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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立 法 会 恢 复 二 读 辩 论《2005 年 收 入 ( 取 消 遗 产 税 ) 条 例 草 案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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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 稿 代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发 :

    立 法 会 将 于 本 星 期 三 ( 十一 月 二 日 ) 上 午 十 一 时 在 立 法 会 大 楼 会 议 厅 举 行 会 议 。 在 会 议 上 , 议 员 将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《2005 年 收 入 ( 取 消 遗 产 税 ) 条 例 草 案》 。

    该 项 法 案 于 2005 年 5 月 11 日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, 旨 在 实 施 2005 至 2006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取 消 遗 产 税 的 建 议 , 并 作 出 有 关 及 相 应 的 修 订 。 有 关 法 案 若 获 议 员 支 持 及 通 过 二 读 , 将 会 进 入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并 进 行 三 读 。

    另 外 , 议 员 将 辩 论 一 项 有 关 完 善 食 物 安 全 监 管 机 制 的 议 案 。 该 项 议 案 由 黄 容 根 议 员 动 议 , 内 容 为 :「 鉴 于 香 港 近 期 发 生 多 宗 食 物 安 全 事 故 , 暴 露 了 政 府 在 监 管 食 物 安 全 方 面 有 所 缺 失 、 对 紧 急 事 故 应 变 迟 缓 , 以 及 本 港 与 内 地 之 间 的 通 报 机 制 不 足 等 问 题 , 亦 严 重 影 响 了 市 民 对 政 府 把 关 能 力 的 信 心 , 本 会 促 请 政 府 :

(一) 在 谘 询 本 会 及 市 民 大 众 后 , 尽 快 落 实 食 物 安 全 监 管 架 构 的 重 组 计 划 , 并 确 保 前 线 员 工 的 职 位 不 会 受 重 组 计 划 影 响 , 以 及 加 强 员 工 培 训 , 使 员 工 能 掌 握 不 断 改 变 的 食 物 安 全 知 识 和 达 到 有 关 的 新 科 技 要 求 ;

(二) 强 化 及 重 组 现 行 食 物 安 全 谘 询 架 构 , 加 入 渔 农 业 、 饮 食 业 、 兽 医 专 业 和 消 费 者 组 织 等 界 别 的 代 表 , 让 他 们 能 更 全 面 地 就 食 物 安 全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见 ;

(三) 加 强 香 港 对 各 种 食 物 来 源 地 的 源 头 监 管 工 作 ;

(四) 全 面 检 讨 现 行 食 物 安 全 生 产 的 标 准 及 法 例 , 包 括 严 格 规 限 药 物 和 化 学 品 的 使 用 及 在 食 物 中 的 残 留 量 , 以 及 食 物 中 微 生 物 含 量 等 , 以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;

(五) 完 善 香 港 与 内 地 及 其 他 食 品 供 应 地 区 之 间 的 食 物 安 全 通 报 机 制 , 并 加 强 与 内 地 合 作 打 击 走 私 食 品 ;

(六) 投 放 更 多 资 源 , 加 强 政 府 在 化 验 食 物 及 卫 生 巡 查 方 面 的 能 力 ;

(七) 研 究 为 食 品 设 立 可 追 踪 系 统 及 落 实 食 品 回 收 安 排 , 以 加 强 政 府 处 理 食 物 安 全 事 故 的 能 力 ;

(八) 研 究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认 证 机 制 , 为 优 质 安 全 的 食 品 提 供 识 别 标 签 , 帮 助 市 民 作 出 选 择 ; 及

(九) 加 快 推 动 本 地 渔 农 产 品 的 优 质 生 产 管 理 计 划 , 并 为 本 地 产 品 建 立 品 牌 制 度 , 以 全 面 提 升 香 港 在 监 管 食 物 安 全 方 面 的 能 力 , 保 障 市 民 食 用 安 全 。 」

    张 宇 人 议 员 将 就 黄 容 根 议 员 的 议 案 动 议 一 项 修 正 案 。

    议 员 又 会 辩 论 一 项 有 关 全 方 位 发 展 边 境 地 区 的 议 案 。 该 项 议 案 将 由 黄 定 光 议 员 提 出 , 内 容 为 :「 鉴 于 行 政 长 官 在 施 政 报 告 中 宣 布 决 定 大 幅 缩 减 禁 区 范 围 及 设 立 新 的 管 理 线 , 以 释 出 土 地 供 重 新 发 展 , 本 会 促 请 政 府 加 快 完 成 重 划 边 境 禁 区 范 围 的 工 作 及 制 订 规 划 方 案 ,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制 订 全 盘 策 略 , 全 方 位 开 发 香 港 与 深 圳 边 境 地 区 , 以 创 造 香 港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, 推 动 香 港 与 深 圳 的 合 作 , 促 进 香 港 服 务 贸 易 、 工 业 及 旅 游 业 的 发 展 ,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。 」

    单 仲 偕 议 员 将 就 黄 定 光 议 员 的 议 案 动 议 一 项 修 正 案 。

    此 外 , 经 济 发 展 及 劳 工 局 局 长 将 根 据 《东 涌 吊 车 条 例》 动 议 一 项 决 议 案 , 议 决 批 准 《东 涌 吊 车 附 例》 。

    另 外 , 政 务 司 司 长 将 在 会 议 上 提 交 回 应 2005 年 7 月 政 府 帐 目 委 员 会 第 四十四 号 报 告 书 的 政 府 覆 文 , 以 及 回 应 二零零五 年 六 月 发 表 的 《香 港 申 诉 专 员 第 十七 期 年 报》 的 政 府 覆 文 , 并 分 别 向 大 会 发 言 。

    在 会 议 上 , 议 员 又 会 就 不 同 政 策 范 畴 向 政 府 提 出 二十 项 质 询 , 其 中 六 项 要 求 当 局 作 口 头 答 覆 。

    公 众 人 士 可 利 用 「立 法 会 资 讯 传 真 服 务」 (电 话 号 码 : 2869 9568) 或 立 法 会 网 页 ( http://www.legco.gov.hk ) 索 取 上 述 会 议 的 议 程 ; 如 欲 预 留 座 位 旁 听 会 议 , 则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致 电 2869 9399, 座 位 先 到 先 得 。



2005 年 10 月 31 日 (星 期 一)
香 港 时 间 18 时 35 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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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5 年 1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