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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 法 会 十 九 题 : 物 业 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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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下 为 今 日 (三 月 十四 日) 在 立
法 会 会 议 上 单 仲 偕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的 书 面 答 覆
:
问 题 :
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(第 112 章) ,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或 土 地 连 建 筑 物 的 拥 有 人 ,
须 缴 纳 按 有 关 土 地 或 / 及 建 筑 物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(租 金 收 入 减 去 拥 有 人 缴 付 的
差 饷 后 的 80%) 和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物 业 税 。 就 此 ,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:
(一) 自 1997-1998 课 税 年 度 至 今 ,
(i) 按 物 业 单 位 的 全 年 租 金 收 入 所 属 组 别 划 分 , 政 府 每 年 征 收 的 物 业 税
款 项 总 额 为 何 ; 及
(ii) 每 年 有 多 少 项 物 业 单 位 须 缴 交 物 业 税 , 并 按 楼 宇 类 别 列 出 分 项 数 字
; 及
(二) 鉴 于 政 府 统 计 处 发 表 的 《综 合 住 户 统 计 调 查 按 季 统 计 报 告 书》 显 示 ,
自 2000 年 以 来 , 居 住 在 私 人 楼 宇 的 「全 租 户」(即 租 住 整 个 物 业 单 位 的 租 户)
的 数 目 介 乎 17 万 至 22 万 之 间 , 为 何 税 务 局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每 年 发 出 的 物
业 税 税 单 只 有 大 约 8 万 至 9 万 张 ?
答 覆 :
主 席 女 士 :
(一)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, 业 主 出 租 物 业 以 赚 取 租 金 须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纳 物 业 税
, 但 亦 可 以 选 择 把 租 金 收 入 与 其 他 收 入 一 起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。
(i) 1997-1998 至 2005-2006 课 税 年 度 , 政 府 每 年 征 收 的 物 业 税 税 款 总
额 载 于 附 表 一
。
(ii) 1997-1998 至 2005-2006 课 税 年 度 , 每 年 业 主 须 就 其 租 金 收 入 缴 纳
物 业 税 或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出 租 物 业 单 位 数 目 如 下 :
表 二
─ ─
课 税 年 度
─ ─ ─ 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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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 租 物 业
单 位 数 目
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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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5-06 (注) |
|
222,600 |
|
| 2004-05 |
|
213,286 |
|
| 2003-04 |
|
211,857 |
|
| 2002-03 |
|
208,103 |
|
| 2001-02 |
|
213,434 |
|
| 2000-01 |
|
213,543 |
|
| 1999-2000 |
|
208,638 |
|
| 1998-99 |
|
204,688 |
|
| 1997-98 |
|
203,94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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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: 2005-06 年 度 的 物 业 税 税 单 尚 未 全 数 发 出 。
由 于 业 主 无 须 在 报 税 表 上 申 报 出 租 物 业 的 类 别 , 因 此 税 务 局 并 没 有 按
物 业 类 别 分 项 的 物 业 评 税 资 料 。
(二) 正 如 回 覆 (一) 所 述 , 并 非 所 有 出 租 物 业 的 业 主 均 选 择 缴 纳 物 业 税 。
因 此 , 税 务 局 每 年 发 出 的 物 业 税 税 单 数 目 并 不 一 定 反 映 该 年 须 被 征 税 的 出
租 物 业 单 位 总 数 (即 上 文 表 二 所 列 的 数 目) 。
完
2007 年 3 月 14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1 时 25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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