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品牌形象
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 搜寻 搜寻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
主页
最新消息
关于本局
刊物及新闻公报
公开资料
政策
税务资料 - 个别人士/公司业务
税务资料 - 其他
公用表格及小册子
电子服务
招标公告
常见问题
联络我们
相关网址

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新 闻 公 报 :昔 日 新 闻
  

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  


与 荷 兰 的 避 免 航 运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生 效
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    香 港 和 荷 兰 的 船 东 由 二 ○ ○ 二 年 起 , 将 只 须 在 香 港 或 荷 兰 就 其 得 自 对 方 地 区 内 的 国 际 航 运 业 务 收 入 缴 税 。

    政 府 发 言 人 今 日 ( 十 一 月 廿 六 日 ) 说 : 「 香 港 和 荷 兰 政 府 于 去 年 十 一 月 签 署 对 经 营 船 舶 国 际 运 输 的 企 业 的 入 息 、 利 润 、 收 益 或 资 本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的 协 定 。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为 实 施 该 协 定 而 制 定 的 命 令 , 已 通 过 所 有 需 要 的 立 法 程 序 。 」

    发 言 人 说 : 「 协 定 在 本 港 和 荷 兰 将 适 用 于 自 二 ○ ○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的 任 何 课 税 或 税 务 年 度 及 期 间 。 应 两 地 的 企 业 的 要 求 , 协 定 的 条 文 就 该 企 业 而 言 在 香 港 对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的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, 及 在 荷 兰 则 对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的 税 务 年 度 及 期 间 具 有 效 力 。 」

   协 定 于 二 ○ ○ 一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, 即 荷 兰 政 府 通 知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在 荷 兰 方 面 的 法 律 程 序 经 已 完 成 当 日 开 始 生 效 。

    「 协 定 使 一 方 的 企 业 , 就 其 从 国 际 航 运 业 务 取 得 的 利 润 , 在 另 一 方 豁 免 征 税 。」

    因 此 , 香 港 或 荷 兰 的 船 东 将 不 须 在 另 一 方 就 其 从 国 际 航 运 业 务 取 得 的 利 润 缴 税 。

    发 言 人 解 释 说 : 「 连 同 与 美 国 、 英 国 和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的 协 定 或 安 排 , 以 及 已 获 新 西 兰 及 南 韩 税 务 当 局 确 认 的 对 等 豁 免 安 排 , 香 港 船 东 已 于 五 个 国 家 及 内 地 享 有 就 其 国 际 航 运 收 入 豁 免 缴 税 的 待 遇 。 」

  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现 正 与 其 他 税 务 当 局 商 议 , 为 本 港 船 东 带 来 同 类 利 益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安 排 。

 

二 ○ ○ 一 年 十 一 月 廿 六 日 ( 星 期 一 )


返回页首

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4 年 2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