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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立 法 会 通 过 《2005 年 收 入 (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) 条 例 草 案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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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立 法 会 今 日 (三 月 一 日) 通 过 《2005 年 收 入 (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) 条 例 草 案 》, 以 修 订《 税 务 条 例 》 有 关 落 实 豁 免 离 岸 基 金 缴 付 利 得 税 的 建 议 。

   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在 动 议 该 条 例 草 案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时 表 示 , 有 关 豁 免 建 议 对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及 加 强 香 港 相 对 于 其 他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竞 争 力 方 面 十 分 重 要 。

    马 时 亨 说 : 「 其 他 主 要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, 例 如 纽 约 及 伦 敦 , 均 豁 免 向 离 岸 基 金 征 税 。 在 吸 引 外 来 投 资 方 面 , 香 港 基 金 业 正 面 对 其 他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剧 烈 竞 争 。 」

    马 时 亨 补 充 说 : 「 有 关 豁 免 建 议 有 助 吸 引 新 离 岸 基 金 来 港 , 以 及 鼓 励 现 有 的 基 金 继 续 在 港 投 资 , 这 将 有 助 提 升 香 港 的 竞 争 力 。 建 议 会 增 加 市 场 流 动 资 金 及 金 融 服 务 和 相 关 行 业 的 就 业 机 会 , 亦 会 惠 及 下 游 服 务 行 业 , 例 如 经 纪 、 会 计 师 、 银 行 家 及 律 师 等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。 」

    根 据 建 议 , 离 岸 基 金 实 体 (包 括 个 人 、 合 伙 、 信 托 产 业 受 托 人 及 法 团), 如 符 合 两 项 条 件 , 可 获 豁 免 缴 税 。 基 金 必 须 是 非 居 港 实 体 , 以 及 并 无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其 他 指 明 交 易 以 外 的 业 务 (附 带 于 指 明 交 易 的 业 务 除 外) 。

    条 例 草 案 会 采 纳 广 为 其 他 多 个 司 法 管 辖 区 采 用 而 行 之 有 效 的 普 通 法 原 则 , 以 「 中 央 管 理 及 控 制 」 准 则 , 决 定 非 个 人 实 体 是 否 居 港 者 , 并 可 获 豁 免 缴 税 。 现 时 建 议 的 指 明 交 易 的 范 围 涵 盖 离 岸 基 金 通 常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交 易 , 即 证 券 、 期 货 合 约 、 外 汇 交 易 合 约 、 外 币 、 在 交 易 所 买 卖 商 品 及 并 非 以 放 债 业 务 形 式 作 出 存 款 的 交 易 。 豁 免 的 范 围 已 广 被 业 界 接 受 。

    建 议 豁 免 条 文 的 生 效 日 期 会 追 溯 至 一九九六/九七 课 税 年 度 。

    条 例 草 案 必 须 包 含 推 定 条 文 , 以 防 止 居 港 者 以 非 居 港 者 作 为 掩 饰 , 滥 用 拟 议 的 豁 免 , 把 资 金 转 交 非 居 港 公 司 , 然 后 由 该 非 居 港 公 司 在 香 港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, 并 向 有 关 居 港 者 派 发 无 须 征 税 的 股 息 。 推 定 条 文 适 用 于 单 独 或 连 同 其 相 联 者 持 有 获 豁 免 缴 税 的 离 岸 基 金 30% 或 以 上 实 益 权 益 的 居 港 者 ; 若 离 岸 基 金 为 居 港 者 的 相 联 者 , 则 任 何 百 分 率 的 实 益 权 益 皆 适 用 。 有 关 居 港 者 会 被 视 作 已 赚 取 该 离 岸 基 金 在 香 港 进 行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。 推 定 条 文 并 不 适 用 于 获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基 金 或 真 正 财 产 权 分 散 的 基 金 。

    推 定 条 文 不 会 带 来 任 何 新 的 税 务 负 担 , 亦 并 非 向 海 外 利 润 、 资 本 性 收 益 或 股 息 收 入 征 税 。 这 些 收 入 现 时 均 获 豁 免 缴 税 , 将 来 亦 不 会 改 变 。 绝 大 部 分 的 居 港 投 资 者 不 会 受 推 定 条 文 影 响 。

    为 给 予 业 界 足 够 时 间 更 改 系 统 , 以 便 他 们 向 居 港 投 资 者 提 供 资 料 作 报 税 用 途 , 推 定 条 文 将 于 二○○六/○七 课 税 年 度 生 效 。

    税 务 局 稍 后 会 发 出 《税 务 局 释 义 及 执 行 指 引》 , 以 澄 清 有 关 豁 免 的 事 项 。



2006 年 3 月 1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6 时 56 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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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6 年 3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