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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立 法 会 : 《2005 年 收 入 (取 消 遗 产 税) 条 例 草 案》 二 读 辩 论 (只 有 中 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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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 下 为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今 日 (十一 月 二 日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恢 复 《2005 年 收 入 (取 消 遗 产 税) 条 例 草 案》 二 读 辩 论 的 致 辞 全 文 :

主 席 女 士 :

    《2005 年 收 入 (取 消 遗 产 税) 条 例 草 案》 的 目 的 , 是 修 订 《遗 产 税 条 例》(第 111 章) , 以 落 实 在 二○○五 至 ○六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所 提 出 , 有 关 取 消 遗 产 税 的 建 议 。

    我 谨 在 这 里 向 法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刘 健 仪 议 员 及 其 他 委 员 致 谢 。 他 们 对 条 例 草 案 提 出 许 多 宝 贵 的 意 见 , 令 条 例 草 案 可 以 在 今 天 恢 复 二 读 。

取 消 遗 产 税 的 建 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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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政 府 在 去 年 曾 就 应 否 取 消 遗 产 税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。 总 体 来 说 , 意 见 倾 向 支 持 取 消 遗 产 税 。 支 持 取 消 遗 产 税 的 人 士 认 为 , 虽 然 该 税 项 原 意 是 就 较 富 裕 人 士 的 遗 产 征 税 , 但 实 际 上 他 们 可 能 已 透 过 各 种 方 法 避 税 。 他 们 认 为 , 有 关 遗 产 税 的 避 税 情 况 在 其 他 地 方 也 普 遍 存 在 , 要 堵 塞 这 些 漏 洞 绝 对 不 容 易 。 我 们 亦 认 同 , 遗 产 税 不 公 平 之 处 , 在 于 大 部 分 缴 纳 该 税 项 的 人 士 并 非 属 于 社 会 最 富 裕 和 累 积 了 最 多 财 富 的 人 士 。 此 外 , 有 意 见 认 为 由 于 遗 产 税 评 税 需 时 , 以 致 有 些 市 民 , 包 括 经 营 中 小 企 业 的 人 士 , 可 能 因 为 资 产 在 评 税 期 间 被 冻 结 而 导 致 资 金 周 转 不 灵 。 他 们 亦 可 能 因 需 要 现 金 缴 纳 遗 产 税 而 须 变 卖 资 产 , 以 致 出 现 经 营 上 的 困 难 。

    政 府 建 议 取 消 遗 产 税 , 除 了 要 消 除 以 上 因 为 征 收 和 执 行 该 税 项 所 引 致 的 不 公 平 和 障 碍 外 , 另 一 个 重 要 的 目 的 , 是 透 过 取 消 遗 产 税 , 进 一 步 促 进 香 港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, 并 非 如 刚 才 吴 霭 仪 议 员 及 梁 国 雄 议 员 所 说 是 为 了 惠 及 富 裕 人 士 。 我 们 相 信 , 取 消 遗 产 税 可 增 加 香 港 对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, 令 更 多 人 士 , 包 括 本 地 及 外 地 投 资 者 , 在 香 港 持 有 资 产 。 这 将 吸 引 更 多 公 司 和 专 才 来 港 , 带 动 更 多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在 香 港 发 展 ,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, 使 香 港 成 为 更 具 竞 争 力 的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。

    亚 太 区 内 其 他 地 方 , 包 括 印 度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新 西 兰 及 澳 洲 已 在 近 20 年 先 后 取 消 遗 产 税 。 在 欧 洲 , 意 大 利 及 瑞 典 亦 已 取 消 该 税 项 。 美 国 议 院 亦 刚 在 本 年 四 月 十三 日 通 过 法 案 , 永 久 取 消 遗 产 税 , 有 关 法 案 已 提 交 参 议 院 审 议 。

