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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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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人 逃 税 罪 成 被 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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荃 湾 裁 判 法 院 裁 判 官 胡 惠 芳 今 日 ( 四 月 十 八 日 ) 裁 定 一 名 建 筑 木 材 商
人 四 项 逃 税 罪 名 成 立 , 被 判 处 罚 款 6,000 元 , 另 加 一 笔 为 逃 缴 税 款 总 额 百
份 之 九 十 的 罚 款 806,000 元 。
被 告 简 德 树 , 五 十 八 岁 , 被 控 四 项 逃 税 罪 行 , 即 在 没 有 合 理 辩 解 的 情
况 下 填 报 不 正 确 的 报 税 表 , 在 其 1994/95 、 1995/96 、 1996/97 及 1997/98
课 税 年 度 报 税 表 内 少 报 以 友 成 根 记 名 义 经 营 的 业 务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, 触 犯 《
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0(2)(a) 条 。 被 告 承 认 全 部 四 项 控 罪 。
案 情 透 露 , 被 告 于 有 关 年 度 为 友 成 根 记 的 独 资 经 营 人 , 该 公 司 从 事 建
筑 木 材 生 意 。 被 告 在 提 交 给 税 务 局 该 四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上 所 申 报 友 成
根 记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, 每 年 由 54,933 元 至 975,269 元 不 等 , 四 年 所 申 报 的 利
润 合 共 约 140 万 元 。 根 据 这 些 报 税 表 , 被 告 的 应 缴 税 款 总 数 约 为 13 万 元 。
税 务 局 在 调 查 被 告 的 税 务 事 宜 时 , 发 现 友 成 根 记 在 该 四 个 课 税 年 度 的
应 评 税 利 润 每 年 应 为 140 万 元 至 250 万 不 等 , 而 应 缴 税 款 的 总 数 实 超 过 100
万 元 。 案 情 亦 透 露 , 在 整 段 期 间 被 告 一 直 为 友 成 根 记 备 有 妥 善 的 会 计 纪 录
, 理 应 可 以 计 算 出 该 业 务 的 正 确 利 润 款 额 。
被 告 在 其 1994/95 、 1995/96 、 1996/97 及 1997/98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
表 内 , 均 少 报 了 友 成 根 记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, 少 报 的 利 润 款 额 总 数 为 5,547,784
元 , 即 应 评 税 利 润 总 额 的 73% 。 所 涉 及 逃 缴 的 税 款 合 共 897,073 元 , 亦 即
该 四 年 被 告 应 缴 税 款 总 额 的 81% 。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逃 税 是 刑 事 罪 行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刑 罚 为 入
狱 三 年 , 及 每 项 控 罪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逃 缴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完
二 0 0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( 星 期 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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