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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   

 
公 司 董 事 协 助 逃 税 罪 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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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潘 敏 琦 今 日 (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) 裁 定 一 名 公 司 董 事 蓄 意 意 图 协 助 他 人 逃 税 五 项 罪 名 成 立 , 被 判 处 即 时 入 狱 九 个 月 , 罚 款 90,000 元 , 另 加 一 笔 为 逃 缴 税 款 总 额 两 倍 的 罚 款 2,062,048 元 。

    在 宣 读 判 刑 时 , 法 官 指 出 蓄 意 欺 诈 税 务 局 是 一 项 会 严 重 影 响 整 体 社 会 的 事 件 , 不 宜 宽 容 轻 判 。 法 官 认 为 判 处 非 监 禁 刑 罚 并 不 适 用 于 此 案 。

    被 告 张 建 文 , 被 控 五 项 蓄 意 意 图 协 助 他 人 逃 税 罪 行 , 包 括 两 项 在 一 间 公 司 的 报 税 表 内 漏 报 销 售 收 入 , 触 犯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2(1)(a) 条 , 以 及 三 项 使 用 欺 骗 手 段 、 诡 计 或 手 段 以 协 助 该 公 司 逃 税 , 触 犯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2(1)(g) 条 。 被 告 否 认 全 部 五 项 罪 名 。

    案 情 透 露 , 被 告 于 有 关 年 度 为 甘 棠 记 工 程 塑 胶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兼 股 东 , 该 公 司 经 营 工 业 工 程 产 品 交 易 。 税 务 局 于 调 查 甘 棠 记 工 程 塑 胶 有 限 公 司 税 务 事 宜 时 , 揭 发 该 公 司 就 现 沽 销 货 共 开 发 两 类 现 沽 单 , 一 类 为 编 号 前 有 字 母 的 现 沽 单 , 而 另 一 类 为 编 号 前 没 有 字 母 的 现 沽 单 。

    该 公 司 在 其 递 交 给 税 务 局 的 1994/95 至 1996/97 课 税 年 度 利 得 税 报 税 表 内 , 漏 报 所 有 其 得 自 编 号 前 没 有 字 母 的 现 沽 单 的 销 售 收 入 , 涉 及 的 数 额 约 为 625 万 元 。 随 同 三 份 报 税 表 呈 上 的 帐 目 均 为 被 告 所 签 署 , 而 1994/95 及 1995/96 的 报 税 表 亦 为 被 告 所 签 署 。

    案 情 亦 透 露 , 被 告 备 有 两 套 公 司 会 计 纪 录 及 开 设 一 个 不 为 人 知 的 私 人 银 行 户 口 , 藉 以 隐 上 述 漏 报 的 销 售 收 入 。 调 查 显 示 有 关 的 漏 报 销 售 收 入 , 是 被 存 入 了 被 告 与 公 司 簿 记 员 开 设 的 联 名 私 人 银 行 户 口 内 , 再 由 被 告 与 该 公 司 的 另 一 名 董 事 兼 股 东 瓜 分 。 透 过 使 用 这 些 欺 骗 手 段 或 诡 计 , 甘 棠 记 工 程 塑 胶 有 限 公 司 在 其 1994/95 、 1995/96 及 1996/97 课 税 年 度 的 报 税 表 内 短 报 了 应 课 税 溢 利 , 分 别 为 796,027 元 、 2,787,472 元 及 2,665,133 元 , 所 涉 及 逃 缴 的 利 得 税 超 过 一 百 万 元 。

    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市 民 , 逃 税 或 协 助 其 他 人 逃 税 同 样 是 刑 事 罪 行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刑 罚 为 入 狱 三 年 , 及 每 项 控 罪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相 等 于 逃 缴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
二 0 0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( 星 期 一 )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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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| 私隐政策 修订日期: 2008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