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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  


公 司 因 未 有 在 雇 员 离 港 前 通 知 税 务 局 被 罚 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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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间 公 司 今 日 ( 十 一 月 四 日 ) 在 西 区 裁 判 法 院 承 认 未 有 在 其 一 名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和 离 港 前 以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以 及 停 止 支 付 金 钱 予 该 雇 员 两 项 控 罪 , 每 项 控 罪 各 被 罚 款 9,000 元 , 合 共 罚 款 18,000 元 。


被 告 京 泰 实 业 ( 集 团 ) 有 限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至 二 ○ ○ ○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雇 用 及 支 付 薪 金 予 一 名 雇 员 , 但 郄 未 有 遵 照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52 条 第 (6) 款 的 规 定 , 预 先 于 一 个 月 前 将 该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和 离 开 香 港 一 事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; 及 没 有 按 照 第 52 条 第 (7) 款 的 规 定 于 发 出 通 知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不 得 支 付 任 何 金 钱 予 该 雇 员 。


税 务 局 其 后 因 无 法 追 讨 为 数 129,511 元 的 薪 俸 税 而 揭 发 此 个 案 。

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各 雇 主 必 须 遵 守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52 条 第 (6) 款 和 第 (7) 款 的 规 定 , 以 免 被 检 控 。 每 项 控 罪 的 最 高 刑 罚 为 10,000 元 。





二 ○ ○ 二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( 星 期 一 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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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