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闻 公 报 : 昔 日 新 闻
立 法 会 将 辩 论 反 对 开 征 商 品 及 服 务 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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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 稿 代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发 :
立 法 会 将 于 本 星 期 三 ( 十 月 十八 日) 上 午 十 一 时 在 立 法 会 大 楼 会 议 厅 举
行 会 议 。 在 会 议 上 , 议 员 将 辩 论 一 项 有 关 反 对 开 征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的 议 案 。
该 项 议 案 会 由 杨 森 议 员 动 议 , 内 容 为 : 「 本 会 反 对 开 征 商 品 及 服 务 税
。 」
李 国 宝 议 员 将 就 杨 森 议 员 的 议 案 动 议 一 项 修 正 案 。
议 员 又 会 辩 论 一 项 有 关 立 法 规 管 偷 拍 行 为 的 议 案 。 该 项 议 案 将 由 梁 君
彦 议 员 提 出 , 内 容 为 : 「 鉴 于 不 时 有 投 诉 指 部 分 传 媒 机 构 严 重 侵 犯 个 人 私
隐 , 早 前 更 有 杂 志 偷 拍 及 刊 登 女 艺 人 的 更 衣 照 片 , 严 重 侵 犯 当 事 人 的 私 隐
及 践 踏 女 性 的 尊 严 , 引 起 公 众 极 大 不 满 , 本 会 促 请 政 府 尽 快 采 取 措 施 , 包
括 :
(一) 检 讨 现 行 《淫 亵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条 例》 的 判 刑 , 以 求 对 违 规 者 施 行 具 阻
吓 性 的 刑 罚 ;
(二) 以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在 本 年 3 月 提 出 有 关 保 障 个 人 私 隐 的 建 议 为 基 础 ,
将 侵 犯 私 隐 的 行 为 刑 事 化 , 并 推 动 传 媒 、 演 艺 界 及 整 体 社 会 就 有 关 条 例 草
案 的 内 容 作 深 入 讨 论 ; 及
(三) 促 请 传 媒 加 强 自 律 ,
藉 以 在 保 障 个 人 私 隐 与 新 闻 自 由 之 间 , 取 得 适 当 的 平 衡 。
何 俊 仁 议 员 将 就 梁 君 彦 议 员 的 议 案 动 议 一 项 修 正 案 。
此 外 , 张 宇 人 议 员 将 根 据 《释 义 及 通 则 条 例》 分 别 动 议 两 项 决 议 案 , 议
决 将 于 2006 年 7 月 10 日 提 交 立 法 会 会 议 省 览 的 《2006 年 公 众 卫 生(动 物 及
禽 鸟)(展 览)(修 订) 规 例》及《2006 年 食 物 业 (修 订) 规 例》 的 修 订 期 限 , 延 展 至 2006
年 11 月 8 日 的 会 议 。 另 外 , 曾 钰 成 议 员 将 根 据 《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
行 政 区 基 本 法》 动 议 一 项 决 议 案 , 议 决 修 订 《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立 法 会 议 事 规
则》。
卫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长 将 根 据《药 剂 业 及 毒 药 条 例》动 议 一 项 决 议 案 , 议
决 批 准 药 剂 业 及 毒 药 管 理 局 于 2006 年 9 月 25 日 订 立 的 《2006 年 药 剂 业 及
毒 药 (修 订)(第 4 号) 规 例》及《2006 年 毒 药 表(修 订) (第 4 号) 规 例》 。
法 案 方 面 , 有 关《2005 年 吸 烟(公 众 卫 生)(修 订) 条 例 草 案》及《2006 年 香 港
保 护 儿 童 会 法 团 (修 订) 条 例 草 案》 的 二 读 辩 论 将 会 恢 复 进 行 。 该 两 项 法 案 若
获 议 员 支 持 及 通 过 二 读 , 将 会 进 入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并 进 行 三 读 。 另 外
,《2006 年 香 港 城 市 大 学(修 订) 条 例 草 案》 将 会 提 交 立 法 会 作 首 读 及 二 读 ; 有
关 的 二 读 辩 论 则 会 中 止 待 续 。
另 外 , 政 务 司 司 长 将 会 提 交 回 应 2006 年 7 月 政 府 帐 目 委 员 会 第 四十六 号
报 告 书 的 政 府 覆 文 , 并 向 大 会 发 言 。
在 会 议 上 , 议 员 又 会 就 不 同 政 策 范 畴 向 政 府 提 出 二十 项 质 询 , 其 中 六 项
要 求 当 局 作 口 头 答 覆 。
公 众 人 士 可 利 用 「 立 法 会 资 讯 传 真 服 务 」( 电 话 号 码 : 2869 9568) 或
立 法 会 网 页(www.legco.gov.hk)
索 取 上 述 会 议 的 议 程 。 市 民 亦 可 登 上 立 法 会 网 页 , 然 后 点 击 「语 音 广 播」 收
听 该 会 议 的 即 场 语 音 广 播 。
欢 迎 市 民 在 立 法 会 大 楼 会 议 厅 公 众 席 旁 听 会 议 , 如 欲 预 留 座 位 旁 听 会
议 , 则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致 电 2869 9399, 座 位 先 到 先 得 。
完
2006 年 10 月 16 日(星 期 一)
香 港 时 间 17 时 30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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