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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区 签 订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
第 二 议 定 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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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陈 家 强 今 日(一 月 三 十 日) 在 北 京 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
副 局 长 王 力 签 订 《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
漏 税 的 安 排 第 二 议 定 书》(《第 二 议 定 书》)。
内 地 和 香 港 于 二○○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签 订 的 《 内 地 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关
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安 排(含 议 定 书)》(《安 排》) 已 经 自 二○○六
年 十 二 月 八 日 起 生 效 。
在 落 实 执 行 《安 排》 时 , 内 地 和 香 港 对 于 部 分 条 款 在 释 义 方 面 有 不 同 的
意 见 。 经 过 磋 商 , 双 方 在 二○○七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对 修 订 《安 排》 的 条 款 达 成 共 识
, 并 草 签 订 《第 二 议 定 书》 及 互 换 函 件(附 件) 。 同 时 , 内 地 新《企 业 所 得 税 法》已
于 二○○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 ,《安 排》 的 条 款 亦 需 要 就 税 种 范 围 及 「 居 民 企 业
」 定 义 , 作 出 相 应 修 改 。
有 关 判 定 香 港 企 业 在 内 地 提 供 劳 务 包 括 谘 询 劳 务 是 否 须 要 在 内 地 缴 纳
企 业 所 得 税 , 双 方 现 在 同 意 以 「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」 取 代 「 六 个 月 」 作 为 计 算
单 位 。
换 句 话 说 , 凡 在 任 何 十 二 个 月 内 , 香 港 企 业 在 内 地 提 供 劳 务 连 续 或 累
计 超 过 一 百 八 十 三 天 的 , 即 应 视 为 在 内 地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并 有 责 任 在 内 地 缴
纳 企 业 所 得 税 。 过 去 因 「 月 」 的 定 义 曾 引 起 不 同 的 释 义 , 例 如 在 一 个 历 月
内 在 内 地 提 供 劳 务 数 天 也 可 能 被 算 作 一 个 月 。 新 定 义 以 「 天 」 为 计 算 单 位
较 为 简 单 清 晰 。
根 据 《安 排》及《第 二 议 定 书》, 除 了 一 些 特 定 情 况 , 香 港 居 民 转 让 不 动 产 获
得 的 收 益 应 仅 在 香 港 征 税 。
这 些 特 定 情 况 包 括 某 类 股 份 转 让 , 如 果 香 港 居 民 在 转 让 内 地 公 司 股 份
之 前 三 年 内 , 该 公 司 财 产 至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曾 经 为 不 动 产 , 内 地 可 以 就 转 让
该 公 司 股 份 获 得 的 收 益 征 税 ; 除 上 述 类 别 股 份 之 外 , 如 果 香 港 居 民 在 转 让
内 地 公 司 股 份 之 前 十 二 个 月 内 , 曾 经 拥 有 该 公 司 至 少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股 份
, 不 论 转 让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股 份 多 少 , 内 地 可 以 就 转 让 该 公 司 股 份 获 得 的 收
益 征 税 。
《第 二 议 定 书》为 执 行《安 排》 的 条 款 定 出 「 三 年 」 及 「 十 二 个 月 」 的 参 考
时 限 , 为 投 资 者 计 算 税 负 提 供 更 明 确 依 据 。
香 港 与 内 地 及 其 他 地 区 (包 括 比 利 时 、泰 国 、卢 森 堡) 签 订 全 面 性 避 免 双
重 征 税 安 排 / 协 定 后 , 首 次 就 修 订 安 排 / 协 定 的 条 款 签 订 议 定 书 , 对 于 将
来 落 实 执 行 安 排 / 协 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。
陈 家 强 与 税 务 局 局 长 刘 麦 懿 明 在 签 署 仪 式 前 曾 拜 访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局 长
肖 捷 , 并 就 双 方 共 同 关 注 的 事 项 交 换 意 见 。 局 长 与 刘 太 亦 曾 参 观 北 京 市 国
家 税 务 局 , 了 解 他 们 的 工 作 。
完
2008 年 1 月 30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6 时 38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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