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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 及 新 闻 公 报 : 新
闻 公 报 : 昔 日 新 闻
与 丹 麦 、 瑞 士 、 芬 兰 、 科 威 特 、 肯 尼 亚 、 冰 岛 及 约 旦
签 订
双 重 课 税 宽 免 安 排 刊 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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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(香 港 特 区)
已 与 丹 麦 签 订 避 免 对 航 运 入 息 税 项 双 重 征 税 的 协 定 , 及 与 瑞 士 、 芬 兰 、 科
威 特 、 肯 尼 亚 、 冰 岛 及 约 旦 就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的 收 入 订 立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安 排
。 有 关 实 施 上 述 安 排 的 七 项 命 令 将 于 本 星 期 五 (六 月 十 七 日) 在 宪 报 刊 登 。
政 府 发 言 人 说 : 「 这 些 协 定
规 定 香 港 特 区 与 个 别 国 家 的 航 空 或 航 运 公 司 , 在 对 方 地 区 内 营 业 所 得 的 收
入 、 利 润 和 资 产 提 供 双 向 的 税 项 豁 免 。 这 对 双 方 航 空 或 航 运 公 司 的 营 运 都
有 裨 益 。 」
政 府 发 言 人 解 释 : 「 政 府 的
政 策 是 在 香 港 特 区 与 其 民 航 伙 伴 磋 商 的 双 边 民 用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中 , 加 入 有
关 避 免 向 航 空 公 司 收 入 双 重 课 税 的 条 文 , 以 及 与 航 运 伙 伴 签 订 协 定 , 避 免
对 经 营 国 际 航 运 业 务 所 得 的 收 益 双 重 征 税 。 」
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丹 麦 王 国 政
府 已 于 二○○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签 订 避 免 对 航 运 的 入 息 税 项 双 重 征 税 的 协 定 。 香
港 特 区 政 府 透 过 互 换 函 件 , 分 别 于 二○○四 年 七 月 及 九 月 与 瑞 士 及 芬 兰 达 成 协
议 , 修 订 早 前 香 港 与 该 两 个 国 家 签 订 的 航 空 协 定 , 以 加 入 有 关 避 免 双 重 课
税 的 条 文 。 另 外 香 港 特 区 于 二○○四 年 四 月 七 日 、 五 月 二十一 日 、 八 月 九 日 及 八
月 二十八 日 分 别 与 科 威 特 、 肯 尼 亚 、 冰 岛 及 约 旦 签 订 附 有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条 文
的 航 空 运 输 协 定 。
该 七 项 命 令 是 行 政 长 官 会 同
行 政 会 议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》 而 制 定 的 。
这 些 命 令 将 于 下 星 期 三 (六 月
二十二 日)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。
完
二○○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(星 期 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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