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刊
物 及 新 闻 公 报 :新
闻 公 报 : 昔
日 新 闻
立 法 会 十 三 题 : 居 所 贷 款 利 息
* * * * * * * * * * * * *
以 下 为 今 日 (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单 仲 偕 议 员 的 提
问 和 库 务 局 局 长 俞 宗 怡 的 书 面 答 覆 :
问 题 :
现 时 , 拥 有 按 揭 住 宅 作 为 主 要 居 所 的 人 士 , 若 在 某 课 税 年 度 内
有 应 课 税 入 息 , 可 就 在 该 年 度 内 支 付 的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, 申 索 “
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” ; 若 没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, 则 可 提 名 与 其 同 住 并 有
应 课 税 入 息 的 配 偶 作 出 有 关 申 索 。 就 此 ,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:
( 一 ) 为 何 当 局 规 定 该 等 人 士 只 可 提 名 其 配 偶 而 不 可 提 名 其 子 女
作 出 有 关 申 索 ; 及
( 二 ) 当 局 会 否 考 虑 修 订 有 关 法 例 , 赋 予 该 等 人 士 的 子 女 同 等 权
利 ; 若 否 , 原 因 为 何 ?
答 覆 :
主 席 :
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在 薪 俸 税 下 , 纳 税 人 就 一 个 物 业 申
索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的 上 限 , 是 每 个 课 税 年 度 100,000 元 。 每 个 纳
税 人 可 在 任 何 五 个 课 税 年 度 申 索 居 所 货 款 利 息 扣 除 , 但 有 关 物 业 在
每 个 扣 除 利 息 的 课 税 年 度 内 须 用 作 纳 税 人 的 主 要 居 住 地 方 。 如 这 个
物 业 是 由 超 过 一 名 人 士 联 权 共 同 拥 有 , 则 可 扣 除 的 利 息 款 额 须 按 各
业 主 所 占 的 拥 有 权 比 例 摊 分 , 但 总 额 以 每 年 100,000 元 为 上 限 。 除
该 条 例 第 26(F) 条 所 指 的 情 况 外 , 此 特 惠 扣 除 不 可 在 联 权 业 主 之 间
转 拨 。
根 据 第 26(F) 条 , 凡 有 权 申 索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除 的 纳 税 人 , 如
在 有 关 的 课 税 年 度 没 有 应 课 税 的 入 息 、 物 业 或 利 润 , 他 / 她 可 提 名
同 住 的 配 偶 申 索 该 课 税 年 度 的 扣 除 。
符 合 资 格 申 索 扣 除 的 纳 税 人 只 限 提 名 配 偶 , 而 不 可 以 提 名 子 女
或 其 他 人 士 申 索 这 项 扣 除 。 这 种 不 容 许 纳 税 人 转 拨 扣 除 额 的 规 定 ,
是 符 合 目 前 以 个 人 为 评 税 单 位 的 税 务 政 策 ; 惟 独 夫 妇 则 属 例 外 。 因
此 ,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只 容 许 夫 妇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。 在 合 并 评 税 的 情 况 下
, 税 务 局 会 把 两 人 的 合 计 入 息 实 额 , 当 作 单 一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来 评 税
。 如 夫 妇 选 择 了 合 并 评 税 , 即 使 只 是 丈 夫 或 妻 子 有 资 格 以 个 别 人 士
身 分 申 索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, 有 关 利 息 亦 会 从 夫 妇 二 人 的 合 计 入 息
中 扣 除 。 不 过 , 如 合 资 格 申 索 该 项 扣 除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在 任 何 一 个 课
税 年 度 没 有 应 课 税 入 息 , 这 对 夫 妇 便 不 可 透 过 选 择 合 并 评 税 以 享 有
这 项 扣 除 。 我 们 容 许 这 些 夫 妇 选 择 提 名 配 偶 申 索 扣 除 , 目 的 只 是 为
他 们 提 供 另 一 个 途 径 , 以 获 取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扣 税 特 惠 , 而 这 特 惠 则
等 同 他 们 通 过 合 并 评 税 可 享 有 的 扣 税 额 。
由 于 我 们 认 为 不 应 容 许 任 何 纳 税 人 与 配 偶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士 合 并
评 税 ,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26(F) 条 有 关 提 名 申 索 扣 除 居 所 贷 款 利 息 条
文 的 适 用 范 围 并 不 宜 扩 大 至 纳 税 人 的 子 女 或 其 他 人 士 。
完
二 0 0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( 星 期 三 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