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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立 法 会 :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恢 复 《2005 年 收 入 (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) 条 例 草 案》 二 读 辩 论 致 辞 全 文 (只 有 中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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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 下 为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今 日 (三 月 一 日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恢 复 《 2005 年 收 入 (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) 条 例 草 案 》 二 读 辩 论 的 致 辞 全 文 :

主 席 女 士 :

    《2005 年 收 入 (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) 条 例 草 案 》 的 目 的 , 是 修 订 《 税 务 条 例 》(第 112 章), 以 落 实 有 关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的 建 议 。

    我 谨 在 此 特 别 向 法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田 北 俊 议 员 及 其 他 委 员 致 谢 , 多 谢 他 们 在 很 短 时 间 内 审 议 这 条 例 草 案 。 他 们 对 条 例 草 案 提 出 许 多 宝 贵 的 意 见 , 令 条 例 草 案 可 以 在 今 天 恢 复 二 读 。

    大 家 都 知 道 , 金 融 业 是 香 港 经 济 的 主 要 支 柱 , 直 接 的 经 济 贡 献 占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接 近 百 分 之 十三 。 二零零四 年 , 香 港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值 约 为 36,200 亿 港 元 , 其 中 海 外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约 占 百 分 之 六十三 , 达 22,700 亿 元 。 我 们 必 须 维 持 及 进 一 步 提 升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竞 争 力 。

    在 吸 引 外 来 投 资 方 面 , 香 港 正 面 对 其 他 主 要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剧 烈 竞 争 。 就 离 岸 基 金 的 税 务 处 理 方 法 来 说 , 纽 约 和 伦 敦 等 世 界 上 主 要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, 以 及 其 他 金 融 中 心 , 都 豁 免 向 离 岸 基 金 征 税 , 但 香 港 现 行 的 《税 务 条 例》 则 订 明 , 任 何 人 士 在 香 港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, 均 须 缴 付 利 得 税 。 业 界 表 示 , 鉴 于 国 际 竞 争 剧 烈 , 香 港 必 须 跟 其 他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一 样 ,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, 否 则 一 些 现 时 在 香 港 投 资 的 离 岸 基 金 可 能 会 转 移 到 其 他 金 融 市 场 投 资 , 对 香 港 的 金 融 市 场 发 展 造 成 广 泛 的 负 面 影 响 。

    为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, 加 强 香 港 相 对 于 其 他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竞 争 力 , 政 府 建 议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。 这 项 建 议 有 助 吸 引 新 的 离 岸 基 金 来 港 , 以 及 鼓 励 现 有 的 离 岸 基 金 继 续 在 香 港 投 资 。 这 将 有 助 吸 引 更 多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及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, 促 进 本 地 基 金 管 理 业 的 发 展 。

    我 们 在 草 拟 法 案 的 阶 段 , 曾 先 后 在 二零零四 年 年 初 和 二零零五 年 年 初 , 就 拟 实 施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的 方 案 , 向 业 界 、 各 关 注 团 体 和 公 众 进 行 两 轮 谘 询 , 并 因 应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, 就 原 有 建 议 作 出 若 干 改 动 , 使 有 关 方 案 更 能 达 到 促 进 离 岸 基 金 在 港 投 资 的 目 的 。 在 审 议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, 我 们 收 到 议 员 及 业 界 就 有 关 方 案 进 一 步 的 意 见 。 我 稍 后 会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提 出 一 些 修 正 及 新 增 条 文 , 其 中 相 当 部 分 是 采 纳 了 法 案 委 员 会 及 业 界 的 建 议 。

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的 建 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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豁 免 条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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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根 据 条 例 草 案 中 的 建 议 , 非 居 港 者(包 括 个 人 、 合 伙 、 信 托 产 业 受 托 人 及 法 团) 从 其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将 获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。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的 范 围 涵 盖 《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》 所 界 定 的 证 券 交 易 、 期 货 合 约 交 易 和 杠 杆 式 外 汇 交 易 。 有 关 的 交 易 必 须 由 「 指 明 人 士 」 , 即 根 据 《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》 获 发 牌 或 获 注 册 进 行 该 等 交 易 的 法 团 及 认 可 财 务 机 构 进 行 。 这 些 规 定 是 要 确 保 有 关 交 易 合 乎 《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》 。 一 些 业 界 代 表 向 我 们 反 映 有 需 要 扩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及 「 指 明 人 士 」 的 范 围 。 我 将 于 稍 后 动 议 修 订 把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的 范 围 扩 至 涵 盖 离 岸 基 金 通 常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交 易 , 即 证 券 、 期 货 合 约 、 外 汇 交 易 合 约 、 外 币 、 在 交 易 所 买 卖 商 品 及 并 非 以 放 债 业 务 形 式 作 出 存 款 的 交 易 。 并 将 「 指 明 人 士 」 的 范 围 扩 至 《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》 所 指 各 类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; 以 及 将 适 用 范 围 扩 至 并 非 由 「 指 明 人 士 」 直 接 进 行 , 但 是 由 他 们 安 排 进 行 的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。

