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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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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漏 报 董 事 「 雇 主 报 税 表 」 罪 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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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名 雇 主 承 认 三 项 填 报 不 正 确 的 『 雇 主
填 报 的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』 ﹙ 雇 主 报 税 表 ﹚ 控 罪 , 今 天 ﹙ 六 月 六 日 ﹚ 在
东 区 裁 判 法 院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。
裁 判 官 文 伟 新 判 被 告 罚 款 一 万 三 千 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税 款 约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的 罚 款 十 万 元 , 合 共 十 一 万 三 千 元 。 被 告 的 代 表 向 裁 判 官 表 示 无 能 力 缴 付 罚 款 , 裁 判 官 随 即 下 令 被 告 须 于 一 个 月 内 缴 付 罚 款 , 如 果 无 法 缴 付 , 便 须 于 今 年 六 月 八 日 到 庭 解 释 将 会 提 交 那 些 证 据 以 证 明 被 告 现 在 的 财 务 状 况 。
被 告 嘉 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, 在 本 港 从 事 地 毡 贸 易 , 被 控 在 无 合 理 辩 解 的 情 况 下 , 就 1994/95 、 1995/96 和 1997/98 课 税 年 度 填 报 三 份 不 正 确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, 触 犯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0(2)(a) 条 。 控 罪 指 称 被 告 漏 报 全 部 3 名 受 薪 董 事 在 1994/95 及 1995/96 年 度 的 雇 主 填 报 雇 员 入 息 表 格 ( I.R. 表 格 第 56B 号 ) , 以 及 漏 报 2 名 受 薪 董 事 在 1997/98 年 度 的 有 关 表 格 。
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52(2) 条 和 第 52(3) 条 的 规 定 , 雇 主 须 就 每 一 个 课 税 年 度 填 报 雇 主 报 税 表 , 并 将 其 在 该 课 税 年 度 内 所 雇 用 而 收 入 超 出 某 一 限 额 的 所 有 人 士 ( 包 括 其 董 事 ) 的 姓 名 、 住 址 和 薪 酬 款 额 , 填 报 于 I.R. 表 格 第 56B 号 内 。
案 情 透 露 被 告 有 4 名 股 东 兼 董 事 , 其 中 三 名 为 受 薪 董 事 , 负 责 被 告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运 作 , 其 余 一 名 为 没 有 参 与 公 司 运 作 的 非 受 薪 董 事 。
法 院 亦 获 悉 该 3 名 受 薪 董 事 每 人 年 薪 由 32 万 至 60 万 元 不 等 。 在 每 一 个 有 关 的 课 税 年 度 , 被 告 只 申 报 其 15 至 16 名 雇 员 的 入 息 。 税 务 局 调 查 发 现 , 被 告 在 其 所 提 交 的 1994/95 、 1995/96 和 1997/98 课 税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中 , 漏 报 了 3 名 受 薪 董 事 的 I.R. 表 格 第 56B 号 , 而 他 们 在 该 三 个 课 税 年 度 合 共 从 公 司 收 取 超 过 360 万 元 的 薪 酬 。 因 被 告 所 填 报 的 不 正 确 雇 主 报 税 表 , 而 引 致 税 务 局 少 征 收 或 会 少 征 收 的 税 款 超 逾 四 十 万 元 。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任 何 人 填 报 不 正 确 的 报 税 表 , 包 括 雇 主 报 税 表 , 均 属 违 法 。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, 及 每 项 控 罪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完
二 0 0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( 星 期 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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