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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)
 


纳 税 人 撤 回 判 刑 上 诉 须 即 时 入 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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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名 纳 税 人 今 日 (八 月 二十九 日) 在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撤 回 就 判 刑 提 出 的 上 诉 , 判 刑 须 即 时 执 行 。 早 前 屯 门 裁 判 法 院 判 处 该 名 纳 税 人 入 狱 两 个 月 。    

    上 诉 人 刘 少 龙 , 五十二 岁 , 于 今 年 六 月 三 日 在 屯 门 裁 判 法 院 承 认 八 项 蓄 意 意 图 逃 税 罪 行 , 在 一九九六/九七 至 二○○三/○四 课 税 年 度 , 就 申 索 《税 务 条 例》 下 有 关 「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」 及 「供 养 父 母 额 外 免 税 额」 方 面 , 作 出 虚 假 的 陈 述 , 触 犯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82 条 第 (1)(c) 款 , 被 判 处 入 狱 两 个 月 。

    上 诉 人 在 其 一九九六/九七 至 二○○一/○二 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内 讹 称 其 父 、 母 或 双 亲 在 上 述 课 税 年 度 与 他 同 住 , 以 及 供 养 他 们 。 上 诉 人 另 就 二○○二/○三 及 二○○三/○四 课 税 年 度 提 交 两 张 申 请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的 表 格 , 其 中 讹 称 其 母 亲 或 双 亲 在 上 述 两 个 课 税 年 度 与 他 同 住 , 以 及 受 他 供 养 。

    税 务 局 经 调 查 发 现 , 上 诉 人 的 父 亲 及 母 亲 分 别 早 于 一九八七 年 十一 月 及 一九八五 年 四 月 去 世 。

    上 诉 人 在 一九九六/九七 至 二○○三/○四 共 八 个 课 税 年 度 , 因 应 上 述 的 虚 假 陈 述 , 合 共 申 索 「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」 及 「 供 养 父 母 额 外 免 税 额 」 达 456,500 元 ; 涉 及 逃 缴 税 款 共 79,800 元 。
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《税 务 条 例》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。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 规 定 , 申 索 任 何 免 税 额 或 扣 除 时 , 若 作 出 不 正 确 的 陈 述 , 即 属 违 法 。 一 经 定 罪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一 笔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额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

2008 年 8 月 29 日 (星 期 五)
香 港 时 间 12 时 50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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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