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 务 资 料 : 商 业 登 记 :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的 「 业 务 」 及 申 请 商 业 登 记
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的 「 业 务 」
包 括 :
所 有 根 据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, 或 非 在 香 港 成 立 但 在 香 港 设 有 营 业 地 点 的 有 限 公 司 , 不 论 其 实 际 上 是 否 有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。
何 时 申 请
独 资 、 合 伙 或 其 他 非 法 人 团 体 经 营 的 业 务 、 非 香 港 公 司 及 分 行 业 务
- 开 业 后 一 个 月 内 。
根 据 《 公 司 条 例 》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或 登 记 的 有 限 公 司
- 注 册 成 立 或 登 记 后 一 个 月 内 。 [ 不 论 是 否 在 香 港 营 运 , 也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]
怎 样 申 请
东 主 的 香 港 身 分 证 影 印 本 , 如 非 香 港 居 民 , 则 提 交 其 护 照 或 内 地 居 民 身 分 证 影 印 本 。 ( 附 注 1 )
香 港 公 司 注 册 处 发 出 的 「 公 司 注 册 证 书 」 或 「 非 香 港 公 司 注 册 证 明 书 」 ( 附 注 2 )
主 要 高 级 人 员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, 如 非 香 港 居 民 , 则 提 交 其 护 照 或 内 地 居 民 身 分 证 影 印 本 。 ( 附 注 1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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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 务 名 称
当 你 登 记 你 的 业 务 时 , 你 可 以 登 记 一 个 业 务 名 称 。 你 须 在 下 列 三 项 选 择 中 , 任 择 其 一 :
如 何 提 交 商 业 登 记 申 请
索 取 商 业 登 记 申 请 表
发 电 邮 到 本 局 (taxbro@ird.gov.hk)或 以 传 真 方 式 (号 码 :2824 1482) - 请 提 供 你 的 姓 名 、 通 讯 地 址 及 所 需 表 格 号 码 及 数 量 。
申 请 表 格 样 本
下 载 的 申 请 表 格 样 本 不 可 以 用 来 递 交 申 请 。 本 局 只 接 纳 由 本 局 按 特 定 规 格 印 备 的 表 格 作 为 申 请 之 用 。
申 请 表 格 可 在 商 业 登 记 署 索 取 。 你 也 可 以 填 写 表 格 IRBR194 或 来 信 索 取 , 来 信 请 写 上 你 的 姓 名 、 通 讯 地 址 、 和 表 格 种 类 , 然 后 邮 寄 或 传 真 (2824 1482) 交 回 商 业 登 记 署 。 申 请 表 格 将 会 邮 寄 给 你 。
何 时 领 取 商 业 登 记 证
不 依 时 递 交 申 请 的 后 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