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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 务 局 有 监 察 制 度 保 护 纳 税 人 资 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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署 理 税 务 局 局 长 谭 权 壮 今 日 (七 月 十 八 日) 表 示 , 税
务 局 极 度 重 视 保 护 纳 税 人 的 资 料 , 这 是 确 保 一 个 健 全 税 务 制 度 的 先 决 条 件
。
谭 权 壮 在 回 应 传 媒 查 询 有 关 廉 政 公 署 起 诉 一 名 税 务 主 任 , 指 他 涉 嫌 公
职 人 员 行 为 失 当 , 记 录 纳 税 人 资 料 作 日 后 私 人 用 途 时 , 作 上 述 表 示 。
谭 权 壮 说 : 「 税 务 局 现 有 的 内 部 监 察 制 度 已 证 实 能 有 效 确 保 资 料 的 正
当 使 用 。 」
他 说 : 「 自 1999 年 起 , 税 务 局 引 进 突 击 抽 查 覆 检 措 施 , 以 确 保 职 员 只
会 在 执 行 公 事 时 才 查 阅 资 料 。 」
「 我 们 会 不 时 作 出 检 讨 以 便 提 高 该 制 度 的 成 效 。 」
谭 权 壮 重 申 , 税 务 局 绝 不 容 忍 职 员 违 反 廉 政 操 守 及 不 当 处 理 纳 税 人 资
料 的 行 为 。
遇 有 员 工 违 规 甚 至 违 法 的 行 为 , 税 务 局 会 根 据 该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作 出 处
理 , 轻 微 违 规 者 会 发 出 口 头 警 告 或 书 面 警 告 , 严 重 违 规 者 则 会 进 行 纪 律 处
分 。
谭 权 壮 说 : 「 如 属 刑 事 罪 行 , 税 务 局 会 转 交 有 关 的 执 法 机 构 , 即 廉 政
公 署 及 警 务 处 处 理 。 」
谭 权 壮 强 调 , 税 务 局 只 授 权 职 员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, 方 可 查 阅 有 关 税 务 档
案 资 料 。
他 说 : 「 未 获 授 权 查 阅 或 使 用 纳 税 人 资 料 同 属 《刑 事 罪 行 条 例》 或 普 通
法 的 罪 行 。 」
税 务 局 就 部 门 记 录 的 保 安 和 处 理 , 有 发 出 清 晰 的 指 引 。
谭 权 壮 说 : 「 原 则 上 , 所 有 职 员 除 履 行 职 务 时 有 此 需 要 外 , 都 不 可 将
纳 税 人 的 档 案 / 记 录 或 部 门 的 其 他 档 案 / 记 录 带 离 办 公 室 。 」
完
2007 年 7 月 18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8 时 18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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