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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)
 


立 法 会 :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恢 复《2008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》 二 读 辩 论 致 辞 全 文 (只 有 中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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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 下 为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今 日 (六 月 二 十 五 日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恢 复《2008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》 二 读 辩 论 的 致 辞 全 文 :

主 席 女 士 :

    首 先 , 我 感 谢 法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梁 君 彦 议 员 及 其 他 委 员 详 细 审 议《2008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》, 并 就 草 案 提 出 很 多 宝 贵 意 见 。 我 亦 感 谢 在 座 各 位 议 员 支 持 条 例 草 案 在 今 天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。

    由 于 香 港 经 济 表 现 良 好 , 政 府 财 政 状 况 稳 健 , 所 以 财 政 司 司 长 在 2008-09 年 度 的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, 在 计 及 作 出 有 利 香 港 长 远 发 展 的 投 资 和 支 援 弱 势 社 群 所 需 的 开 支 后 , 提 出 一 系 列 的 宽 减 措 施 , 与 市 民 共 同 分 享 经 济 繁 荣 的 成 果 。 本 条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, 是 实 施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部 分 有 关 税 收 宽 减 的 建 议 。

    本 条 例 草 案 会 修 订 《税 务 条 例》及《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》以 落 实 多 项 财 政 预 算 案 的 收 入 措 施 包 括 :

(一)   把 薪 俸 税 基 本 免 税 额 及 单 亲 免 税 额 由 十 万 元 增 至 十 万 八 千 元 、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由 二 十 万 元 增 至 二 十 一 万 六 千 元 ;

(二)   把 每 个 薪 俸 税 税 阶 由 三 万 五 千 元 扩 阔 至 四 万 元 ;

(三)   把 标 准 税 率 由 16% 减 至 15% ;

(四)   把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由 17.5% 减 至 16.5% ;

(五)   把 可 扣 除 慈 善 捐 款 占 利 得 税 、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应 评 税 金 额 的 比 例 上 限 , 由 25% 提 高 至 35% ;

(六)   为 环 保 机 械 设 备 的 资 本 开 支 在 购 买 年 度 提 供 100% 的 利 得 税 扣 除 , 以 及 把 那 些 主 要 附 设 于 建 筑 物 的 环 保 装 置 的 折 旧 减 值 期 , 由 一 般 的 二 十 五 年 缩 短 至 五 年 ;

(七)   以 二 万 五 千 元 为 上 限 , 一 次 过 宽 减 2007-08 年 度 75% 的 薪 俸 税 、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、 利 得 税 和 物 业 税 ; 以 及

(八)   把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减 至 0% , 即 免 收 有 关 税 项 。

    在 法 案 委 员 会 审 议 条 例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, 议 员 对 上 述 大 部 分 的 建 议 都 表 示 支 持 。 但 有 部 分 议 员 对 调 低 标 准 税 率 和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的 建 议 持 不 同 意 见 。 在 财 政 预 算 案 谘 询 期 间 , 政 府 收 到 不 同 界 别 人 士 的 意 见 , 明 确 表 示 支 持 这 两 项 建 议 , 认 为 可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竞 争 优 势 。 而 在 法 案 委 员 会 审 议 期 间 , 亦 有 数 个 团 体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意 见 书 , 表 示 支 持 政 府 的 建 议 , 并 希 望 立 法 会 尽 快 通 过 有 关 法 例 。 因 此 , 社 会 上 对 于 调 低 标 准 税 率 及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有 明 显 的 支 持 。 财 政 司 司 长 上 星 期 已 去 信 每 一 位 议 员 , 清 楚 解 释 我 们 提 出 这 两 项 建 议 的 理 据 。 我 想 籍 此 机 会 稍 加 阐 述 。

    首 先 我 想 指 出 , 大 家 不 应 只 把 减 税 措 施 看 成 为 所 谓 「 只 系 益 打 工 皇 帝 及 大 财 团 」 。 在 2003-04 年 政 府 因 为 财 政 紧 绌 而 加 税 时 , 所 有 纳 税 人 - 无 论 高 收 入 或 低 收 入 人 士 、 大 公 司 或 中 小 企 - 都 为 了 与 社 会 共 渡 时 艰 而 有 所 付 出 。 现 在 政 府 财 政 状 况 有 所 改 善 , 社 会 亦 有 强 烈 的 共 识 要 求 政 府 把 各 种 税 项 回 复 至 2002-03 年 的 水 平 , 因 此 我 们 希 望 透 过 去 年 和 今 年 的 财 政 预 算 案 全 面 回 应 这 项 诉 求 。 我 们 的 做 法 是 要 对 所 有 纳 税 人 公 平 , 我 们 并 不 是 要 特 别 优 惠 标 准 税 率 和 利 得 税 纳 税 人 , 只 是 要 对 他 们 一 视 同 仁 。 且 , 为 了 审 慎 理 财 , 下 调 后 的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仍 会 较 2002-03 年 度 高 半 个 百 分 点 。 如 果 这 些 纳 税 人 在 加 税 时 就 要 「 有 难 同 当 」 , 但 减 税 时 却 不 能 「 有 福 同 享 」 , 这 不 但 对 他 们 不 公 平 , 亦 会 对 香 港 在 吸 引 国 际 人 才 及 投 资 者 方 面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。

