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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)
 


业 主 逃 税 被 判 即 时 入 狱 两 个 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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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名 业 主 今 日 (一 月 七 日) 于 东 区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逃 缴 物 业 税 罪 名 成 立 , 被 判 即 时 入 狱 两 个 月 及 罚 款 合 共 23,000 元 。

    被 告 郑 妙 玲 , 在 1998/99 至 2002/03 五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, 将 一 个 由 她 联 权 拥 有 的 康 怡 花 园 住 宅 单 位 出 租 , 所 有 租 务 事 宜 均 由 她 一 人 处 理 。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, 收 取 租 金 合 共 1,588,865元 。 被 告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, 虚 假 地 报 称 该 物 业 没 有 作 出 租 用 途 。 所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税 款 为 208,916 元 。

    被 告 承 认 十 项 蓄 意 意 图 逃 缴 物 业 税 罪 行 , 其 中 九 项 是 被 告 在 1998/99至 2002/03五 个 课 税 年 度 有 关 的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, 及 在 1999/2000至 2002/03 四 个 课 税 年 度 她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, 作 出 虚 假 的 陈 述 或 记 项 , 触 犯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2 条 第(1)(b)款 ; 余 下 一 项 为 在 她 的 1998/99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上 签 署 , 而 该 报 税 表 是 她 无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属 实 的 , 触 犯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2 条 第(1)(d)款 。
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《 税 务 条 例 》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, 一 经 定 罪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50,000 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少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

2008 年 1 月 7 日 (星 期 一)
香 港 时 间 15 时 40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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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