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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 务 资 料 : 商 业 登 记 : 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

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

经 营 业 务 人 士 , 可 选 择 发 出 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。 选 择 手 续 非 常 简 单 ( 请 参 阅 下 段 ) 。 经 营 人 士 一 经 提 出 选 择, 该 选 择 将 持 续 有 效 , 直 至 他 另 行 以 书 面 形 式 撤 销 选 择 为 止 。 凡 经 营 一 个 或 以 上 分 行 的 业 务 , 选 择 将 同 时 适 用 于 总 行 及 所 有 ( 新 、 旧 ) 分 行 。
 

现 有 业 务 及 新 登 记 业 务 提 出 选 择 的 时 限 及 方 式 , 是 有 所 不 同 :

     
  (1) 现 有 业 务 的 经 营 人 士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局 长 , 及 必 须 于 现 有 登 记 证 到 期 的 1 个 月 前 提 出 选 择 。 举 例 , 如 现 有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将 于 5 月 15 日 到 期 , 证 书 持 有 人 须 于 4 月 15 日 以 前 提 出 选 择 。 商 业 登 记 署 印 备 申 请 表 格 IRBR184 号 以 供 申 请 。
     
  (2) 新 登 记 的 业 务 , 则 必 须 是 于 1999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开 业 , 及 应 在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上 提 出 是 项 选 择 , 但 有 关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开 业 后 的 1 年 内 提 出 。
   
如 欲 撤 销 有 关 选 择 , 请 于 现 有 一 张 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届 满 前 1 个 月 之 前 向 局 长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。
   
你 可 以 亲 身 或 以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书 及 撤 销 通 知 书 。 本 局 为 了 确 保 申 请 书 及 通 知 书 的 真 确 性 , 请 恕 不 能 接 受 以 传 真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书 及 通 知 书 。
   
你 可 以 电 子 方 式 填 写 IRBR 表 格 第 184 号 , 然 后 经 互 联 网 递 交 商 业 登 记 署 。 请 参 阅 本 局 网 页 电 子 服 务 : 电 子 表 格提 交 电 子 资 料
   
尽 管 总 行 或 分 行 业 务 在 商 业 登 记 证 有 效 期 内 结 束 营 业 , 已 缴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及 征 费 均 不 会 获 得 发 还 。
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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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