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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立 法 会 通 过 《2005 年 收 入 (取 消 遗 产 税) 条 例 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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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立 法 会 今 日 (十一 月 二 日) 通 过 《2005 年 收 入 (取 消 遗 产 税) 条 例 》, 条 例 草 案 旨 在 修 订 《 遗 产 税 条 例 》 , 以 落 实 在 二○○五 至 ○六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所 提 出 , 有 关 取 消 遗 产 税 的 建 议 。

   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在 动 议 该 条 例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时 表 示 , 政 府 建 议 取 消 遗 产 税 , 除 了 要 消 除 因 为 征 收 和 执 行 该 税 项 所 引 致 的 不 公 平 和 障 碍 外 , 另 一 个 重 要 的 目 的 , 是 透 过 取 消 遗 产 税 , 进 一 步 促 进 香 港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。

    政 府 在 去 年 曾 就 应 否 取 消 遗 产 税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。 总 体 来 说 , 意 见 倾 向 支 持 取 消 遗 产 税 。

    马 时 亨 表 示 : 「 我 们 相 信 , 取 消 遗 产 税 可 增 加 香 港 对 投 资 者 的 吸 引 力 , 令 更 多 人 士 , 包 括 本 地 及 外 地 投 资 者 , 在 香 港 持 有 资 产 , 将 进 一 步 促 进 香 港 成 为 一 个 重 要 的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。 这 将 吸 引 更 多 公 司 和 专 才 来 港 , 带 动 更 多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在 香 港 发 展 ,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, 使 香 港 成 为 更 具 竞 争 力 的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。 另 一 方 面 , 取 消 遗 产 税 亦 有 助 缩 短 遗 产 认 证 程 序 所 需 的 时 间 , 有 助 纾 缓 遗 产 受 益 人 现 时 所 面 对 的 资 金 周 转 问 题 , 惠 及 普 罗 大 众 及 中 小 企 。 」

    他 强 调 : 「 取 消 遗 产 税 并 不 单 纯 是 一 项 税 务 宽 减 ; 而 是 对 香 港 的 金 融 业 以 至 整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项 长 远 策 略 性 投 资 。 」

    取 消 遗 产 税 将 会 令 政 府 收 入 每 年 减 少 约 15 亿 元 。 不 过 , 政 府 预 计 取 消 遗 产 税 可 增 加 香 港 在 金 融 资 产 及 地 产 市 场 方 面 的 投 资 , 从 而 为 政 府 带 来 更 多 印 花 税 和 其 他 税 收 。 马 时 亨 说 : 「 由 于 资 产 管 理 业 能 带 动 其 他 金 融 活 动 及 一 系 列 专 业 服 务 等 高 增 值 行 业 的 发 展 , 其 他 行 业 亦 会 间 接 得 益 , 估 计 可 对 社 会 带 来 不 少 经 济 利 益 , 广 大 市 民 亦 会 受 惠 。 」

    法 案 将 在 宪 三 个 月 后 , 即 二零零六 年 二 月 十一 日 生 效 。 若 一 名 人 士 在 法 案 生 效 日 期 当 日 零 时 零 分 或 之 后 去 世 , 他 的 遗 产 将 无 须 缴 付 遗 产 税 。 然 而 , 法 案 将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, 在 条 例 生 效 后 ,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零 时 零 分 或 之 后 但 在 法 案 生 效 日 期 前 去 世 人 士 的 遗 产 , 如 有 关 遗 产 的 评 估 总 值 超 过 750 万 元 , 当 局 只 会 对 遗 产 征 收 100 元 的 象 征 性 税 款 ; 多 缴 的 遗 产 税 , 将 获 退 还 。 征 收 象 征 性 税 款 会 确 保 所 有 提 述 实 际 收 费 或 缴 付 遗 产 税 的 现 行 法 律 条 文 和 法 律 文 件 , 不 会 受 到 质 疑 。

    马 时 亨 说 : 「 一 向 以 来 , 遗 产 税 的 评 核 程 序 与 遗 产 承 办 的 程 序 环 环 相 扣 , 故 亦 间 接 地 为 遗 产 受 益 人 在 遗 产 权 益 方 面 提 供 保 障 。 今 日 获 立 法 会 通 过 的 《收 入(取 消 遗 产 税) 条 例》 采 纳 了 议 员 、 香 港 律 师 会 、 及 香 港 银 行 公 会 等 组 织 的 意 见 , 使 整 个 保 障 遗 产 受 益 人 的 法 律 框 架 及 配 套 机 制 在 取 消 遗 产 税 评 税 程 序 后 更 为 妥 善 。 」