    再 者 , 正 如 我 们 在 法 案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及 财 政 司 司 长 给 各 位 议 员 的 信 中 指 出 , 绝 大 部 分 受 惠 于 削 减 利 得 税 建 议 的 是 中 小 企 , 而 不 是 大 财 团 。 七 成 缴 纳 利 得 税 的 公 司 每 年 利 润 不 多 于 一 百 万 元 。 对 于 这 些 中 小 企 而 言 , 减 税 会 实 实 在 在 影 响 到 他 们 来 年 是 否 为 员 工 加 薪 或 增 加 投 资 的 决 定 。 如 果 立 法 会 否 决 减 利 得 税 的 建 议 , 最 大 的 受 害 者 将 会 是 这 些 中 小 企 , 而 不 是 大 财 团 。 同 样 , 如 果 调 低 标 准 税 率 的 建 议 不 获 通 过 , 受 影 响 的 除 了 部 分 薪 俸 税 纳 税 人 外 , 亦 包 括 二 万 四 千 多 间 一 般 规 模 较 小 的 非 法 团 企 业 。

    主 席 女 士 , 调 低 利 得 税 税 率 以 增 加 竞 争 力 已 是 国 际 趋 势 。 香 港 过 去 十 年 不 但 没 有 减 税 , 反 而 加 税 , 这 对 香 港 的 竞 争 力 是 不 利 的 。 有 议 员 指 出 香 港 的 利 得 税 税 率 已 属 区 内 最 低 水 平 之 一 , 而 过 往 数 年 我 们 在 吸 引 外 来 投 资 方 面 的 成 绩 也 不 俗 , 似 乎 没 有 减 利 得 税 的 必 要 。 我 们 并 不 同 意 这 个 看 法 。 在 一 个 全 球 化 的 竞 争 环 境 中 , 香 港 不 进 则 退 。 以 新 加 坡 为 例 , 他 们 在 过 去 四 年 已 分 别 两 次 调 低 利 得 税 两 个 百 分 点 至 现 时 的 18% , 税 率 仅 高 于 我 们 半 个 百 分 点 ; 再 加 上 我 们 不 像 新 加 坡 或 部 分 其 他 区 内 地 方 一 样 提 供 针 对 个 别 行 业 的 特 定 税 务 优 惠 , 我 们 的 税 务 竞 争 力 在 区 内 正 备 受 挑 战 , 实 在 不 能 再 原 地 踏 步 。

    李 卓 人 议 员 将 动 议 修 正 案 , 建 议 16.5% 这 个 较 低 的 利 得 税 税 率 只 适 用 于 一 间 公 司 首 一 千 万 元 的 利 润 , 而 一 千 万 元 以 上 的 利 润 则 仍 按 17.5% 的 现 行 税 率 课 税 。 我 们 强 烈 反 对 这 个 修 正 案 , 因 为 它 会 根 本 地 把 香 港 行 之 已 久 的 简 单 和 单 一 税 率 利 得 税 税 制 , 改 变 为 一 个 累 进 税 率 及 分 级 课 税 结 构 的 制 度 。 建 议 会 对 香 港 的 简 单 税 制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响 、 削 弱 香 港 的 竞 争 力 , 以 及 增 加 避 税 的 机 会 和 打 击 这 类 行 为 的 开 支 。 我 们 认 为 没 经 过 细 心 分 析 及 谘 询 便 贸 然 改 变 一 个 数 十 年 来 行 之 有 效 的 税 制 , 实 在 有 欠 审 慎 。

    总 括 而 言 ,《2008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》 中 的 各 项 建 议 措 施 均 直 接 回 应 了 社 会 的 诉 求 , 并 在 政 府 财 政 状 况 许 可 下 , 藏 富 于 民 , 与 全 港 不 同 阶 层 的 市 民 , 共 同 分 享 经 济 繁 荣 的 成 果 。 我 恳 请 各 位 议 员 支 持《2008 年 收 入 条 例 草 案》, 并 反 对 李 卓 人 议 员 的 修 正 案 。

    主 席 女 士 , 我 谨 此 陈 辞 。 多 谢 。



2008 年 6 月 25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23 时 54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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