    离 岸 基 金 需 符 合 的 另 一 项 豁 免 条 件 , 是 不 得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其 他 业 务 。 鉴 于 不 少 离 岸 基 金 都 会 在 香 港 从 事 一 些 附 带 于 获 豁 免 业 务 的 交 易 , 我 们 建 议 进 行 该 等 与 获 豁 免 业 务 有 关 的 附 带 交 易 , 将 不 被 视 为 在 香 港 经 营 其 他 业 务 , 但 那 些 从 附 带 交 易 产 生 的 收 入 所 享 有 的 豁 免 须 受 到 一 项 最 低 豁 免 规 则 所 规 限 。 如 果 离 岸 基 金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来 自 附 带 交 易 的 营 业 收 入 , 超 过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及 附 带 交 易 两 者 的 总 营 业 收 入 的 5% , 则 来 自 附 带 交 易 的 收 入 将 不 会 获 给 予 豁 免 , 但 来 自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的 利 润 仍 会 全 数 获 得 豁 免 。

推 定 条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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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另 一 方 面 , 我 们 建 议 制 订 具 阻 吓 作 用 的 推 定 条 文 以 防 止 居 港 者 滥 用 豁 免 , 因 为 如 不 制 订 有 关 条 文 , 居 港 者 可 把 资 金 转 交 非 居 港 公 司 , 然 后 由 该 非 居 港 公 司 在 香 港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, 并 向 该 名 居 港 者 派 发 无 须 征 税 的 股 息 , 使 他 从 证 券 买 卖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得 以 规 避 征 税 。

    根 据 我 们 建 议 的 推 定 条 文 , 凡 居 港 者 单 独 或 连 同 其 相 联 者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离 岸 基 金 30% 或 以 上 的 实 益 权 益 、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属 于 该 居 港 者 的 相 联 者 的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离 岸 基 金 任 何 百 分 率 的 实 益 权 益 , 会 被 视 作 已 赚 取 该 离 岸 基 金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「 指 明 交 易 」 及 附 带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。 我 们 会 根 据 该 名 居 港 者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所 持 有 实 益 权 益 的 百 分 率 及 持 有 期 的 长 短 计 算 推 定 应 评 税 利 润 的 数 额 。 但 如 税 务 局 局 长 信 纳 有 关 离 岸 基 金 是 真 正 财 产 权 分 散 的 基 金 , 推 定 条 文 将 不 会 被 援 用 。

    考 虑 到 非 居 港 基 金 法 团 在 香 港 的 基 金 经 理 可 能 有 需 要 为 管 理 该 基 金 法 团 而 持 有 不 参 与 分 红 的 股 份 , 我 将 于 稍 后 动 议 修 订 , 在 计 算 居 港 者 在 非 居 港 基 金 法 团 所 持 有 的 实 益 权 益 时 , 不 计 算 这 类 不 会 令 持 有 人 获 发 分 红 及 在 法 团 解 散 时 获 分 发 资 产 (退 还 资 本 除 外) 的 股 份 。

    另 一 方 面 , 我 将 动 议 修 订 , 将 推 定 条 文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条 例 草 案 制 定 成 为 法 例 当 日 所 属 的 课 税 年 度 延 后 到 紧 接 条 例 草 案 获 制 定 为 法 例 当 日 所 属 的 课 税 年 度 之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, 以 给 予 业 界 较 足 够 时 间 更 改 系 , 以 便 他 们 向 受 推 定 条 文 规 限 的 居 港 投 资 者 提 供 资 料 作 报 税 用 途 。

    总 括 而 言 , 根 据 有 关 建 议 , 非 居 港 者 从 在 香 港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, 可 获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。 居 港 者 投 资 于 真 正 财 产 权 分 散 的 离 岸 基 金 , 或 投 资 于 非 财 产 权 分 散 的 离 岸 基 金 , 而 单 独 或 连 同 其 相 联 者 持 有 该 并 非 其 相 联 者 的 离 岸 基 金 少 于 30% 的 实 益 权 益 , 也 可 获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。

