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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稿

( 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   

 

立 法 会 第 八 题 :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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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以 下 是 今 日 ( 十 月 十 八 日 )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谭 耀 宗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库 务 局 局 长 俞 宗 怡 的 书 面 答 覆 :

问 题 :

  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:

( 一 ) 过 去 3 年 , 每 年 分 别 有 多 少 名 纳 税 人 获 批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; 及

( 二 ) 鉴 于 本 港 经 济 转 型 及 失 业 率 持 续 高 企 , 不 少 未 届 退 休 年 龄 的 人 士 未 能 找 到 工 作 而 需 由 子 女 供 养 , 当 局 有 否 计 划 放 宽 该 免 税 项 目 内 关 于 受 供 养 人 士 必 须 满 60 岁 的 规 定 , 以 纾 缓 有 关 纳 税 人 士 的 经 济 负 担 ; 若 有 计 划 , 详 情 为 何 ; 若 否 , 原 因 为 何 ?

答 覆 :

主 席 :

( 一 ) 在 过 去 三 个 课 税 年 度 获 准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的 薪 俸 税 纳 税 人 数 目 如 下 :

        课 税 年 度       1996-97       1997-98       1998-99

      纳 税 人 数 目       325 000       329 000       287 000

    一 九 九 八 至 九 九 年 度 获 准 该 免 税 额 的 纳 税 人 数 目 减 少 , 主 要 因 为 由 该 年 度 起 实 施 了 多 项 薪 俸 税 宽 减 措 施 ( 包 括 降 低 税 率 、 修 订 税 阶 、 大 幅 提 高 个 人 免 税 额 及 新 增 扣 减 项 目 ) , 令 超 过 百 分 之 十 的 纳 税 人 ( 超 过 150 000 人 ) 得 以 脱 离 薪 俸 税 税 网 。

( 二 ) 根 据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任 何 缴 纳 薪 俸 税 的 人 士 供 养 其 父 母 或 其 配 偶 的 父 母 , 可 就 每 名 父 母 享 有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30,000 元 ; 倘 该 名 纳 税 人 全 年 与 该 名 父 母 同 住 , 更 可 享 有 30,000 元 额 外 免 税 额 。 就 这 项 免 税 额 而 言 , 该 名 受 供 养 父 母 必 须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, 以 及 年 龄 已 足 60 岁 , 或 未 足 60 岁 但 有 资 格 按 政 府 伤 残 津 贴 计 划 申 索 任 何 津 贴 。 此 外 , 除 非 该 名 父 母 与 该 名 纳 税 人 及 其 配 偶 同 住 至 少 连 续 六 个 月 而 无 须 付 出 任 何 有 值 代 价 , 或 该 名 纳 税 人 或 其 配 偶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内 付 出 用 以 供 养 该 名 父 母 的 费 用 不 少 于 12,000 元 , 否 则 该 名 父 母 不 可 视 为 受 该 名 纳 税 人 供 养 。

    政 府 是 由 一 九 七 八 至 七 九 年 度 开 始 实 施 现 行 的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, 以 取 代 过 去 须 通 过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才 可 获 批 的 免 税 额 。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避 免 在 过 往 的 免 税 额 制 度 下 大 肆 滥 用 的 情 况 及 所 遇 到 的 行 政 困 难 。 故 此 , 政 府 决 定 以 60 岁 这 个 年 龄 限 制 取 代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的 程 序 , 而 这 个 年 龄 限 制 与 现 时 的 一 般 退 休 年 龄 相 符 。

    有 些 纳 税 人 的 父 母 在 60 岁 以 下 而 且 失 业 , 须 由 子 女 供 养 , 若 要 政 府 为 此 放 宽 或 撤 除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的 年 龄 限 制 , 以 纾 缓 有 关 纳 税 人 的 经 济 负 担 , 我 们 认 为 这 个 做 法 并 不 恰 当 。 理 由 是 现 时 纳 税 人 在 父 母 无 须 接 受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的 情 况 下 , 已 可 获 取 供 养 父 母 免 税 额 , 而 劳 工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很 高 , 令 税 务 局 实 际 上 无 法 追 查 并 核 实 受 纳 税 人 供 养 而 年 龄 在 60 岁 以 下 的 父 母 在 任 何 课 税 年 度 的 就 业 状 况 , 以 处 理 有 关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。

    我 们 认 为 , 不 理 会 受 供 养 父 母 的 就 业 状 况 或 入 息 多 少 , 直 接 放 宽 受 供 养 父 母 的 年 龄 限 制 , 以 避 免 上 述 的 种 种 实 际 困 难 , 也 是 不 合 理 的 , 因 为 可 能 有 很 多 纳 税 人 的 父 母 年 龄 在 60 岁 以 下 而 又 有 稳 定 收 入 , 他 们 会 无 故 受 惠 。

    此 外 , 鉴 于 有 大 约 百 分 之 九 十 九 ( 即 除 了 按 标 准 税 率 纳 税 的 人 士 外 ) 的 薪 俸 税 纳 税 人 , 其 税 务 负 担 已 因 为 自 一 九 九 八 至 九 九 课 税 年 度 起 推 出 的 各 项 税 务 宽 减 措 施 而 大 为 减 轻 , 我 们 认 为 没 有 迫 切 需 要 放 宽 这 项 免 税 额 的 年 龄 限 制 , 以 减 轻 合 资 格 纳 税 人 的 经 济 负 担 。

二 0 0 0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( 星 期 三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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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 | 重要告示 修订日期: 2004 年 2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