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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)
 


立 法 会 十 九 题 : 物 业 税

* * * * * * * * * *

    以 下 为 今 日 (三 月 十四 日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单 仲 偕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的 书 面 答 覆 :

问 题 :

   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(第 112 章) ,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或 土 地 连 建 筑 物 的 拥 有 人 , 须 缴 纳 按 有 关 土 地 或 / 及 建 筑 物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(租 金 收 入 减 去 拥 有 人 缴 付 的 差 饷 后 的 80%) 和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物 业 税 。 就 此 ,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:

(一)   自 1997-1998 课 税 年 度 至 今 ,

(i)   按 物 业 单 位 的 全 年 租 金 收 入 所 属 组 别 划 分 , 政 府 每 年 征 收 的 物 业 税 款 项 总 额 为 何 ; 及

(ii)   每 年 有 多 少 项 物 业 单 位 须 缴 交 物 业 税 , 并 按 楼 宇 类 别 列 出 分 项 数 字 ; 及

(二)   鉴 于 政 府 统 计 处 发 表 的 《综 合 住 户 统 计 调 查 按 季 统 计 报 告 书》 显 示 , 自 2000 年 以 来 , 居 住 在 私 人 楼 宇 的 「全 租 户」(即 租 住 整 个 物 业 单 位 的 租 户) 的 数 目 介 乎 17 万 至 22 万 之 间 , 为 何 税 务 局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每 年 发 出 的 物 业 税 税 单 只 有 大 约 8 万 至 9 万 张 ?

答 覆 :

主 席 女 士 :

(一)  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, 业 主 出 租 物 业 以 赚 取 租 金 须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纳 物 业 税 , 但 亦 可 以 选 择 把 租 金 收 入 与 其 他 收 入 一 起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。

(i)   1997-1998 至 2005-2006 课 税 年 度 , 政 府 每 年 征 收 的 物 业 税 税 款 总 额 载 于 附 表 一

(ii)   1997-1998 至 2005-2006 课 税 年 度 , 每 年 业 主 须 就 其 租 金 收 入 缴 纳 物 业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出 租 物 业 单 位 数 目 如 下 :

表 二
─ ─

课 税 年 度
─ ─ ─ ─
 
出 租 物 业 单 位 数 目
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
 
2005-06 (注)    
222,600
 
2004-05  
213,286
 
2003-04  
211,857
 
2002-03  
208,103
 
2001-02  
213,434
 
2000-01  
213,543
 
1999-2000  
208,638
 
1998-99  
204,688
 
1997-98  
203,944
 


注 : 2005-06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税 单 尚 未 全 数 发 出 。

    由 于 业 主 无 须 在 报 税 表 上 申 报 出 租 物 业 的 类 别 , 因 此 税 务 局 并 没 有 按 物 业 类 别 分 项 的 物 业 评 税 资 料 。

(二)   正 如 回 覆 (一) 所 述 , 并 非 所 有 出 租 物 业 的 业 主 均 选 择 缴 纳 物 业 税 。 因 此 , 税 务 局 每 年 发 出 的 物 业 税 税 单 数 目 并 不 一 定 反 映 该 年 须 被 征 税 的 出 租 物 业 单 位 总 数 (即 上 文 表 二 所 列 的 数 目) 。


2007 年 3 月 14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1 时 25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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