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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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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 法 会 十 七 题 : 供 养 家 属 免 税 项 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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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下 为 今 日 (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何 俊
仁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库 务 局 局 长 俞 宗 怡 的 书 面 答 覆 :
问 题 :
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:
(一)当 局 会 否 考 虑 就 赡 养 费 的 开 支 设 立 免 税 项 目 , 以 减 轻 离
婚 人 士 的 负 担 , 并 鼓 励 他 们 向 前 配 偶 支 付 赡 养 费 ; 若 否 , 原 因 为 何 ; 及
(二)以 赡 养 费 支 出 全 数 可 获 免 税 计 算 , 当 局 每 年 会 因 而 少 收
的 税 款 总 额 为 何 ?
答 覆 :
主 席 :
(一)在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下 , 缴 纳 薪 俸 税 人 士 可 以 因 为 供 养 依 赖
他 / 她 的 家 属 而 申 索 多 个 免 税 项 目 , 包 括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、 子 女 免 税 额 、
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、 供 养 祖 父 母 免 税 额 及 供 养 兄 弟 姊 妹 免 税 额 , 以 减 轻 纳 税
人 供 养 依 赖 他 / 她 的 家 属 的 负 担 。 纳 税 人 亦 可 因 为 供 养 其 分 居 的 配 偶 而 申
索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, 只 要 其 婚 姻 关 系 仍 未 终 结 。 纳 税 人 在 离 婚 后 仍 可 申 索
子 女 免 税 额 , 只 要 他 / 她 仍 有 供 养 其 子 女 。 在 现 有 的 免 税 项 目 外 特 别 为 赡
养 费 开 支 设 立 免 税 项 目 , 会 等 于 提 供 双 重 福 利 。 我 们 不 支 持 这 个 建 议 。
其 次 , 设 立 该 免 税 项 目 能 否 有 效 地 鼓 励 离 婚 人 士 支 付 赡 养 费 , 实 成 疑 问 。 离 婚 人 士 不 支 付 赡 养 费 的 原 因 很 多 , 例 如 失 业 或 与 前 配 偶 关 系 恶 劣 等 , 这 些 原 因 都 会 影 响 离 婚 人 士 支 付 赡 养 费 的 能 力 和 自 愿 性 。 我 们 认 为 提 供 税 项 优 惠 未 必 会 起 多 大 的 鼓 励 作 用 。
另 外 , 我 们 知 悉 民 政 事 务 局 现 正 致 力 改 善 立 法 及 行 政 安 排 , 以 解 决 赡 养 费 收 取 人 在 收 取 赡 养 费 方 面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。
(二)我 们 没 有 因 设 立 赡 养 费 开 支 扣 减 项 目 而 少 收 的 税 款 的 估
计 数 字 。
完
二 ○ ○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( 星 期 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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