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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业 主 逃 税 被 判 入 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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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名 业 主 今 日 ( 三 月 三十 日 ) 于 东 区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逃 税 罪 名 成 立 , 被 判 即 时 入 狱 两 个 月 , 及 罚 款 合 共 十 八 万 元 , 罚 款 金 额 相 等 于 逃 税 金 额 百 分 之 一百三十八 。 被 告 对 判 刑 即 时 提 出 上 诉 , 并 获 准 保 释 , 等 候 上 诉 结 果 。

被 告 易 嘉 礼 , 三十九 岁 , 承 认 三 项 蓄 意 意 图 逃 税 罪 行 , 即 在 一九九七 / 九八 至 一九九九 / 二○○○ 的 三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漏 报 原 应 填 报 的 租 金 收 入 , 触 犯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82 (1)(a) 条 。 此 外 , 被 告 亦 承 认 一 项 蓄 意 意 图 逃 税 罪 行 , 即 在 二○○○ / 二○○一 课 税 年 度 在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 下 申 索 扣 除 有 关 出 售 物 业 的 亏 损 方 面 , 作 出 虚 假 的 陈 述 , 触 犯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82 (1)(c) 条 。

案 情 透 露 , 被 告 于 一九九七 年 购 入 半 山 芝 古 台 一 个 物 业 , 三 年 后 , 即 二○○○ 年 被 告 出 售 该 物 业 , 亏 损 达 110 万 元 。 被 告 向 税 务 局 提 出 申 索 , 报 称 他 购 入 该 物 业 为 炒 卖 用 途 , 因 此 出 售 该 物 业 的 亏 损 应 列 入 计 算 在 被 告 的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评 税 内 。 被 告 讹 称 在 其 拥 有 该 物 业 三 年 期 间 , 物 业 一 直 空 置 , 以 便 买 家 睇 楼 。 在 被 告 签 署 的 报 税 表 上 , 被 告 讹 称 该 物 业 为 业 主 自 用 或 漏 空 报 税 表 上 有 关 呈 报 物 业 出 租 一 栏 。 税 务 局 经 调 查 发 现 , 在 被 告 拥 有 该 物 业 期 间 , 物 业 并 非 空 置 而 是 一 直 用 作 出 租 用 途 , 亦 因 而 揭 发 被 告 在 其 报 税 表 内 漏 报 来 自 该 物 业 的 租 金 收 入 。

控 方 指 出 , 假 若 税 务 局 接 受 被 告 的 虚 假 陈 述 - 即 该 物 业 一 直 空 置 , 这 项 因 素 将 会 误 导 税 务 局 , 令 其 评 定 出 售 该 物 业 的 亏 损 为 业 务 亏 损 。 假 若 被 告 申 索 成 功 , 则 被 告 及 其 配 偶 在 二○○○ / 二○○一 课 税 年 度 的 合 并 入 息 将 会 被 该 亏 损 全 数 抵 销 , 其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税 款 为 109,140 元 。 而 被 告 在 三 个 课 税 年 度 漏 报 的 租 金 收 入 为 386,483 元 , 所 涉 及 的 少 征 收 税 款 为 20,949 元 , 总 逃 税 金 额 合 共 130,089 元 。
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《税 务 条 例》 订 明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。 一 经 定 罪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一 笔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


2006 年 3 月 30 日 ( 星 期 四 )
香 港 时 间 17 时 01 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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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