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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 主 逃 税 罪 成 被 判 入 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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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名 业 主 今 日 ( 十 二 月 五 日 ) 于 湾 仔 区 域 法 院 被 判 逃 税 罪 名 成 立 。 各 被 判
处 即 时 入 狱 两 个 月 及 罚 款 十 万 元 。
首 被 告 曾 家 锐 , 五 十 七 岁 , 与 次 被 告 曾 家 荣 , 五 十 二 岁 , 属 兄 弟 关 系 , 而
第 三 被 告 冯 丽 嫦 , 四 十 七 岁 , 乃 次 被 告 的 妻 子 。 三 名 被 告 共 同 拥 有 一 个 位
于 花 园 街 的 物 业 , 而 首 被 告 与 次 被 告 亦 联 名 拥 有 一 个 位 于 黄 竹 街 的 物 业 。
首 被 告 与 次 被 告 各 被 控 九 项 蓄 意 意 图 逃 税 罪 行 , 第 三 被 告 则 被 控 五 项 蓄 意
意 图 逃 税 罪 行 。 三 名 被 告 分 别 承 认 所 有 控 罪 。
法 庭 获 悉 , 三 名 被 告 在 1995/96 至 1999/2000 五 个 课 税 年 度 内 , 从 出 租 该
两 个 物 业 合 共 收 取 租 金 超 过 680 万 元 。 但 三 名 被 告 却 蓄 意 意 图 逃 税 , 为 两
个 物 业 制 造 虚 假 的 二 房 东 , 并 将 部 份 的 租 金 收 入 转 移 至 虚 假 的 二 房 东 名 下
。 次 被 告 分 别 与 两 名 虚 假 的 二 房 东 开 立 联 名 储 蓄 口 , 用 以 存 放 物 业 的 租
金 收 入 , 其 后 再 分 摊 予 其 余 二 名 被 告 。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, 一 经 法 庭 定 罪 , 根 据 《 税 务 条
例 》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
款 款 额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完
二 ○ ○ 三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( 星 期 五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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