    新 的 保 障 遗 产 受 益 人 的 机 制 有 五 个 要 素 :

*   有 关 法 例 加 入 了 刑 事 条 文 , 以 阻 吓 任 何 人 在 没 有 合 法 权 限 或 合 理 辩 解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;

*   为 免 削 弱 现 行 法 例 对 遗 产 受 益 人 既 有 的 保 障 , 新 条 例 强 制 规 定 遗 产 代 理 人 拟 备 遗 产 清 单 ;

*   为 了 确 保 死 者 家 属 或 遗 属 能 在 缺 乏 金 钱 而 又 有 急 需 的 情 况 下 得 以 处 理 死 者 的 后 事 或 维 持 遗 属 的 生 活 , 新 条 例 在 《遗 嘱 认 证 及 遗 产 管 理 条 例》 加 入 条 文 , 赋 予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按 申 请 授 权 从 死 者 的 银 行 户 口 发 放 款 项 , 以 支 付 死 者 的 殓 葬 费 用 和 应 付 死 者 生 前 受 养 而 又 在 遗 产 中 享 有 权 益 的 人 的 生 活 开 支 ;

*   设 立 一 套 机 制 , 方 便 遗 产 代 理 人 及 受 益 人 在 法 院 未 发 出 遗 产 承 办 书 前 , 开 启 死 者 生 前 租 用 的 银 行 保 管 箱 ;

*   加 设 一 个 豁 免 处 理 小 额 遗 产 人 士 擅 自 处 理 遗 产 的 刑 事 责 任 的 机 制 , 藉 以 在 保 障 受 益 人 的 权 益 和 避 免 为 遗 产 代 理 人 带 来 不 必 要 的 负 担 之 间 取 得 平 衡 。

    为 了 确 保 死 者 的 家 属 或 遗 属 不 会 因 取 消 遗 产 税 及 相 关 程 序 而 受 到 影 响 , 今 日 通 过 的 条 例 赋 权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执 行 以 下 几 项 职 能 , 以 利 便 市 民 大 众 处 理 在 二零零六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人 士 的 遗 产 ─

一 、   发 出 支 用 款 项 证 明 书 , 以 支 付 死 者 的 殓 葬 开 支 及 向 在 死 者 生 前 受 养 并 于 有 关 遗 产 享 有 权 益 的 人 支 付 生 活 费 ;

二 、   发 出 需 要 检 视 银 行 保 管 箱 证 明 书 (即 检 视 证 明 书) , 并 派 公 职 人 员 见 证 检 视 保 管 箱 的 过 程 及 在 检 视 证 明 书 持 有 人 在 拟 备 物 品 清 单 过 程 中 有 需 要 的 时 候 , 提 供 协 助 ;

三 、   发 出 取 去 物 品 授 权 书 , 让 持 有 人 自 银 行 保 管 箱 取 出 指 定 的 文 件 或 物 品 ;

四 、   发 出 确 认 通 知 书 , 确 认 收 到 遗 产 代 理 人 提 交 有 关 遗 产 总 值 不 超 过 5 万 元 而 只 包 括 金 钱 的 誓 章 。 」

    现 时 , 税 务 局 局 长 通 过 辖 下 遗 产 税 署 执 行 她 在 《遗 产 税 条 例》 下 的 各 项 职 能 , 包 括 相 关 的 行 政 安 排 , 其 中 不 少 都 与 建 议 赋 予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的 新 职 能 相 类 。 为 了 确 保 交 接 畅 顺 和 为 市 民 提 供 方 便 ,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将 会 根 据 《释 义 及 通 则 条 例》 第 43 条 , 在 条 例 生 效 后 , 以 行 政 方 式 把 新 职 能 转 委 税 务 局 局 长 执 行 , 预 期 为 期 一 年 。 民 政 事 务 局 亦 正 着 手 筹 备 新 的 遗 产 专 责 小 组 , 以 便 将 来 从 税 务 局 接 手 履 行 有 关 职 能 , 而 部 分 现 时 服 务 税 务 局 遗 产 税 署 的 员 工 将 会 转 为 服 务 民 政 事 务 局 新 成 立 的 遗 产 专 责 小 组 。

    为 了 尽 量 令 遗 产 代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士 不 会 受 到 上 述 改 变 的 影 响 , 民 政 事 务 局 会 在 条 例 生 效 前 , 就 各 项 申 请 承 办 遗 产 的 新 安 排 另 行 向 公 众 作 出 解 释 。



2005 年 11 月 2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9 时 32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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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5 年 11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