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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管 理 专 业 协 会 前 副 总 干 事 逃 税 被 判 入 狱 获 缓 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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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管 理 专 业 协 会 (管 理 协 会) 前 副 总 干 事 今 日 (八 月 十 五 日) 于 区 域 法
院 被 裁 定 逃 缴 薪 俸 税 罪 名 成 立 , 被 判 入 狱 六 个 月 , 缓 刑 两 年 。
被 告 刘 大 辉 , 亦 是 管 理 协 会 的 前 兼 职 讲 师 , 他 被 罚 款 合 共 361,800 元
, 罚 款 金 额 相 等 于 逃 税 金 额 约 百 分 之 一 百 八 十 。
被 告 利 用 一 间 其 父 亲 独 资 经 营 的 公 司 来 收 取 该 兼 职 酬 金 。 在1996/97 至
2001/02 课 税 年 度 , 被 告 从 未 在 其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申 报 从 管 理 协 会 所 赚
取 合 共 1,365,550 元 的 兼 职 讲 师 酬 金 , 触 犯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82(1)(d) 条 。
由 于 被 告 父 亲 是 一 位 年 迈 的 退 休 人 士 , 该 独 资 经 营 公 司 所 申 报 的 兼 职
讲 师 收 入 并 不 超 过 被 告 父 亲 的 个 人 免 税 额 , 因 此 该 笔 收 入 无 须 缴 税 , 涉 及
的 逃 税 总 额 为 201,255 元 。
税 务 局 提 醒 市 民 ,《税 务 条 例》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, 一 经 定 罪 , 每 项 控
罪 最 高 刑 罚 为 监 禁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一 笔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
罚 款 。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重 申 , 对 逃 税 行 为 绝 不 容 忍 , 并 会 即 时 采 取 适 当 的 调 查
及 检 控 行 动 。
他 说 : 「 因 应 每 宗 个 案 的 案 情 和 牵 涉 交 易 的 复 杂 程 度 , 税 务 局 会 从 各
个 可 能 的 途 径 , 尽 速 处 理 每 一 宗 逃 税 个 案 。 若 搜 集 足 够 证 据 , 便 会 展 开 刑
事 检 控 行 动 。 」
完
2007 年 8 月 15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8 时 19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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