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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公 司 因 未 有 在 雇 员 离 职 前 通 知 税 局 被 罚 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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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间 广 告 代 理 公 司 于 今 日 (三 月 六 日) 在 东 区 裁 判 法 院 承 认 未 有 在 其 一 名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前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的 控 罪 , 被 判 罚 款 3,000 元 。
   
    被 告 TBWA Hong Kong Limited, 在 二零零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至 二零零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期 间 雇 用 一 名 雇 员 , 但 却 未 有 遵 照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52 条 第 (5) 款 的 规 定 , 预 先 将 该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一 事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。 税 务 局 局 长 因 无 法 追 讨 为 数 二 十 多 万 元 的 薪 俸 税 而 揭 发 此 个 案 。
   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雇 主 必 须 遵 守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52 条 第 (5) 款 的 规 定 , 以 免 被 检 控 。 一 经 定 罪 , 该 项 控 罪 的 最 高 刑 罚 为 罚 款10,000 元 。





2006 年 3 月 6 日 ( 星 期 一 )
香 港 时 间 19 时 01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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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