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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  


纳 税 人 填 报 不 正 确 报 税 表 被 判 罚 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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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名 纳 税 人 今 日 ( 八 月 二 日 ) 在 东 区 裁 判 法 院 承 认 填 报 不 正 确 报 税 表 , 被 判 罚 款 共 30,400 元 。  

    被 告 严 浩 胜 被 控 在 填 报 1998/1999 及 1999/2000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时 , 不 正 确 地 申 索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, 触 犯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0(2)(b) 条 。

    被 告 声 称 在 该 两 年 度 每 年 均 为 其 一 名 受 养 人 支 付 74,400 元 的 长 者 住 宿 照 顾 开 支 给 安 老 院 。 税 务 局 其 后 发 现 该 名 受 养 人 每 月 入 住 安 老 院 的 费 用 均 可 从 社 会 福 利 署 的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而 全 数 获 得 补 贴 。
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纳 税 人 , 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规 定 , 申 索 任 何 扣 除 或 免 税 额 时 , 若 作 出 不 正 确 的 陈 述 , 即 属 违 法 , 可 被 罚 款 最 高 10,000 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的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




二 ○ ○ 二 年 八 月 二 日 ( 星 期 五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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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