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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 产 受 益 人 支 援 服 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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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政 事 务 总 署 遗 产 受 益 人 支
援 组 将 于 下 星 期 一 ( 四 月 二 日 ) 起 , 为 于 二○○六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人
士 的 遗 产 受 益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支 援 服 务 。
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根 据 《 遗 嘱 认 证 及 遗 产 管 理 条 例 》 获 授 权 , 于 去 年 二
月 十一 日 遗 产 税 取 消 后 , 提 供 有 关 的 支 援 服 务 。
在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筹 备 成 立 遗 产 受 益 人 支 援 组 接 手 上 述 工 作 期 间 , 税 务
局 局 长 获 授 权 提 供 有 关 的 支 援 服 务 , 作 为 过 渡 安 排 。
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发 言 人 表 示 : 「 遗 产 受 益 人 支 援 组 将 于 四 月 起 , 自 税 务
局 遗 产 税 署 接 手 相 关 的 工 作 。 」
「 支 援 组 为 遗 产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务 将 维 持 不 变 , 有 关 服 务 旨 在 保
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」
这 些 服 务 包 括 :
(甲) 就 总 额 不 多 于 50,000 元 并 全 属 金 钱 的 小 额 遗 产 的 管 理 , 发 出 「 确 认 通
知 书 」 , 给 予 处 理 该 等 小 额 遗 产 的 人 士 豁 免 , 使 其 不 受 有 关 擅 自 处 理 遗 产
的 条 文 规 限 ;
(乙) 发 出 「 需 要 支 用 款 项 证 明 书 」 , 以 支 付 死 者 的 殡 殓 开 支 或 死 者 生 前 受
养 人 的 生 活 费 ;
(丙) 如 死 者 曾 租 用 银 行 保 管 箱 , 发 出 「 需 要 检 视 银 行 保 管 箱 证 明 书 」 , 并
派 员 见 证 遗 产 受 益 人 检 视 保 管 箱 内 的 物 品 以 及 拟 备 物 品 清 单 ; 及
(丁) 发 出 「 自 银 行 保 管 箱 取 去 物 品 授 权 书 」 , 让 遗 产 受 益 人 或 尚 存 租 用 人
从 银 行 保 管 箱 取 去 指 明 的 文 件 或 物 品 。
市 民 如 欲 申 请 有 关 的 支 援 服 务 , 可 前 往 遗 产 受 益 人 支 援 组 位 于 湾 仔 轩
尼 诗 道 130 号 修 顿 中 心 三 楼 的 办 事 处 办 理 。 市 民 亦 可 致 电 28351535 或 透 过
电 邮 (ebsu@had.gov.hk)向
支 援 组 查 询 。 此 外 , 支 援 组 也 在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213 号 胡 忠 大 厦 22 楼 设 立
谘 询 处 , 于 下 星 期 一 起 为 市 民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的 资 料 和 解 答 查 询 。
有 关 各 项 服 务 的 资 料 小 册 子 和 单 张 现 正 在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各 区 谘 询 服 务
中 心 、 税 务 局 遗 产 税 署 、 遗 产 承 办 处 、 社 会 福 利 署 辖 下 的 相 关 服 务 中 心 、
死 亡 登 记 处 及 公 立 医 院 派 发 。 市 民 亦 可 浏 览 遗 产 受 益 人 支 援 组 的 网 站 (www.had.gov.hk/estates)
内 各 项 服 务 的 详 情 。
完
2007 年 3 月 29 日 (星 期 四)
香 港 时 间 15 时 00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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