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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与 泰 国 签 订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(附 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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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今 日 (九 月 七 日) 与 泰 国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
。
这 项 协 定 让 投 资 者 能 够 进 一 步 确 立 其 税 务 负 担 , 亦 有 助 加 强 香 港 与 泰
国 两 地 间 的 经 济 贸 易 连 系 , 以 及 促 进 泰 国 与 香 港 两 地 企 业 在 彼 此 地 方 投 资
及 营 商 。
财 经 事 务 及 库 务 局 局 长 马 时 亨 代 表 政 府 签 订 协 定 。 泰 国 外 交 部 长 Dr Kantathi
Suphamongkon 则 代 表 该 国 签 署 。
马 时 亨 在 曼 谷 出 席 签 订 仪 式 致 辞 时 表 示 , 该 协 定 是 首 份 香 港 与 亚 太 区
国 家 签 订 的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( 全 面 性 协 定 ) 。
他 说 : 「 该 协 定 可 确 保 投 资 者 无 须 为 同 一 收 入 两 度 缴 税 。 简 言 之 , 透
过 提 供 税 项 宽 免 及 明 确 划 分 两 地 之 间 的 征 税 权 , 这 项 协 定 会 为 泰 国 及 香 港
的 投 资 者 在 彼 此 的 地 方 经 商 所 赚 取 的 某 些 收 入 节 省 税 款 。 」
马 时 亨 说 : 「 有 关 协 定 正 式 确 立 目 前 两 地 征 税 机 关 提 供 的 税 项 宽 免 安
排 , 为 投 资 者 及 有 意 投 资 的 人 士 提 供 一 个 更 明 确 稳 定 的 投 资 环 境 。 」
他 说 : 「 签 订 该 项 协 定 , 会 进 一 步 鼓 励 港 商 及 泰 国 人 士 在 彼 此 地 方 营
商 及 投 资 , 有 助 加 强 两 地 的 经 济 贸 易 连 系 。 」
根 据 该 项 协 定 :
* 泰 国 政 府 不 能 就 某 公 司 在 泰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汇 寄 给 香 港 总 办 事 处 的 利 润
征 税 。 现 时 , 泰 国 就 汇 寄 的 利 润 征 收 10% 预 扣 税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营 运 航 空 器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而 赚 取 的 收 入 , 会 获 豁 免 缴
付 泰 国 入 息 税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营 运 船 舶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而 赚 取 的 收 入 , 泰 国 入 息 税 税
款 则 获 减 免 50%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赚 取 (非 归 因 于 其 设 于 泰 国 的 常 设 机 构) 的 特 许 权 使 用
费 收 入 , 如 为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 任 何 文 学 、 艺 术 或 科 学 著 作 (包 括 电 影 影 片)
的 版 权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, 泰 国 预 扣 税 税 率 会 减 至 5% ; 如 为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 任
何 专 利 、 商 标 、 设 计 或 模 型 、 图 则 、 秘 密 方 程 式 或 工 序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, 预
扣 税 税 率 则 会 减 至 10% 。 现 时 则 须 征 收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总 额 15% 的 预 扣 税 。
* 香 港 居 民 在 泰 国 赚 取 (非 归 因 于 其 设 于 泰 国 的 常 设 机 构) 的 利 息 收 入 ,
须 课 缴 现 为 利 息 总 额 15% 的 预 扣 税 。 根 据 该 协 定 , 如 收 取 利 息 者 为 财 务 机
构 或 保 险 公 司 、 又 或 是 由 于 以 信 贷 形 式 出 售 设 备 、 商 品 或 服 务 所 引 致 的 债
务 而 支 付 利 息 , 则 泰 国 预 扣 税 税 率 会 减 至 10% 。
待 双 方 完 成 有 关 的 批 准 程 序 后 , 香 港/泰 国 全 面 性 协 定 中 有 关 香 港 税 收
部 分 将 由 二○○六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适 用 , 而 泰 国 税 收 部 分 将 由 二○○六 年 一 月 一 日
起 适 用 。 就 香 港 而 言 ,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须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制 定 命 令 ,
并 经 立 法 会 审 议 通 过 。
政 府 十 分 希 望 与 主 要 贸 易 及 投 资 伙 伴 建 立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的 网 络 ,
藉 这 个 全 面 性 协 定 网 络 , 本 港 可 与 区 内 已 经 建 立 这 类 网 络 的 其 他 地 方 看
齐 , 从 而 进 一 步 增 加 本 港 在 吸 引 投 资 方 面 的 竞 争 力 。
政 府 于 一九九八 年 已 开 始 研 究 与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订 立 全 面 性 协 定 的 可 行 性 ,
并 于 同 年 与 内 地 订 立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的 安 排 。 政 府 与 比 利 时 在 二○○三 年 签 订 首
份 全 面 性 协 定 。 政 府 亦 曾 与 澳 门 、 越 南 及 经 济 合 作 及 发 展 组 织 部 分 成 员 就
双 重 征 税 进 行 磋 商 。 此 外 , 政 府 现 正 与 内 地 商 讨 将 现 存 有 限 制 的 双 重 征 税
安 排 扩 展 至 全 面 性 安 排 , 以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税 务 宽 免 予 香 港 及 内 地 商 人 。
有 关 协 定 的 详 情 (只 有 英 文 版 本) 载 于 税 务 局 网 页 http://www.ird.gov.hk/chi/pdf/thailand.pdf
。
完
2005 年 9 月 7 日 (星 期 三)
香 港 时 间 18 时 57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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