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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)
 


业 主 逃 税 被 判 入 狱 获 缓 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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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名 业 主 早 前 于 区 域 法 院 被 裁 定 逃 缴 物 业 税 罪 名 成 立 , 今 日 (六 月 二 十 一 日) 被 判 入 狱 四 个 月 , 缓 刑 二 十 四 个 月 及 罚 款 合 共 879,218 元 , 罚 款 金 额 相 等 于 逃 税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百 。

    被 告 区 英 桃 , 七 十 六 岁 , 承 认 六 项 蓄 意 意 图 逃 缴 物 业 税 罪 行 , 即 在 其 1993/94 至 1998/99 六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, 作 出 虚 假 的 陈 述 或 记 项 , 触 犯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82 条 第(1)(b) 款 。

    案 情 透 露 , 被 告 将 其 全 权 拥 有 的 三 个 物 业 出 租 , 该 三 个 物 业 为 一 个 位 于 葵 涌 的 工 业 大 厦 单 位 , 及 两 个 分 别 位 于 土 瓜 湾 和 新 蒲 岗 的 铺 位 。 被 告 每 月 透 过 自 己 的 个 人 银 行 户 口 收 取 租 金 。 税 务 局 经 调 查 发 现 , 被 告 在 其 上 述 六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, 少 报 合 共 3,139,460 元 的 租 金 入 息 , 相 当 于 该 三 个 物 业 实 收 租 金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九 , 而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税 款 为 439,610 元 , 即 为 经 修 订 后 应 缴 税 款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四 。
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《税 务 条 例》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。 一 经 定 罪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一 笔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


2007 年 6 月 21 日 (星 期 四)
香 港 时 间 12 时 56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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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