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刊
物 及 新 闻 公 报 : 新
闻 公 报 : 昔 日 新 闻
立 法 会 二 十 题 :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
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
以 下 为 今 日 (六 月 七 日) 在 立 法 会
会 议 上 刘 江 华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的 书 面 答 覆 :
问 题 :
《税 务 条 例》(第 112 章) 规 定 ,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的 人 士 可 就 供 养 其 通 常 居 住
于 香 港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, 或 其 同 住 配 偶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申 领 免 税 额 。 就 此
,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:
(一) 「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」 的 定 义 ;
(二) 鉴 于 越 来 越 多 受 供 养 的 退 休 长 者 移 居 内 地 , 当 局 会 否 考 虑 放 宽 有 关
的 居 港 规 定 ; 若 否 , 理 据 为 何 ;
(三) 当 局 会 否 考 虑 容 许 多 于 一 名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平 均 分 享 关 乎 同 一 受 养 人
的 上 述 税 额 ; 若 否 , 原 因 为 何 ; 及
(四) 当 局 在 抽 查 申 领 上 述 免 税 额 的 个 案 时 , 会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甚 证 据
, 以 证 明 他 们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曾 供 养 该 受 养 人 , 以 及 有 否 检 讨 这 项 要 求
是 否 合 理 ?
答 覆 :
主 席 女 士 :
(一) 《税 务 条 例》 本 身 并 没 有 就 「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」 作 出 定 义 。 税 务 局 是 根
据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处 理 有 关 个 案 。
在 决 定 受 供 养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是 否 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 时 , 税 务 局 会 考 虑
他 们 与 香 港 的 社 交 及 经 济 联 系 , 而 可 参 考 的 客 观 因 素 包 括 :
(1) 在 港 逗 留 日 数 ;
(2) 在 港 是 否 有 一 个 固 定 居 所 ;
(3) 在 外 地 是 否 拥 有 物 业 作 居 住 用 途 ;
(4) 在 香 港 或 外 地 有 否 工 作 或 经 营 业 务 ; 和
(5) 其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在 香 港 还 是 在 外 地 居 住 。
一 般 来 说 , 如 受 供 养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长 期 居 住 于 外 地 , 逗 留 香 港 日 数
不 多 , 只 作 探 亲 性 质 , 即 使 拥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证 , 税 务 局 不 会 视 他 们
为 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 。
(二) 根 据 现 行 的 《税 务 条 例》 , 父 母 及 祖 父 母 的 定 义 相 当 广 泛 , 除 纳 税 人
及 其 配 偶 (包 括 已 去 世 的 配 偶) 的 生 父 和 生 母 外 , 还 包 括 继 父 母 及 领 养 父 母
。 至 于 祖 父 母 亦 包 括 亲 生 祖 父 母 或 亲 生 外 祖 父 母 、 领 养 祖 父 母 或 领 养 外 祖
父 母 及 继 祖 父 母 或 继 外 祖 父 母 。 换 言 之 , 一 位 纳 税 人 可 就 多 位 受 养 人 申 请
父 母 或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。 若 撤 销 受 养 人 须 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 这 项 条 件 , 即 表 示
纳 税 人 可 就 居 于 任 何 海 外 地 方 的 受 供 养 的 父 母 及 祖 父 母 申 请 免 税 额 。 要 核
实 纳 税 人 与 他 们 的 关 系 、 纳 税 人 有 否 供 养 受 养 人 、 是 否 有 超 过 一 位 纳 税 人
同 时 就 同 一 位 受 养 人 申 请 免 税 额 和 受 养 人 是 否 仍 然 在 世 等 , 都 会 相 当 困 难
。 税 务 局 将 难 以 核 实 这 些 资 料 的 真 确 性 , 以 致 这 项 免 税 额 有 可 能 被 滥 用 ,
引 致 税 收 损 失 。
基 于 上 述 原 因 , 我 们 现 时 没 有 计 划 取 消 受 养 人 须 通 常 居 住 于 香 港 这 项
条 件 。
(三) 若 容 许 超 过 一 位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就 同 一 位 受 供 养 的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申 请
免 税 额 , 会 使 核 实 有 关 申 请 更 加 繁 复 和 困 难 。 因 此 , 我 们 暂 时 无 意 更 改 有
关 规 定 。
(四) 在 覆 核 个 案 时 , 税 务 局 会 要 求 申 报 与 受 供 养 人 同 住 的 纳 税 人 , 提 供
可 证 明 受 养 人 住 址 的 文 件 , 例 如 银 行 月 结 单 。 申 报 提 供 生 活 费 以 供 养 受 养
人 的 纳 税 人 , 则 须 陈 述 给 予 受 供 养 人 生 活 费 的 详 情 。 如 有 需 要 , 税 务 局 可
查 阅 银 行 户 口 记 录 , 或 从 环 境 证 据 核 实 纳 税 人 陈 述 的 供 养 资 料 。 一 般 来 说
, 税 务 局 不 会 要 求 纳 税 人 提 交 受 供 养 人 日 常 开 支 的 单 据 。
税 务 局 会 核 对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否 与 该 局 的 电 脑 记 录 相 符 。 此 外 ,
税 务 局 亦 会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, 包 括 入 境 处 、 社 会 福 利 署 、 房 屋 署 等 索 取 有
关 资 料 , 以 核 实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。
为 防 止 供 养 父 母 及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被 滥 用 , 税 务 局 不 时 检 讨 这 项 核 证 方
式 , 务 求 在 不 被 滥 用 但 亦 不 扰 民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, 我 们 认 为 现 时 的 做 法 是 合
理 的 。
完
2006 年 6 月 7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2 时 03 分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