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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业 主 收 租 未 有 通 知 税 局 被 判 罚 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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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名 业 主 今 日 (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) 被 控 未 有 就 其 于 1997/98 至 1999/2000 课 税 年 度 须 课 物 业 税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触 犯 税 务 条 例 第 80(2)(e) 条 的 规 定 。 被 告 今 日 在 观 塘 裁 判 法 院 承 认 所 有 三 项 控 罪 , 每 项 控 罪 各 被 判 罚 款 一 万 元 , 另 加 额 外 罚 款 十 万 元 , 即 合 共 罚 款 总 额 十 三 万 元 。


    被 告 谷 祖 利 , 是 九 龙 协 和 街 建 德 大 楼 一 个 地 铺 的 其 中 一 位 业 主 。 被 告 于 1997/98 至 1999/2000 课 税 年 度 出 租 上 述 物 业 , 收 取 租 金 入 息 。 该 等 应 课 物 业 税 的 租 金 入 息 总 值 为 港 币 3,153,000 元 。


    被 告 须 就 1997/98 至 1999/2000 课 税 年 度 内 的 租 金 入 息 课 缴 物 业 税 。 但 他 却 未 有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, 就 物 业 业 主 应 课 税 事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直 至 税 务 局 向 其 发 出 书 面 查 询 , 其 后 再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而 揭 发 此 事 。 控 方 指 出 , 被 告 因 此 而 令 税 务 局 少 征 收 的 税 款 总 额 达 401,232 元 。

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任 何 人 士 , 倘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须 予 课 税 , 除 非 当 局 已 要 求 他 填 交 报 税 表 , 否 则 他 必 须 于 该 课 税 年 度 之 评 税 基 期 结 束 后 四 个 月 内 ,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其 本 人 须 课 税 。 任 何 人 士 如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有 就 其 须 予 课 税 事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即 属 违 法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一 万 元 以 及 额 外 缴 付 相 当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
二○○五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(星 期 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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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5 年 4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