    金 融 业 是 香 港 的 重 要 经 济 支 柱 之 一 , 直 接 的 经 济 贡 献 占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超 过 百 分 之 十二 。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则 是 金 融 业 的 重 要 一 环 。 二零零四 年 , 香 港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资 产 总 值 约 为 36,200 亿 元 , 其 中 海 外 投 资 者 的 资 金 占 63% , 达 22,700 亿 元 。 香 港 现 时 已 是 亚 洲 的 主 要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, 但 在 全 球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中 , 市 场 占 有 率 仍 相 当 低 。 在 亚 洲 当 前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的 时 期 , 香 港 应 采 取 积 极 进 取 的 措 施 , 扩 大 这 些 业 务 的 规 模 , 巩 固 竞 争 优 势 。 反 之 , 倘 若 香 港 不 采 取 果 断 的 措 施 以 抗 衡 来 自 其 他 金 融 中 心 的 竞 争 压 力 , 香 港 的 金 融 市 场 和 在 全 球 和 区 内 市 场 的 占 有 率 , 可 能 会 萎 缩 。 取 消 遗 产 税 将 为 进 一 步 开 拓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移 去 一 个 主 要 的 障 碍 , 为 未 来 发 展 创 造 更 有 利 的 条 件 ; 实 在 是 机 不 可 失 。

    在 审 议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, 有 法 案 委 员 会 委 员 建 议 政 府 应 量 化 取 消 或 宽 减 遗 产 税 对 经 济 的 影 响 。 事 实 上 , 我 们 在 研 究 应 否 取 消 遗 产 税 时 , 亦 参 考 了 一 些 外 国 的 经 验 。 新 西 兰 自 一九九三 年 开 始 取 消 遗 产 税 。 新 加 坡 则 在 二零零二 年 开 始 豁 免 非 以 本 土 为 其 居 籍 人 士 缴 纳 遗 产 税 。 资 料 显 示 上 述 地 区 在 引 入 有 关 措 施 后 , 其 资 产 管 理 业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总 值 及 直 接 外 来 投 资 额 皆 有 显 著 的 增 幅 。 当 然 , 管 理 资 产 额 和 直 接 投 资 额 的 变 动 ,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。

    另 一 方 面 , 取 消 遗 产 税 亦 有 助 缩 短 遗 产 认 证 程 序 所 需 的 时 间 , 惠 及 普 罗 大 众 及 中 小 企 。 现 时 , 因 遗 产 认 证 手 绩 引 起 的 资 产 冻 结 一 般 为 期 四 个 月 至 四 年 。 当 中 , 由 遗 产 税 署 接 获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起 计 , 评 税 工 作 一 般 需 时 六 个 星 期 至 两 年 。 举 例 来 说 , 在 二零零三 至 零四 年 度 , 该 署 共 完 成 15 620 宗 遗 产 税 个 案 的 评 税 工 作 , 当 中 只 有 258 宗 (即 1.7%) 属 应 课 税 的 。 虽 然 大 部 分 没 有 土 地 物 业 和 业 务 的 简 单 及 获 豁 免 个 案 的 评 税 工 作 一 般 均 可 在 六 个 星 期 内 完 成 , 较 复 杂 的 个 案 的 评 税 工 作 , 则 大 多 需 时 六 个 月 或 以 上 的 时 间 , 而 当 中 有 169 宗 更 需 时 两 年 以 上 。 这 些 个 案 占 该 年 度 应 课 税 个 案 的 41% 。 取 消 遗 产 税 后 , 由 于 无 须 再 作 评 税 , 资 产 冻 结 期 可 相 应 缩 短 , 有 助 纾 缓 遗 产 承 继 人 可 能 面 对 的 资 金 周 转 问 题 。

    有 委 员 认 为 若 实 施 其 他 建 议 , 例 如 调 整 遗 产 税 的 免 税 额 、 简 化 评 税 程 序 或 加 强 防 止 避 税 条 文 等 , 可 减 低 遗 产 税 对 大 众 及 中 小 企 的 影 响 , 和 减 少 富 裕 人 士 避 税 的 情 况 。 要 强 调 一 点 , 取 消 遗 产 税 并 不 单 纯 是 一 项 税 务 宽 减 ; 而 是 对 香 港 的 金 融 业 以 至 整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项 长 远 策 略 性 投 资 。 其 他 建 议 均 不 能 达 致 这 个 目 标 。

    有 意 见 认 为 取 消 遗 产 税 是 " 劫 贫 济 富 " 的 做 法 。 事 实 上 , 经 验 显 示 大 部 分 (6.8%)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的 个 案 , 其 扣 除 豁 免 后 的 遗 产 值 均 在 2,000 万 元 以 下 。 由 此 可 见 , 因 取 消 遗 产 税 而 受 惠 的 中 小 企 业 及 中 产 阶 层 人 士 , 会 较 多 于 富 裕 阶 层 人 士 。