    跟 下 来 , 我 希 望 就 委 员 及 业 界 代 表 就 条 例 草 案 提 出 的 一 些 意 见 作 重 点 回 应 。

豁 免 条 文 应 具 追 溯 效 力 的 建 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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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 们 建 议 , 豁 免 条 文 的 生 效 日 期 应 追 溯 至 以 1996 年 4 月 1 日 开 始 的 课 税 年 度 。 在 审 议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, 一 些 委 员 对 此 表 达 了 强 烈 意 见 。 一 直 以 来 , 基 金 业 界 向 政 府 及 法 案 委 员 会 均 强 烈 表 示 豁 免 条 文 必 须 具 追 溯 效 力 , 因 为 此 举 可 就 以 往 离 岸 基 金 所 须 负 上 的 缴 税 责 任 提 供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。 业 界 认 为 , 如 没 有 具 追 溯 效 力 的 条 文 , 离 岸 基 金 在 确 定 以 往 的 缴 税 责 任 时 , 会 遇 到 极 大 困 难 , 尤 其 是 小 型 基 金 , 若 他 们 需 缴 付 以 往 的 税 款 , 他 们 将 陷 入 财 政 困 境 。 如 果 要 基 金 现 时 的 投 资 者 承 担 该 基 金 往 年 的 税 项 , 亦 对 他 们 不 公 平 。

    据 我 们 了 解 , 离 岸 基 金 并 没 有 就 他 们 在 港 进 行 的 证 券 交 易 作 出 拨 备 以 支 付 利 得 税 。 而 税 务 局 方 面 以 往 就 离 岸 基 金 的 证 券 买 卖 缺 乏 资 料 , 直 至 二零零零 年 , 税 务 局 发 现 某 些 离 岸 基 金 在 一九九六 至 九七 及 其 后 的 课 税 年 度 可 能 涉 及 证 券 买 卖 交 易 后 , 即 向 离 岸 基 金 发 出 报 税 表 及 开 展 评 税 工 作 , 并 收 纳 了 1,800 多 万 的 税 款 。 及 后 政 府 基 于 希 望 促 进 基 金 在 港 发 展 , 及 赶 上 其 他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税 务 优 惠 等 原 因 , 决 定 全 面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交 利 得 税 , 并 为 豁 免 订 定 追 溯 期 , 为 投 资 业 界 提 供 明 确 的 税 务 安 排 ; 为 公 平 起 见 , 我 们 将 退 回 已 缴 交 的 税 款 。

    有 委 员 对 追 溯 期 条 文 有 保 留 , 并 建 议 政 府 考 虑 作 出 承 诺 , 表 明 不 会 向 离 岸 基 金 追 讨 自 1996 年 4 月 1 日 以 来 尚 未 缴 付 或 须 予 缴 付 的 利 得 税 , 以 代 替 具 追 溯 效 力 的 豁 免 条 文 。 然 而 , 这 建 议 并 不 可 行 , 因 为 税 务 局 有 法 定 责 任 向 任 何 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须 缴 税 的 人 士 追 讨 税 款 ; 当 局 并 没 有 酌 情 权 放 弃 执 行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的 条 文 。 该 项 建 议 亦 会 对 已 缴 税 的 法 团 不 公 平 , 因 为 他 们 将 不 会 获 退 还 有 关 税 款 。 我 想 指 出 一 点 , 政 府 的 法 律 政 策 是 , 对 于 只 会 惠 及 受 影 响 人 士 , 而 不 会 对 他 们 造 成 负 担 的 税 项 减 免 措 施 , 追 溯 条 文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。 事 实 上 , 过 去 五 年 所 通 过 的 利 得 税 及 薪 俸 税 减 免 措 施 , 包 括 依 据 二零零五 至 零六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通 过 的 减 免 措 施 , 都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。

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准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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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在 审 议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, 部 分 业 界 人 士 及 个 别 委 员 对 以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准 则 厘 订 非 个 人 实 体 的 居 港 / 非 居 港 身 分 的 建 议 表 示 关 注 。 事 实 上 ,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准 则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普 通 法 原 则 , 并 且 广 为 新 加 坡 、 英 国 、 澳 洲 及 加 拿 大 等 多 个 国 家 采 用 , 以 确 定 非 个 人 实 体 的 居 留 地 点 。 有 相 当 多 的 案 例 说 明 法 院 如 何 解 释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的 概 念 , 以 及 有 关 概 念 如 何 应 用 于 实 际 情 况 。 如 采 用 这 项 准 则 , 纳 税 人 和 税 务 局 都 可 以 参 考 有 关 解 释 和 应 用 这 项 准 则 的 海 外 税 务 案 例 。

