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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


公 司 因 未 有 在 雇 员 离 职 前 通 知 税 务 局 被 罚 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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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间 公 司 今 日 ( 四 月 九 日 ) 在 东 区 裁 判 法 院 承 认 未 有 在 其 一 名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被 判 罚 款 三 千 元 。


    被 告 李 奥 贝 纳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,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至 二 ○ ○ ○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期 间 雇 用 及 支 付 薪 金 予 一 名 雇 员 , 并 在 无 合 理 辩 解 情 况 下 未 有 遵 照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52 条 第 (5) 款 的 规 定 , 预 先 于 一 个 月 前 将 该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一 事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。


    税 务 局 其 后 因 无 法 追 讨 为 数 二 十 多 万 元 的 薪 俸 税 而 揭 发 此 个 案 。

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各 雇 主 必 须 遵 照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52 条 第 (5) 款 的 规 定 , 以 免 被 检 控 。 该 项 控 罪 的 最 高 刑 罚 为 10,000 元 。

 



二 ○ ○ 三 年 四 月 九 日 ( 星 期 三 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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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