    刚 才 有 几 位 议 员 提 到 担 心 政 府 在 失 去 遗 产 税 这 项 收 入 后 会 影 响 投 入 民 生 如 福 利 项 目 的 资 源 , 我 想 指 出 , 取 消 遗 产 税 会 令 政 府 收 入 每 年 减 少 约 15 亿 元 。 不 过 , 我 们 预 计 取 消 遗 产 税 可 增 加 香 港 在 金 融 资 产 及 地 产 市 场 方 面 的 投 资 , 从 而 为 政 府 带 来 更 多 印 花 税 和 其 他 税 收 。 由 于 资 产 管 理 业 能 带 动 其 他 金 融 活 动 及 一 系 列 专 业 服 务 等 高 增 值 行 业 的 发 展 , 其 他 行 业 亦 会 间 接 得 益 , 估 计 可 对 社 会 带 来 不 少 经 济 利 益 , 广 大 市 民 亦 会 受 惠 。 政 府 一 向 非 常 重 视 民 生 的 课 题 , 投 入 教 育 及 社 会 福 利 等 项 目 的 资 源 亦 是 非 常 庞 大 。 我 们 一 定 会 贯 彻 这 方 面 的 政 策 , 因 此 取 消 遗 产 税 并 不 会 影 响 政 府 投 入 民 生 项 目 的 资 源 。

    所 谓 不 进 则 退 , 在 全 球 化 的 竞 争 中 , 我 们 要 有 远 大 目 光 , 敢 于 及 早 采 取 改 革 措 施 , 以 巩 固 并 加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优 势 。 我 希 望 各 位 议 员 为 香 港 整 体 长 远 发 展 想 , 支 持 取 消 遗 产 税 。

申 请 承 办 遗 产 等 程 序 上 的 改 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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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 席 女 士 , 法 案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条 例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, 提 出 了 许 多 有 关 在 取 消 遗 产 税 后 实 施 的 遗 产 承 办 程 序 和 相 关 事 宜 的 宝 贵 意 见 。 在 此 我 们 多 谢 议 员 的 意 见 。 当 局 已 采 纳 了 大 部 分 议 员 所 提 的 建 议 。

    一 向 以 来 , 遗 产 税 的 评 核 程 序 与 遗 产 承 办 的 程 序 环 环 相 扣 , 不 但 有 效 地 保 障 了 政 府 的 税 收 , 同 时 也 间 接 地 为 遗 产 受 益 人 在 遗 产 权 益 方 面 提 供 保 障 。 在 草 拟 条 例 草 案 时 , 当 局 已 经 考 虑 到 , 即 使 遗 产 税 将 会 被 取 消 , 也 不 应 令 遗 产 受 益 人 以 往 在 法 律 上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保 障 有 所 削 弱 。 在 法 案 委 员 会 审 议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, 委 员 同 意 这 个 做 法 , 更 建 议 草 案 应 该 在 更 多 方 面 保 障 遗 产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。 我 们 也 就 条 例 草 案 及 有 关 事 宜 分 别 谘 询 过 香 港 律 师 会 、 香 港 大 律 师 公 会 及 香 港 银 行 公 会 等 组 织 , 并 曾 经 与 律 师 会 和 银 行 公 会 的 代 表 进 行 多 次 会 议 ,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我 在 此 代 表 政 府 感 谢 这 几 个 公 会 对 政 府 的 支 持 。 为 了 更 充 分 、 全 面 地 保 障 遗 产 受 益 人 , 我 们 稍 后 会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提 出 一 系 列 修 正 及 新 增 条 文 , 其 中 相 当 部 分 是 采 纳 了 法 案 委 员 会 、 两 个 法 律 专 业 团 体 及 银 行 公 会 提 出 的 建 议 , 其 余 则 旨 在 改 善 条 例 草 案 的 条 文 , 使 整 个 保 障 遗 产 受 益 人 的 法 律 框 架 及 配 套 机 制 更 为 妥 善 。

