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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 及 新 闻 公 报 : 新
闻 公 报 : 昔 日 新 闻
业 主 逃 税 罪 成 被 判 入 狱 获 缓 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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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名 业 主 今 日 (九 月 三 日) 于 区 域 法 院 被 裁 定 逃 缴 物 业 税 罪 名 成 立 , 被
判 入 狱 四 个 月 , 缓 刑 两 年 及 罚 款 合 共 1,051,062 元 。 罚 款 金 额 相 等 于 逃 税
金 额 约 百 分 之 二百七十 。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今 日 提 醒 市 民 ,《税 务 条 例》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, 一 经 定
罪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监 禁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一 笔 相 等 于 少 征 收
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案 情 透 露 , 被 告 林 复 华 , 四十六 岁 , 全 权 拥 有 九 龙 亚 皆 老 街 一 个 地 铺 (该
物 业) , 并 将 该 物 业 分 拆 为 两 个 铺 位 , 在 租 约 上 分 别 称 为 A 铺 及 B 铺 。 被 告
出 租 上 述 两 个 铺 位 给 两 个 不 同 的 租 客 , 并 且 透 过 个 人 银 行 户 口 , 每 月 收 取
租 金 。
税 务 局 经 调 查 后 发 现 , 被 告 在 其 2000/01 至 2004/05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
表 内 , 只 呈 报 来 自 A 铺 的 租 金 收 入 , 但 却 漏 报 来 自 B 铺 的 租 金 收 入 。 被 告
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所 短 报 的 租 金 收 入 达 2,852,500 元 , 其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税
款 为 390,425 元 。
被 告 承 认 十 项 蓄 意 意 图 逃 缴 物 业 税 罪 行 , 即 五 项 在 2000/01 至 2004/05
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漏 报 租 金 收 入 , 触 犯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82(1)(a) 条 以 及 五
项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上 签 署 , 而 无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该 等 报 税 表 是 属 实
的 , 触 犯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82(1)(d) 条 。
完
2007 年 9 月 3 日 (星 期 一)
香 港 时 间 15 时 30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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