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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   


与 英 国 的 避 免 航 运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生 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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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香 港 和 英 国 的 船 东 由 二 ○ ○ 二 年 四 月 起 , 将 只 须 在 香 港 或 英 国 就 其 得 自 对 方 地 区 内 的 国 际 航 运 收 入 缴 税 。

    政 府 发 言 人 今 日 ( 九 月 十 八 日 ) 说 : 「 香 港 和 英 国 政 府 于 去 年 十 月 签 署 就 国 际 航 运 业 务 的 收 益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定 。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为 实 施 该 协 定 而 制 定 的 命 令 已 通 过 所 有 需 要 的 立 法 程 序 。 」   

    「 协 定 在 本 港 将 适 用 于 二 ○ ○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的 课 税 年 度 。 在 英 国 , 就 公 司 税 而 言 , 协 定 亦 将 适 用 于 该 日 起 的 财 政 年 度 ; 就 所 得 税 和 资 本 收 益 税 而 言 , 则 将 适 用 于 二 ○ ○ 二 年 四 月 六 日 起 的 课 税 年 度 。 」   

    「 协 定 实 质 上 使 一 方 的 企 业 , 就 其 从 国 际 航 运 取 得 的 利 润 , 在 另 一 方 豁 免 征 税 。 」    

   因 此 , 香 港 和 英 国 的 船 东 将 只 须 在 香 港 或 英 国 , 就 其 从 国 际 航 运 取 得 的 利 润 缴 税 。

    发 言 人 解 释 说 : 「 连 同 与 美 国 和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的 同 类 协 议 , 以 及 已 获 新 西 兰 及 南 韩 税 务 当 局 确 认 的 对 等 豁 免 安 排 , 香 港 船 东 已 于 共 四 个 国 家 及 中 国 内 地 享 有 就 其 国 际 航 运 收 入 豁 免 缴 税 的 待 遇 。 」

  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现 正 与 二 十 多 个 税 务 当 局 商 议 为 本 港 船 东 带 来 同 类 利 益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安 排 。   

   

 

二 ○ ○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( 星 期 二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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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4 年 2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