    我 想 用 一 些 时 间 , 扼 要 讲 述 这 个 保 障 遗 产 受 益 人 的 机 制 的 数 个 重 点 。

    第 一 , 我 们 建 议 新 增 一 些 刑 事 条 文 , 以 阻 吓 任 何 人 在 没 有 合 法 权 限 或 合 理 辩 解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。 现 行 法 律 所 设 的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的 刑 事 条 文 , 即 《遗 产 税 条 例》 第 23 和 24 条 , 旨 在 保 障 税 收 , 我 们 建 议 在 遗 产 税 取 消 后 , 在 《遗 嘱 认 证 及 遗 产 管 理 条 例》 加 入 条 文 , 把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定 为 刑 事 罪 行 , 以 保 障 遗 产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。

    第 二 , 考 虑 到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及 律 师 会 对 于 遗 产 税 取 消 后 , 如 果 不 设 遗 产 清 单 的 规 定 , 可 能 削 弱 现 行 法 例 对 遗 产 受 益 人 既 有 保 障 的 忧 虑 , 我 们 同 意 强 制 规 定 遗 产 代 理 人 拟 备 遗 产 清 单 。 我 们 建 议 遗 产 代 理 人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时 , 必 须 向 遗 产 承 办 处 提 交 核 证 誓 章 , 并 夹 附 一 式 两 份 经 由 遗 产 代 理 人 宣 誓 作 实 的 资 产 负 债 清 单 作 为 证 物 。 该 清 单 的 一 个 复 本 会 夹 附 于 由 法 院 发 出 的 遗 产 承 办 书 内 。 这 样 , 遗 产 受 益 人 及 有 关 人 士 便 可 以 通 过 夹 附 于 遗 产 承 办 书 内 的 资 产 负 债 清 单 , 了 解 有 关 死 者 遗 产 的 资 料 。 在 此 , 我 重 申 遗 产 承 办 处 或 任 何 政 府 机 关 都 不 会 就 遗 产 代 理 人 拟 备 及 提 交 的 资 产 负 债 清 单 内 容 作 出 审 查 。

    第 三 , 为 了 确 保 死 者 家 属 或 遗 属 能 在 缺 乏 金 钱 而 又 有 急 需 的 情 况 下 得 以 处 理 死 者 的 后 事 或 维 持 遗 属 的 生 活 , 我 们 建 议 赋 予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权 力 , 根 据 《 遗 嘱 认 证 及 遗 产 管 理 条 例 》 授 权 从 死 者 的 银 行 户 口 发 放 款 项 , 以 支 付 死 者 的 殓 葬 费 用 和 应 付 死 者 生 前 受 养 而 又 在 遗 产 中 享 有 权 益 的 人 的 生 活 开 支 。

    第 四 , 我 们 将 设 立 一 套 机 制 , 方 便 遗 产 代 理 人 及 受 益 人 在 法 院 未 发 出 遗 产 承 办 书 前 , 开 启 死 者 生 前 租 用 的 银 行 保 管 箱 , 检 视 箱 内 的 财 物 、 取 走 存 放 于 箱 内 的 遗 嘱 , 并 强 制 规 定 检 视 保 管 箱 的 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须 拟 备 物 品 清 单 。 在 法 例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, 遗 产 代 理 人 及 联 名 租 用 保 管 箱 的 尚 存 租 用 人 也 可 取 走 存 放 于 箱 内 的 文 件 或 物 品 。 这 套 机 制 不 但 适 用 于 个 人 租 用 的 保 管 箱 , 还 适 用 于 联 名 租 用 的 保 管 箱 , 不 论 有 关 保 管 箱 的 租 用 条 款 是 否 包 括 银 行 与 尚 存 租 用 者 的 特 定 安 排 。 就 开 启 保 管 箱 的 各 个 细 节 , 我 们 特 别 和 律 师 会 和 银 行 公 会 进 行 多 次 会 议 及 书 信 来 往 , 达 致 各 方 均 可 接 受 的 建 议 。 我 们 相 信 , 这 套 新 设 立 的 机 制 , 可 以 处 理 所 有 就 保 管 箱 而 言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, 平 衡 遗 产 代 理 人 、 死 者 遗 属 以 至 与 死 者 联 名 租 用 保 管 箱 的 尚 存 租 用 人 各 方 的 权 益 。

