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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司 董 事 逃 税 罪 成 被 判 即 时 入 狱 两 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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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名 公 司 董 事 今 日 (七 月 三 日)
在 区 域 法 院 被 裁 定 逃 缴 利 得 税 罪 名 成 立 , 被 判 即 时 入 狱 二 十 四 个 月 , 是 历
来 被 判 刑 期 最 长 的 逃 税 个 案 。
署 理 税 务 局 局 长 谭 权 壮 提 醒 市 民 ,《 税 务 条 例 》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。
税 务 局 会 即 时 采 取 调 查 及 检 控 行 动 。
一 经 定 罪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一 笔 相
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被 告 杨 广 基 , 四 十 六 岁 , 承 认 八 项 蓄 意 意 图 协 助 他 人 逃 缴 利 得 税 罪 行
, 即 四 项 在 1997/98 至 2000/2001 课 税 年 度 中 , 在 一 间 公 司 的 利 得 税 报 税
表 内 漏 报 销 售 收 入 , 触 犯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2 条 第 (1)(a) 款 ; 以 及 四 项 使
用 欺 骗 手 段 、 诡 计 或 手 段 , 在 该 公 司 的 1997/98 至 2000/01 课 税 年 度 账 目
中 讹 称 向 供 应 商 及 分 包 商 付 款 , 从 而 减 低 该 公 司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, 触 犯 《 税
务 条 例 》 第 82 条 第 (1)(g) 款 。
被 告 为 恒 兴 电 脑 商 标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兼 股 东 , 该 公 司 经 营 织 唛 生 意 。
税 务 局 经 调 查 后 , 揭 发 该 公 司 就 销 货 共 发 出 两 类 销 货 单 , 一 类 为 用 电 脑 印
制 、 以 公 司 名 称 发 出 的 销 货 单 ; 另 一 类 为 用 人 手 制 备 、 以 被 告 早 年 曾 经 独
资 经 营 的 另 一 公 司 名 称 发 出 的 销 货 单 , 但 该 独 资 公 司 早 于 1994 年 已 结 业 。
该 公 司 在 有 关 年 度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内 , 漏 报 所 有 以 人 手 制 备 销 货 单 的 销
货 收 入 , 涉 及 的 漏 报 销 货 数 额 为 3,171,040 元 。
被 告 亦 透 过 使 用 一 些 虚 假 的 发 票 在 账 目 中 申 索 购 货 等 支 出 , 从 而 减 低
该 公 司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, 涉 及 虚 假 支 出 数 额 2,782,580 元 。
法 庭 获 悉 , 被 告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所 短 报 的 利 润 合 共 5,953,620 元 ,
其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税 款 总 额 为 961,978 元 。
完
2007 年 7 月 3 日 (星 期 二)
香 港 时 间 17 时 31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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