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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  


公 司 因 未 有 在 雇 员 离 港 前 通 知 税 务 局 被 罚 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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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 间 经 营 高 尔 夫 球 学 校 的 公 司 今 日 (十 二 月 十 日) 被 法 庭 罚 款 , 原 因 是 未 有 在 其 一 名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和 离 港 前 书 面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以 及 停 止 支 付 金 钱 予 该 雇 员 。

    被 告 鸿 钜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至 二 ○ ○ 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期 间 雇 用 及 支 付 薪 金 予 一 名 雇 员 , 但 却 未 有 遵 照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(52) 条 (6) 款 规 定 , 预 先 将 该 雇 员 停 止 受 雇 和 离 开 香 港 一 事 通 知 税 务 局 局 长 , 亦 没 有 按 照 第 (52) 条 (7) 款 的 规 定 于 发 出 通 知 日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不 得 支 付 金 钱 予 该 雇 员 。 税 务 局 局 长 因 无 法 追 讨 为 数 186,483 元 的 薪 俸 税 而 揭 发 此 个 案 。

   被 告 在 西 区 裁 判 署 法 庭 承 认 有 关 的 两 项 控 罪 , 各 控 罪 被 罚 款 9,000元,即 共 18,000元 。

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各 雇 主 必 须 遵 守 《税 务 条 例》 第 (52) 条 (6) 款 和 (52) 条 (7) 款 的 规 定 , 以 免 受 到 检 控 。 每 项 违 法 的 最 高 刑 罚 为 10,000 元 。

 

 

二 ○ ○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( 星 期 一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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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