    第 五 , 有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委 员 关 注 到 , 在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的 制 度 更 新 后 , 新 的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条 文 会 令 遗 产 代 理 人 必 须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。 委 员 知 悉 《遗 产 税 条 例》 第 24 (3A) 条 订 明 小 额 遗 产 的 遗 嘱 执 行 人 及 遗 产 管 理 人 可 免 受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条 文 的 约 束 , 并 要 求 政 府 当 局 考 虑 在 本 条 例 草 案 加 入 类 似 的 豁 免 。 有 见 及 此 , 我 们 建 议 在 法 例 中 加 设 一 个 豁 免 处 理 小 额 遗 产 人 士 的 刑 事 责 任 的 机 制 , 藉 以 在 保 障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和 避 免 为 遗 产 代 理 人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负 担 之 间 取 得 平 衡 。 日 后 , 有 关 遗 产 代 理 人 可 向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提 交 誓 章 , 声 明 死 者 遗 产 总 值 不 超 过 5 万 元 , 而 且 只 是 纯 粹 包 括 金 钱 , 并 列 明 细 节 。 如 果 誓 章 一 切 妥 当 ,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便 可 发 出 确 认 通 知 书 。 凭 着 这 份 确 认 通 知 书 , 遗 产 代 理 人 或 处 理 遗 产 的 第 三 者 处 理 夹 附 于 该 通 知 书 内 清 单 所 列 的 财 产 , 将 可 免 受 有 关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的 新 条 文 约 束 。 如 果 银 行 在 遗 产 代 理 人 出 示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发 出 的 确 认 通 知 书 后 , 便 向 他 发 放 死 者 的 存 款 , 遗 产 代 理 人 或 会 认 为 没 有 必 要 向 遗 产 承 办 处 申 请 以 简 易 方 式 管 理 遗 产 或 遗 产 承 办 书 。

    如 前 所 述 , 为 了 确 保 死 者 的 家 属 或 遗 属 不 会 因 取 消 遗 产 税 及 相 关 程 序 而 受 到 影 响 , 条 例 草 案 以 及 我 们 将 会 提 出 的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修 正 案 , 会 赋 权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执 行 以 下 几 项 职 能 , 以 利 便 市 民 大 众 处 理 遗 产 ─

一 、   发 出 支 用 款 项 证 明 书 , 以 支 付 死 者 的 殓 葬 开 支 及 向 在 死 者 生 前 受 养 并 于 有 关 遗 产 享 有 权 益 的 人 支 付 生 活 费 ;

二 、   发 出 需 要 检 视 银 行 保 管 箱 证 明 书 (即 检 视 证 明 书) , 并 派 公 职 人 员 见 证 检 视 保 管 箱 的 过 程 及 在 检 视 证 明 书 持 有 人 在 拟 备 物 品 清 单 过 程 中 有 需 要 的 时 候 , 提 供 协 助 ;

三 、   发 出 自 银 行 保 管 箱 取 去 物 品 授 权 书 ;

四 、   发 出 确 认 通 知 书 , 确 认 收 到 遗 产 代 理 人 提 交 有 关 遗 产 总 值 不 超 过 5 万 元 而 只 包 括 金 钱 的 誓 章 。

    现 时 , 税 务 局 局 长 通 过 辖 下 遗 产 税 署 执 行 她 在 《遗 产 税 条 例》 下 的 各 项 职 能 , 包 括 相 关 的 行 政 安 排 , 其 中 不 少 都 与 建 议 赋 予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的 新 职 能 相 类 。 为 了 确 保 交 接 畅 顺 和 为 市 民 提 供 方 便 ,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将 会 在 条 例 草 案 制 定 成 为 法 例 后 , 根 据 《释 义 及 通 则 条 例》 第 43 条 , 以 行 政 方 式 把 新 职 能 转 委 税 务 局 局 长 执 行 , 预 期 为 期 一 年 。 与 此 同 时 , 民 政 事 务 局 亦 正 着 手 筹 备 新 的 遗 产 专 责 小 组 , 以 便 将 来 从 税 务 局 接 手 履 行 有 关 职 能 , 而 大 部 分 现 时 服 务 税 务 局 遗 产 税 署 的 员 工 将 会 转 为 服 务 民 政 事 务 局 新 成 立 的 遗 产 专 责 小 组 。

