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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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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 税 人 因 不 正 确 填 报 税 表 被 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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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 务 局 今 日 (十 二 月 十 八 日) 提 醒 纳 税 人 ,
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规 定 申 索 任 何 扣 除 或 免 税 额 时 , 作 出 不 正 确 的 陈 述 ,
即 属 犯 罪 , 可 被 罚 款 最 高 10,000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的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一 名 纳 税 人 日 前 便 因 在 填 报
1999/2000 课 税 年 度 的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时 , 不 正 确 地 申 索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
及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, 被 法 庭 罚 款 。
被 告 在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在 观 塘 裁 判 法 院
承 认 有 关 控 罪 , 被 罚 款 3,000 元 和 50,472 元 (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的 3 倍) ,
即 共 53,472 元 。
被 告 黄 桂 英 在 1999/2000 课 税 年 度 的
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内 , 申 索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及 伤 残 受 养 人 免 税 额 。
她 声 称 她 在 该 年 度 给 予 每 名 受 养 人 12,000 元 或 以 上 作 为 他 们 的 生 活 费 。
其 实 该 两 名 受 养 人 均 是 从 社 会 福 利 署 收 取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,
而 他 们 的 生 活 费 全 部 由 该 援 助 金 支 付 。
发 言 人 说 : 「纳 税 人 申 索 的 免 税 额 如
被 接 纳 , 少 收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为 16,824元 。」
完
二 ○ ○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( 星 期 二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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