    对 于 有 建 议 在 法 案 内 加 入 条 文 列 明 厘 订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地 点 的 准 则 , 我 希 望 在 此 解 释 , 在 法 案 内 加 入 条 文 列 出 在 哪 些 情 况 下 一 个 非 个 人 实 体 的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会 被 视 作 在 香 港 进 行 , 既 没 有 必 要 , 而 且 未 必 恰 当 。 如 订 明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的 法 律 定 义 , 可 能 会 妨 碍 当 局 把 该 普 通 法 原 则 应 用 于 实 际 个 案 中 各 种 不 同 的 情 况 , 而 且 灵 活 性 不 足 , 未 能 适 应 日 后 的 转 变 。 事 实 上 , 采 用 同 一 概 念 在 税 务 上 决 定 非 个 人 实 体 居 留 地 点 的 其 他 国 家 (例 如 澳 洲 、 英 国 及 新 加 坡) , 也 没 有 在 其 法 例 内 加 入 相 关 的 法 律 定 义 。

    然 而 , 考 虑 到 这 些 机 构 的 关 注 及 方 便 实 施 拟 议 的 豁 免 , 税 务 局 将 会 在 条 例 草 案 制 定 为 法 例 后 发 出 《税 务 局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》 。 税 务 局 会 参 考 海 外 国 家 的 税 务 案 例 及 做 法 , 使 用 实 例 阐 释 税 务 局 采 用 哪 些 准 则 来 决 定 基 金 的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是 否 在 香 港 进 行 , 及 他 们 是 否 需 缴 税 等 , 供 纳 税 人 参 考 。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及 业 界 均 欢 迎 政 府 透 过 《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》 以 澄 清 如 何 应 用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准 则 的 建 议 。

附 带 交 易 和 5% 的 最 低 豁 免 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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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另 一 方 面 , 一 些 机 构 代 表 关 注 到 , 如 附 带 交 易 超 过 5% 的 限 额 , 则 原 本 符 合 豁 免 资 格 的 指 定 交 易 亦 可 能 会 失 去 豁 免 资 格 。 我 们 希 望 澄 清 , 现 时 草 拟 的 条 例 草 案 并 不 会 造 成 上 述 情 况 。 倘 有 关 附 带 交 易 收 入 超 过 5% 的 限 额 , 则 只 有 附 带 交 易 收 入 不 获 准 豁 免 。 由 于 在 考 虑 豁 免 时 , 附 带 交 易 不 会 被 视 作 在 香 港 经 营 的 「 任 何 其 他 业 务 」 , 指 定 交 易 的 豁 免 资 格 不 会 受 到 影 响 。 税 务 局 会 在 《税 务 局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》 中 澄 清 这 几 点 。

条 例 草 案 对 本 地 基 金 及 本 地 金 融 服 务 业 的 影 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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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鉴 于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的 建 议 会 增 加 离 岸 基 金 对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, 有 委 员 关 注 这 项 建 议 会 否 令 离 岸 基 金 处 于 较 有 利 位 置 。

    我 想 指 出 , 其 他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亦 未 有 向 当 地 基 金 提 供 税 务 豁 免 。 条 例 草 案 具 体 订 明 , 只 有 透 过 持 牌 法 团 或 注 册 财 务 机 构 进 行 的 指 定 交 易 才 获 豁 免 缴 税 , 本 港 的 基 金 业 及 金 融 服 务 业 应 可 受 惠 于 这 项 建 议 。 拟 议 的 豁 免 会 加 强 本 港 的 竞 争 力 , 以 吸 引 新 的 离 岸 基 金 来 港 及 鼓 励 现 有 的 离 岸 基 金 继 续 在 香 港 投 资 , 较 符 合 我 们 的 政 策 目 标 。 这 项 建 议 会 增 加 市 场 流 通 量 , 亦 会 惠 及 下 游 服 务 行 业 , 例 如 由 经 纪 、 会 计 师 、 银 行 业 及 律 师 等 提 供 的 服 务 ; 为 金 融 服 务 业 及 相 关 行 业 创 造 更 多 就 业 机 会 。

    各 位 议 员 , 我 们 认 为 上 述 有 关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的 建 议 对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发 展 非 常 有 利 , 并 且 相 当 重 要 。 我 希 望 各 位 议 员 支 持 通 过 这 条 例 草 案 。

    多 谢 主 席 女 士 。



2006 年 3 月 1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5 时 42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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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6 年 3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