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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业 主 收 租 未 有 通 知 税 局 被 判 罚 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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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两 名 业 主 今 日 ( 四 月 八 日 ) 在 东 区 裁 判 法 院 承 认 未 有 就 其 于 1997/98 至 2000/2001 课 税 年 度 须 课 物 业 税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触 犯 税 务 条 例 第 80(2)(e) 条 的 规 定 , 每 人 各 被 判 罚 款 一 万 元 , 另 加 额 外 罚 款 四 十 九 万 元 , 即 合 共 罚 款 总 额 一 百 万 元 , 约 为 少 征 收 税 款 的 百 分 之 二 百 九 十 。


    第 一 被 告 欧 盈 源 及 其 妻 子 即 第 二 被 告 黄 丽 芳 , 在 有 关 的 课 税 年 度 , 在 香 港 乐 活 道 20 号 乐 景 园 及 香 港 睦 诚 道 8 号 拥 有 两 个 物 业 , 为 物 业 的 联 权 拥 有 人 。 被 告 夫 妇 于 1997/98 至 1998/99 课 税 年 度 出 租 乐 景 园 物 业 , 又 在 1999/2000 至 2000/2001 课 税 年 度 出 租 睦 诚 道 物 业 , 收 取 租 金 入 息 。 该 等 应 课 物 业 税 的 租 金 入 息 总 值 为 港 币 2,973,868 元 。


    被 告 夫 妇 须 就 1997/98 至 2000/2001 课 税 年 度 内 的 租 金 入 息 课 缴 物 业 税 。 但 他 们 却 未 有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规 定 , 就 其 应 课 税 事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直 至 税 务 局 向 他 们 发 出 书 面 查 询 , 其 后 再 发 出 物 业 税 报 税 表 。 控 方 指 出 , 被 告 夫 妇 因 此 而 被 少 征 收 的 税 款 总 额 达 343,798 元 。


    税 务 局 提 醒 市 民 , 任 何 人 士 倘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须 予 课 税 , 必 须 于 该 课 税 年 度 之 评 税 基 期 结 束 后 四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其 本 人 须 课 税 , 除 非 当 局 已 要 求 他 填 交 报 税 表 。 任 何 人 士 如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有 就 其 须 予 课 税 事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即 属 违 法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一 万 元 以 及 额 外 缴 付 相 当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

二 ○ ○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( 星 期 四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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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