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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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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 电 台 主 持 承 认 逃 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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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名 前 电 台 清 谈 节 目 主 持 人 今 日 ( 四 月 十 九 日 ) 在 西 区 裁 判 法 院 , 因 四 项 签 署 虚 假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控 罪 罪 名 成 立 , 被 裁 判 官 祁 雅 年 判 处 入 狱 三 个 月 , 及 罚 款 二 十 万 元 。
被 告 白 韵 琴 承 认 四 项 签 署 虚 假 1994/95 至 1997/98 课 税 年 度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的 控 罪 , 触 犯 税 务 条 例 第 82(1)(d) 条 。 被 告 在 判 刑 后 随 即 申 请 保 释 外 出 以 进 行 上 诉 , 获 裁 判 官 批 准 。
所 有 四 项 控 罪 均 是 关 于 被 告 代 表 其 服 务 公 司 「 百 能 公 共 关 系 有 限 公 司 」 ( " 百 能 " ) 签 署 的 报 税 表 。 在 1994 至 1997 年 初 期 间 , 百 能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自 被 告 在 电 台 主 持 直 播 节 目 。
税 务 局 是 在 接 获 投 诉 后 , 对 百 能 的 税 务 事 宜 展 开 调 查 , 调 查 发 现 被 告 在 百 能 的 报 税 表 内 虚 报 一 名 雇 员 受 聘 于 该 公 司 为 公 关 助 理 , 并 于 1995/96 至 1996/97 两 个 课 税 年 度 收 取 总 数 为 208,400 元 的 酬 劳 。
继 深 入 调 查 后 , 税 务 局 发 现 百 能 还 在 1994/95 至 1997/98 四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上 , 以 虚 假 的 陈 述 申 索 扣 除 给 予 另 一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支 出 162,950 元 ; 及 夸 大 其 应 酬 开 支 和 员 工 福 利 开 支 735,536 元 ; 更 漏 报 一 笔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由 电 台 发 出 的 约 满 花 红 450,000 元 。
这 笔 夸 大 的 应 酬 和 员 工 福 利 开 支 , 是 涉 及 98 张 于 27 间 食 肆 用 膳 的 收 据 , 在 百 能 提 供 以 证 明 其 开 支 的 业 务 纪 录 中 , 发 现 44 张 伪 造 的 食 肆 收 据 和 54 张 经 窜 改 的 食 肆 收 据 。
总 的 来 说 , 百 能 在 四 个 课 税 年 度 少 报 利 润 共 1,556,886 元 , 导 致 逃 缴 税 款 共 210,122 元 。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。 一 经 定 罪 , 每 项 控 罪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和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一 笔 相 等 于 少 征 收 税 款 款 额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完
二 0 0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( 星 期 四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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