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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政 府 欢 迎 澳 门 调 整 离 岸 机 构 优 惠 计 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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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日 前 (六 月 十三 日) 公 布 调 整 给 予 澳 门 离 岸 机 构 税 务 优 惠 的 政 策 , 表 示 欢 迎 。

    政 府 发 言 人 表 示 : 「 我 们 欢 迎 澳 门 特 区 政 府 调 整 离 岸 机 构 优 惠 计 划 , 相 信 这 项 调 整 是 配 合 他 们 近 期 的 发 展 方 向 , 有 助 协 调 大 珠 三 角 地 区 的 均 衡 发 展 , 免 除 各 地 之 间 的 不 平 衡 税 务 竞 争 。 」

    发 言 人 指 出 , 香 港 奉 行 以 地 域 来 源 作 为 征 税 原 则 的 税 务 制 度 。 在 这 制 度 下 , 只 有 来 自 在 香 港 经 营 的 行 业 、 专 业 或 业 务 , 并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盈 利 才 须 在 香 港 课 纳 利 得 税 。 对 于 藉 离 岸 公 司 避 税 的 安 排 , 税 务 局 会 不 时 作 出 监 察 , 以 找 出 可 能 导 致 香 港 税 收 损 失 的 不 当 交 易 。 香 港 《税 务 条 例》 中 已 载 有 反 避 税 条 款 和 明 确 的 程 序 , 以 评 估 香 港 公 司 是 否 有 以 不 当 的 手 法 把 盈 利 转 移 至 海 外 的 相 联 公 司 , 同 时 亦 清 楚 订 明 触 犯 这 些 条 款 的 则 。

    发 言 人 表 示 : 「 政 府 亦 定 于 短 期 内 与 澳 门 特 区 政 府 展 开 讨 论 全 面 性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安 排 的 条 款 , 希 望 能 尽 快 签 订 有 关 的 安 排 。 当 中 会 加 入 条 款 以 便 双 方 特 区 政 府 可 以 交 换 相 关 的 税 务 资 料 , 使 有 关 税 务 法 例 执 行 部 门 更 能 有 效 地 打 击 避 税 活 动 。 」

    澳 门 离 岸 机 构 税 务 优 惠 政 策 是 澳 门 政 府 于 1999 年 特 区 成 立 前 , 因 应 当 时 的 经 济 环 境 而 制 订 的 , 目 的 为 鼓 励 澳 门 发 展 成 为 离 岸 商 业 中 心 。 优 惠 包 括 豁 免 离 岸 机 构 利 得 税 、 营 业 税 及 购 买 办 公 室 的 印 花 税 , 和 豁 免 离 岸 机 构 的 外 来 领 导 及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首 三 年 的 职 业 税 (相 当 于 香 港 的 薪 俸 税) 。

    符 合 资 格 的 离 岸 服 务 机 构 必 须 是 从 事 附 载 于 由 澳 门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批 示 核 准 的 附 表 内 的 各 项 离 岸 业 务 。 由 2005 年 6 月 14 日 (即 公 布 发 表 后 翌 日) 起 , 这 些 核 准 离 岸 业 务 的 范 围 由 原 先 的 20 项 削 减 为 8 项 以 技 术 支 援 为 主 的 业 务 项 目 。


二○○五 年 六 月 十五 日 (星 期 三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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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5 年 6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