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闻 公 报 : 昔 日 新 闻
政 府 与 泰 国 签 订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的 命 令 今 日 刊 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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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作 出 命 令 ,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,
实 施 政 府 与 泰 国 就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的 协 定 , 该 命 令 今 日 (十 月 二十八 日) 于 宪 报
刊 登 。
该 协 定 是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与 另 一 个 经 济 体 系 签 订 的 第 二 份 全 面 性
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(全 面 性 协 定) , 亦 是 首 份 香 港 与 亚 太 区 国 家 签 订 的 同 类
协 定 。
待 双 方 完 成 有 关 使 协 定 生 效 的 程 序 后 , 香 港/泰 国 全 面 性 协 定 中 有 关 香
港 税 收 部 分 最 早 将 由 二○○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适 用 , 而 泰 国 税 收 部 分 将 由 二○○六
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适 用 。 于 宪 报 刊 登 的 命 令 将 于 下 星 期 三 (十一 月 二 日) 提 交 立 法
会 审 议 。
香 港/泰 国 全 面 性 协 定 由 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
政 区 政 府 与 泰 国 外 交 部 长 Dr Kantathi Suphamongkon 于 二○○五 年 九 月 七 日
在 曼 谷 签 署 。
政 府 发 言 人 说 : 「 透 过 明 确 划 分 两 地 之 间 的 征 税 权 及 提 供 税 项 宽 免 ,
该 协 定 可 确 保 泰 国 及 香 港 的 投 资 者 无 须 为 同 一 收 入 两 度 缴 税 。 」
「 该 协 定 会 为 泰 国 及 香 港 的 投 资 者 在 彼 此 的 地 方 经 商 所 赚 取 的 某 些 收
入 节 省 税 款 , 有 助 促 进 两 地 的 投 资 活 动 和 贸 易 连 系 。 」
根 据 该 项 协 定 :
* 泰 国 政 府 将 不 向 某 公 司 在 泰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汇 寄 给 香 港 总 办 事 处 的 利 润
征 税 。 现 时 , 泰 国 就 汇 寄 的 利 润 征 收 10% 预 扣 税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赚 取 (非 归 因 于 其 设 于 泰 国 的 常 设 机 构) 的 特 许 权 使 用
费 收 入 , 如 为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 任 何 文 学 、 艺 术 或 科 学 著 作 (包 括 电 影 影 片)
的 版 权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, 泰 国 预 扣 税 税 率 会 减 至 5% ; 如 为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 任
何 专 利 、 商 标 、 设 计 或 模 型 、 图 则 、 秘 密 方 程 式 或 工 序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, 预
扣 税 税 率 则 会 减 至 10% 。 现 时 则 须 征 收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总 额 15% 的 预 扣 税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赚 取 (非 归 因 于 其 设 于 泰 国 的 常 设 机 构) 的 利 息 收 入 ,
须 课 缴 现 为 利 息 总 额 15% 的 预 扣 税 。 根 据 该 协 定 , 如 收 取 利 息 者 为 财 务 机
构 或 保 险 公 司 、 又 或 是 由 于 以 信 贷 形 式 出 售 设 备 、 商 品 或 服 务 所 引 致 的 债
务 而 支 付 利 息 , 则 泰 国 预 扣 税 税 率 会 减 至 10%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营 运 航 空 器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而 赚 取 的 收 入 , 会 获 豁 免 缴
付 泰 国 入 息 税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营 运 船 舶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而 赚 取 的 收 入 , 泰 国 入 息 税 税
款 则 获 减 免 50% 。
完
2005 年 10 月 28 日 ( 星 期 五 )
香 港 时 间 11 时 16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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