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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  


申 请 缓 缴 2001 / 02 年 暂 缴 薪 俸 税 程 序 及 时 间 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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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税 务 局 局 长 刘 麦 懿 明 今 日 (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) 宣 布 申 请 二 ○ ○ 一 / ○ 二 年 缓 缴 全 部 或 部 分 暂 缴 薪 俸 税 的 有 关 程 序 及 时 间 表 。

    刘 麦 懿 明 并 多 谢 立 法 会 迅 速 完 成 审 议 《 2001 年 税 务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 》 的 工 作 , 及 于 昨 日 通 过 修 订 条 例 , 使 有 关 的 纳 税 人 尽 早 受 惠 。

    纳 税 人 可 即 时 以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额 上 限 的 增 加 为 理 由 , 申 请 暂 缓 缴 纳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二 ○ ○ 一 / ○ 二 年 度 暂 缴 薪 俸 税 , 减 低 他 们 明 年 初 到 期 缴 付 的 暂 缴 税 款 额 , 最 高 可 达 八 千 五 百 元 。

   刘 太 表 示 , 无 论 纳 税 人 于 今 年 五 月 份 填 报 个 别 人 士 报 税 表 时 , 有 否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, 只 要 估 计 在 二 ○ ○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○ ○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一 年 内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总 额 , 即 是 以 全 权 业 主 或 所 有 联 权 / 分 权 业 主 的 利 息 支 出 总 额 计 算 , 会 超 过 十 万 元 , 都 可 以 根 据 昨 日 通 过 的 修 订 条 例 , 申 请 缓 缴 二 ○ ○ 一 / ○ 二 年 度 暂 缴 薪 俸 税 。

    她 说 : 「 申 请 手 续 非 常 简 单 , 只 须 填 妥 6124A 号 表 格 , 于 缴 税 到 期 二 十 八 日 前 交 回 税 务 局 , 作 出 申 请 。」

    「 举 例 说 , 如 果 纳 税 人 的 缴 税 日 期 是 二 ○ ○ 二 年 一 月 二 日 , 他 便 应 在 二 ○ ○ 一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或 之 前 提 交 申 请 。 不 过 , 由 于 法 例 刚 获 通 过 , 首 批 缴 税 到 期 的 纳 税 人 可 能 赶 不 及 在 上 述 限 期 前 提 交 申 请 , 因 此 , 我 决 定 运 用 修 订 条 例 中 的 过 渡 性 条 文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, 延 长 在 二 ○ ○ 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至 一 月 九 日 期 间 到 期 交 税 个 案 的 提 交 申 请 限 期 至 今 年 十 二 月 十 三 日 。」

    为 方 便 纳 税 人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税 , 税 务 局 已 于 今 日 发 信 给 十 万 多 名 于 二 ○ ○ ○ / ○ 一 课 税 年 度 获 准 扣 除 最 高 限 额 十 万 元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人 士 , 通 知 他 们 若 估 计 二 ○ ○ 一 / ○ 二 年 度 的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总 额 超 过 十 万 元 , 可 根 据 修 订 法 例 , 在 适 用 限 期 前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薪 俸 税 。 信 内 说 明 相 关 的 手 续 及 附 有 申 请 表 格 。

    其 他 没 有 收 到 税 务 局 信 件 的 人 士 , 若 果 估 计 在 二 ○ ○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○ ○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一 年 内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总 额 会 超 过 十 万 元 , 亦 可 以 经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(2598 6001)、 在 互 联 网 下 载 或 在 税 务 局 办 事 处 柜 位 索 取 6124A 号 表 格 , 填 妥 后 交 回 税 务 局 ,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薪 俸 税 。 市 民 可 浏 览 税 务 局 网 页 ( http : //w w w.info.gov.hk/ird ) , 查 阅 有 关 详 情 。

    为 了 更 有 效 率 地 处 理 大 量 申 请 , 及 在 申 请 人 的 缴 税 日 期 前 通 知 他 们 修 订 后 的 应 缴 款 额 , 税 务 局 会 按 申 请 者 的 税 单 到 期 先 后 次 序 批 核 , 并 承 诺 在 他 们 到 期 缴 税 最 少 三 日 前 , 以 书 面 通 知 他 们 已 修 订 的 缴 税 款 额 , 期 间 请 他 们 耐 心 等 候 。

    「 我 在 此 恳 请 纳 税 人 尽 早 提 交 申 请 , 并 尽 可 能 利 用 我 们 在 这 两 三 天 内 邮 寄 到 他 们 手 上 已 印 上 有 关 税 单 资 料 的 申 请 表 , 及 把 它 传 真 至 刊 于 该 表 格 内 的 分 组 传 真 号 码 , 作 出 申 请 。 这 是 最 快 捷 妥 当 的 申 请 方 法 。」 刘 麦 懿 明 说 。

   

 

二 ○ ○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( 星 期 四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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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4 年 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