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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 区 政 府 与 卢 森 堡 签 订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的 命 令 今 刊 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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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作 出 命 令 ,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, 实 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
区 政 府 与 卢 森 堡 就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的 协 定 , 该 命 令 今 日 (二 月 一 日) 于 宪 报 刊
登 。
该 协 定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与 另 一 个 经 济 体 系 签 订 的 第 四 份 全 面 性
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/安 排 (全 面 性 协 定) 。
政 府 发 言 人 说 : 「 该 协 定 可 确 保 投 资 者 无 须 为 同 一 收 入 两 度 缴 税 。 」
「 简 单 而 言 , 该 协 定 会 为 卢 森 堡 及 香 港 的 投 资 者 在 彼 此 的 地 方 经 商 所
赚 取 的 某 些 收 入 节 省 税 款 。 」
根 据 该 项 协 定 :
* 为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, 卢 森 堡 将 全 数 豁 免 征 收 卢 森 堡 公 司 的 香 港 分 支 所 赚
取 的 利 润 的 税 项 。
* 香 港 居 民 从 卢 森 堡 收 取 的 股 息 收 入 须 缴 交 的 预 扣 税 税 率 将 降 至 10% 。
若 收 款 人 为 一 间 持 有 派 息 公 司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股 权 (或 在 派 息 公 司 投 资 一 百
二 十 万 欧 元 或 以 上) 的 公 司 , 则 股 息 收 入 可 豁 免 预 扣 税 。 卢 森 堡 现 行 的 预 扣
税 税 率 为 20% 。
* 卢 森 堡 将 豁 免 征 收 香 港 居 民 从 卢 森 堡 国 际 航 运 赚 取 的 利 润 的 税 项 。
待 双 方 完 成 有 关 的 批 准 程 序 , 香 港/卢 森 堡 全 面 性 协 定 中 有 关 香 港 税 收
部 分 将 由 二○○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适 用 , 而 卢 森 堡 税 收 部 分 由 二○○八 年 一 月 一 日
起 适 用 。 于 宪 报 刊 登 的 命 令 将 于 二 月 二 十 日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。
香 港 / 卢 森 堡 全 面 性 协 定 由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代 表 香 港 特
区 政 府 与 卢 森 堡 经 济 及 外 贸 部 部 长 Mr Jeannot Krecké 于 二○○七 年
十 一 月 二 日 在 香 港 签 署 。
完
2008 年 2 月 1 日 (星 期 五)
香 港 时 间 14 时 30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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