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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(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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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 税 者 被 重 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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崇 光 ( 香 港 ) 百 货 有 限 公 司 ( 崇 光 ) 的 前 人 事 科 经 理 , 今 年 一 月 在 地
方 法 院 承 认 两 项 签 署 不 正 确 报 税 表 的 蓄 意 逃 税 罪 行 , 今 日 ( 二 月 七 日 ) 被
判 执 行 240 小 时 的 社 会 服 务 令 及 罚 款 五 十 万 元 , 有 关 社 会 服 务 令 的 量 刑 是
法 例 所 订 的 最 高 时 限 , 而 罚 款 则 约 相 等 于 逃 税 款 额 的 1.9 倍 。
案 发 期 间 , 被 告 人 林 广 汇 是 崇 光 人 事 科 的 最 高 负 责 人 , 获 雇 主 授 权 代
表 崇 光 签 署 及 向 税 务 局 提 交 雇 主 填 报 之 雇 员 薪 酬 及 长 俸 报 税 表 (" 雇
主 报 税 表 ") , 呈 报 有 关 崇 光 雇 员 收 取 的 薪 酬 资 料 , 其 中 亦 包 括 检 查
及 签 署 由 其 下 属 制 订 有 关 被 告 本 身 作 为 雇 员 之 一 的 薪 酬 资 料 。
被 告 存 心 逃 税 , 在 签 署 及 代 表 崇 光 向 税 务 局 提 交 1994/95 及 1995/96
两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雇 主 报 税 表 时 , 蓄 意 漏 报 自 己 收 取 薪 酬 的 资 料 。 税 务 局 在
不 知 其 有 薪 俸 收 入 的 情 况 下 , 没 有 向 被 告 发 出 该 两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薪 俸 税 评
税 通 知 书 , 因 而 在 1994/95 及 1995/96 两 个 课 税 年 度 分 别 少 征 收 税 款 129,979
元 及 137,267 元 , 合 共 267,246 元 。
赖 磐 德 法 官 在 判 刑 时 强 调 , 法 庭 不 会 对 逃 税 案 件 予 以 轻 判 , 若 不 是 被
告 承 认 控 罪 、 所 用 逃 税 手 法 并 不 复 杂 及 所 涉 及 逃 缴 的 税 款 不 算 太 多 , 他 会
毫 不 犹 豫 地 判 处 被 告 监 禁 。 此 外 , 考 虑 到 被 告 因 被 定 罪 而 失 去 工 作 , 其 前
同 事 们 给 予 的 品 格 评 语 及 所 提 交 社 会 服 务 报 告 的 建 议 , 故 判 处 被 告 执 行 240
小 时 的 社 会 服 务 令 以 代 替 监 禁 。 但 被 告 人 须 就 每 项 控 罪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附
加 罚 款 四 十 万 元 , 总 数 约 为 其 应 缴 税 款 的 1.9 倍 。
税 务 局 发 言 人 提 醒 全 港 雇 主 , 雇 主 报 税 表 是 一 份 重 要 文 件 , 透 过 呈 报
的 资 料 , 税 局 可 以 查 证 个 别 人 士 所 申 报 的 入 息 资 料 是 否 正 确 。 提 交 不 正 确
的 雇 主 报 税 表 是 一 项 罪 行 , 刑 罚 与 提 交 其 他 不 正 确 报 税 表 相 同 。
他 说 : 「 蓄 意 逃 税 或 协 助 他 人 逃 税 同 样 是 刑 事 罪 行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
的 刑 罚 是 入 狱 三 年 及 罚 款 五 万 元 , 另 加 因 其 罪 行 而 少 缴 税 款 三 倍 的 罚 款 。
」
完
二 0 0 一 年 二 月 七 日 ( 星 期 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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