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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香 港 政 府 新 闻 网 )
 


就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回 应 查 询 (只 有 中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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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 有 传 媒 查 询 , 究 竟 在 拟 议 的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推 行 后 , 公 屋 的 租 金 会 否 因 而 上 升 一 事 ,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发 言 人 今 日 (七 月 二 十 日) 回 应 时 表 示 , 根 据 拟 议 的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架 构 , 住 宅 物 业 (包 括 公 共 屋 ) 的 销 售 和 租 赁 是 不 需 缴 纳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的 。 换 言 之 , 租 住 公 共 屋 的 人 士 , 在 拟 议 的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架 构 下 , 是 无 需 就 其 居 住 的 单 位 缴 付 商 品 及 服 务 税 。

    他 说 : 「 在 拟 议 的 纾 缓 措 施 中 , 我 们 建 议 向 每 个 组 别 2 (没 领 取 综 援 的 低 收 入 家 庭) 和 3 (所 有 其 他 家 庭) 的 家 庭 提 供 每 年 $3,000 的 差 饷 扣 除 额 。 透 过 这 个 扣 除 额 , 居 住 在 公 共 屋 而 属 于 组 别 2 和 3 的 家 庭 将 会 受 惠 。 这 是 因 为 他 们 的 租 金 将 可 透 过 扣 减 其 差 饷 部 份 而 相 应 调 低 。 我 们 会 与 房 屋 委 员 会 商 讨 有 关 安 排 , 以 确 保 这 纾 缓 措 施 可 使 居 住 在 公 共 屋 的 组 别 2 和 3 的 家 庭 受 惠 。 」




2006 年 7 月 20 日 (星 期 四)
香 港 时 间 16 时 12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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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