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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 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   

 

立 法 会 第 十 四 题 :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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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 下 是 今 日 (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李 国 宝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库 务 局 局 长 俞 宗 怡 的 书 面 答 覆 :

问 题 :

    关 于 政 府 致 力 与 本 港 的 贸 易 伙 伴 达 成 协 议 , 使 各 项 金 融 服 务 获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, 藉 此 促 进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,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:

( 一 ) 当 局 已 与 哪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达 成 协 议 ; 及

( 二 ) 当 局 现 正 与 哪 些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行 磋 商 , 以 及 有 关 的 情 况 为 何 ?

答 覆 :

主 席 :

    在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○ ○ ○ 年 度 《 财 政 预 算 案 演 词 》 中 , 财 政 司 司 长 公 布 与 贸 易 及 经 济 伙 伴 磋 商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, 以 减 少 有 关 居 民 受 双 重 课 税 影 响 , 作 为 一 项 方 便 营 商 措 施 。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年 中 起 , 我 们 分 别 透 过 有 关 的 驻 港 领 事 馆 , 与 1 9 个 国 家 接 触 , 请 他 们 考 虑 与 香 港 磋 商 全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。 为 配 合 我 们 确 保 现 行 税 制 下 各 行 业 获 公 平 对 待 的 宗 旨 , 我 们 建 议 签 订 全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, 为 各 行 业 , 包 括 金 融 服 务 业 , 提 供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。

    我 们 接 触 过 的 国 家 包 括 澳 洲 、 巴 林 、 孟 加 拉 、 比 利 时 、 加 拿 大 、 智 利 、 丹 麦 、 德 国 、 匈 牙 利 、 日 本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荷 兰 、 菲 律 宾 、 俄 罗 斯 、 新 加 坡 、 南 非 、 泰 国 、 英 国 和 美 国 。 在 我 们 主 动 接 触 的 国 家 中 , 大 部 分 都 是 世 界 重 要 的 贸 易 实 体 , 与 香 港 有 良 好 的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; 至 于 其 他 国 家 , 我 们 是 因 应 他 们 要 求 与 香 港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而 与 他 们 接 触 的 。

    在 这 些 国 家 中 , 丹 麦 、 匈 牙 利 、 俄 罗 斯 、 南 非 和 泰 国 已 表 示 有 兴 趣 与 香 港 签 订 全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。 我 们 已 订 于 二 ○ ○ 一 年 年 初 , 就 签 订 全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与 丹 麦 举 行 第 一 轮 会 议 。 在 我 们 分 析 有 关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文 本 , 以 及 就 双 方 的 会 议 安 排 达 成 协 议 后 , 即 会 正 式 与 其 他 国 家 磋 商 。

    除 了 这 些 国 家 外 , 我 们 接 触 过 的 一 些 政 府 , 例 如 马 来 西 亚 及 新 加 坡 , 只 表 示 有 兴 趣 签 订 有 关 避 免 对 航 运 及 航 空 公 司 利 润 双 重 课 税 的 协 议 。 另 外 一 些 国 家 , 例 如 德 国 、 荷 兰 和 英 国 , 由 于 有 关 的 航 空 服 务 协 议 中 已 有 避 免 航 空 公 司 利 润 须 双 重 课 税 的 安 排 , 因 此 , 磋 商 只 会 限 于 有 关 航 运 利 润 的 税 务 安 排 。 我 们 已 在 这 个 基 础 上 , 并 在 经 济 局 的 领 导 下 , 与 这 些 国 家 磋 商 。 事 实 上 , 我 们 已 在 本 年 较 早 时 与 荷 兰 及 英 国 签 订 有 关 航 运 利 润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。

    在 我 们 就 磋 商 全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而 接 触 的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中 , 大 部 分 反 应 都 不 大 积 极 , 特 别 是 经 济 合 作 及 发 展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。 据 我 们 了 解 , 这 主 要 是 由 于 这 些 国 家 大 部 分 都 认 为 , 与 香 港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并 非 首 要 事 项 , 因 为 香 港 税 率 低 , 税 制 简 单 明 确 , 而 且 采 用 地 域 来 源 原 则 征 税 , 即 使 没 有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, 已 足 以 促 进 两 地 相 互 投 资 的 活 动 。

    我 们 相 信 , 全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可 为 投 资 者 对 自 己 可 能 要 承 担 的 税 务 责 任 提 供 明 确 依 据 , 有 助 投 资 者 评 估 其 营 商 成 本 。 对 于 在 外 国 投 资 的 香 港 人 ,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可 以 对 外 国 实 施 的 预 扣 税 提 供 一 些 宽 免 。 全 面 的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亦 可 加 强 我 们 与 缔 约 国 的 经 济 联 系 。 因 此 , 我 们 会 不 断 努 力 , 继 续 游 说 我 们 的 贸 易 伙 伴 考 虑 与 香 港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协 议 。

二 0 0 0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( 星 期 三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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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4 年 2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