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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  


税 务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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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政 府 将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一 项 税 务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, 以 便 落 实 把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额 上 限 提 高 至 十 五 万 元 的 建 议 。 该 条 例 草 案 亦 建 议 容 许 纳 税 人 因 扣 除 额 上 限 有 所 提 高 而 影 响 其 二 ○ ○ 一 / ○ 二 年 度 的 暂 缴 薪 俸 税 税 额 为 由 , 申 请 缓 缴 该 暂 缴 薪 俸 税 的 全 部 或 部 份 。

   行 政 长 官 在 二 ○ ○ 一 年 施 政 报 告 中 宣 布 , 政 府 会 向 立 法 会 建 议 , 把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额 上 限 提 高 百 分 之 五 十 , 由 现 时 的 十 万 元 增 加 至 十 五 万 元 , 为 期 两 年 , 即 二 ○ ○ 一 / ○ 二 及 二 ○ ○ 二 / ○ 三 课 税 年 度 。 该 建 议 旨 在 纾 缓 自 置 居 所 人 士 的 经 济 压 力 。

 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税 项 目 是 在 一 九 九 八 / 九 九 年 度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案 宣 布 在 薪 俸 税 下 开 设 。 纳 税 人 可 就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后 就 其 居 所 贷 款 所 缴 付 的 利 息 ,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计 算 薪 俸 时 每 年 最 多 获 扣 减 十 万 元 。 纳 税 人 可 在 任 何 五 个 课 税 年 度 申 请 扣 税 。

  政 府 发 言 人 说 : 「 为 了 让 纳 税 人 早 日 受 惠 , 我 们 建 议 作 出 一 项 过 渡 性 安 排 , 容 许 在 本 课 税 年 度 申 索 超 逾 十 万 元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额 的 纳 税 人 , 申 请 缓 缴 需 在 二 ○ ○ 二 年 首 季 缴 交 的 全 部 或 部 份 暂 缴 薪 俸 税 。 」

  发 言 人 补 充 : 「 假 如 不 作 出 该 项 过 渡 性 安 排 , 纳 税 人 最 快 要 到 二 ○ ○ 三 年 一 月 才 可 以 从 建 议 的 提 高 扣 除 额 上 限 的 措 施 受 惠 。 」

  他 说 : 「 根 据 该 项 过 渡 性 安 排 , 缓 缴 暂 缴 薪 俸 税 的 数 额 , 会 以 因 新 扣 除 额 而 减 少 的 暂 缴 薪 俸 税 数 额 为 上 限 。 」

  政 府 估 计 在 二 ○ ○ 一 / ○ 二 及 二 ○ ○ 二 / ○ 三 两 个 课 税 年 度 里 , 每 年 会 有 超 过 十 一 万 名 纳 税 人 每 年 受 惠 于 建 议 中 提 高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额 上 限 的 措 施 。 每 名 纳 税 人 每 年 最 多 可 以 额 外 节 省 八 千 五 百 元 的 税 款 , 预 料 政 府 会 因 此 而 少 收 约 十 亿 元 的 税 款 。

  《 2 0 0 1 年 税 务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 》 将 于 二 ○ ○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刊 登 宪 报 , 并 由 库 务 局 局 长 于 二 ○ ○ 一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提 交 立 法 会 。

  如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获 通 过 , 税 务 局 将 广 泛 宣 传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薪 俸 税 的 有 关 程 序 及 时 间 表 。

 

 

二 ○ ○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( 星 期 三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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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4 年 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