    在 草 案 审 议 期 间 , 有 委 员 询 问 政 府 会 否 就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将 会 接 手 的 服 务 征 收 费 用 。 正 如 我 们 在 法 案 委 员 会 上 解 释 , 政 府 在 实 施 " 用 者 自 付 " 的 原 则 时 , 会 考 虑 一 系 列 因 素 , 包 括 市 民 的 负 担 能 力 和 接 受 程 度 , 以 及 其 他 政 策 考 虑 等 。 由 于 日 后 执 行 的 拟 议 工 作 并 不 多 于 目 前 由 税 务 局 执 行 的 工 作 ,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, 在 征 收 费 用 方 面 维 持 现 有 安 排 会 较 为 恰 当 , 即 当 局 不 会 就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将 会 执 行 的 有 关 职 能 征 收 费 用 。 我 们 承 诺 会 在 新 安 排 运 作 一 年 后 作 出 检 讨 , 并 在 适 当 时 候 谘 询 有 关 的 事 务 委 员 会 。

    考 虑 到 一 些 有 关 机 构 和 人 士 (例 如 银 行 和 律 师 等) 须 就 遗 产 承 办 及 有 关 事 宜 的 改 变 作 出 相 应 准 备 , 我 们 采 纳 了 银 行 公 会 的 建 议 , 把 法 案 的 生 效 日 期 订 为 法 案 宪 后 的 三 个 月 。 若 某 人 在 法 案 生 效 日 期 当 日 零 时 零 分 或 之 后 去 世 , 他 的 遗 产 将 无 须 缴 付 遗 产 税 。 此 外 , 我 们 建 议 条 例 草 案 将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, 在 该 条 例 生 效 后 , 有 关 在 2005 年 7月 15 日 或 之 后 但 在 法 案 生 效 日 期 前 去 世 人 士 的 遗 产 , 如 有 关 遗 产 的 评 估 总 值 超 过 750 万 元 , 当 局 只 会 对 遗 产 征 收 100 元 的 象 征 性 税 款 ; 多 缴 的 遗 产 税 , 将 获 退 还 。 征 收 象 征 性 税 款 会 确 保 所 有 提 述 实 际 收 费 或 缴 付 遗 产 税 的 现 行 法 律 条 文 和 法 律 文 件 , 都 不 会 受 到 质 疑 。

    为 了 尽 量 令 遗 产 代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士 不 会 受 到 上 述 改 变 的 影 响 , 我 们 亦 会 在 条 例 生 效 前 , 就 各 项 申 请 承 办 遗 产 的 新 安 排 向 公 众 作 出 宣 传 。 我 们 会 印 刷 简 介 小 册 子 , 并 透 过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、 各 死 亡 登 记 处 、 税 务 局 遗 产 税 署 及 遗 产 承 办 处 派 发 。 我 们 也 会 向 传 媒 发 放 新 闻 稿 及 简 介 背 景 资 料 , 并 向 银 行 公 会 及 律 师 会 介 绍 有 关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及 开 启 保 管 箱 等 的 新 程 序 及 新 安 排 。

    主 席 女 士 , 刚 才 吴 霭 仪 议 员 发 言 时 , 指 政 府 推 行 取 消 遗 产 税 建 议 的 手 法 不 正 当 。 我 想 指 出 ,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条 例 草 案 时 , 部 分 议 员 对 建 议 有 保 留 , 但 大 部 分 议 员 都 是 支 持 政 府 取 消 遗 产 税 的 建 议 及 希 望 有 关 草 案 尽 快 落 实 。 我 希 望 澄 清 的 是 , 在 六 月 时 政 府 是 得 到 草 案 委 员 会 支 持 在 七 月 恢 复 二 读 的 背 景 下 , 向 内 会 提 出 建 议 。 政 府 绝 对 绝 对 尊 重 议 员 对 条 例 草 案 的 意 见 , 今 日 民 政 事 务 局 提 出 的 各 项 就 遗 产 承 继 程 序 的 建 议 , 均 可 以 看 到 我 们 对 各 位 议 员 的 意 见 的 重 视 。

    各 位 , 法 案 委 员 会 已 表 示 支 持 条 例 草 案 恢 复 二 读 。 我 谨 请 各 位 议 员 支 持 《2005 年 收 入 (取 消 遗 产 税) 条 例 草 案》 。

    多 谢 主 席 女 士 。



2005 年 11月 2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8 时 39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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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5 年 1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