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闻 稿
( 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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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 议 修 订 税 务 条 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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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府 拟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一 综 合 条 例 草 案 , 建 议 修 订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的 多 项
条 文 。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修 订 是 因 应 终 审 法 院 最 近 的 裁 决 , 修 订 有 关 就 专 利 权
费 收 入 征 收 利 得 税 有 关 的 条 文 ; 加 强 有 关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的 防 止 避 税 条 文 ;
以 及 因 应 市 场 最 新 做 法 , 修 订 有 关 建 筑 物 折 旧 免 税 额 的 条 文 。
政 府 发 言 人 在 介 绍 主 要 的 修 订 建 议 时 表 示 , 其 中 需 要 修 订 的 是 有 关 海
外 商 业 实 体 因 其 商 标 在 香 港 被 使 用 而 须 就 获 得 的 专 利 权 费 收 入 缴 交 利 得 税
的 条 文 。
他 说 : 「 终 审 法 院 最 近 就 一 宗 案 件 作 出 裁 决 , 就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出 售
的 货 品 使 用 了 海 外 母 公 司 的 商 标 而 需 要 缴 付 的 专 利 权 费 , 是 毋 须 课 利 得 税
的 ; 而 且 , 在 该 个 案 中 , 裁 定 只 有 因 香 港 制 造 的 货 品 而 取 得 的 专 利 权 费 ,
才 须 征 收 利 得 税 。 这 项 裁 决 偏 离 了 税 务 局 一 贯 的 评 税 方 法 , 即 倘 若 任 何 香
港 商 业 实 体 使 用 商 标 而 致 获 得 应 评 税 利 润 , 无 论 有 关 产 品 在 何 地 制 造 或 出
售 , 为 货 品 支 付 的 专 利 权 费 须 在 香 港 课 税 。 由 于 本 港 大 部 分 制 造 业 务 已 迁
往 外 地 , 是 项 裁 决 会 导 致 政 府 损 失 大 量 来 自 利 得 税 的 收 入 , 税 收 损 失 估 计
为 每 年 二 亿 元 左 右 。 」
「 我 们 的 修 订 建 议 是 , 如 付 款 人 ( 一 个 在 香 港 的 商 业 实 体 ) 获 扣 除 专
利 权 费 用 作 为 因 取 得 在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招 致 的 开 支 , 则 收 款 的 非 香 港
商 业 实 体 赚 取 的 专 利 权 费 收 入 将 被 视 为 须 课 利 得 税 。 该 修 订 可 让 税 务 局 继
续 沿 用 自 一 九 七 一 年 订 定 有 关 条 文 后 使 用 的 评 税 方 法 。 」
条 例 草 案 另 一 重 要 目 标 , 是 加 强 有 关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的 防 止 避 税 条 文 。
利 息 支 出 在 计 算 利 得 税 时 是 一 个 可 扣 除 的 项 目 。
为 求 避 税 , 有 些 人 会 制 造 有 可 扣 税 利 息 的 帐 项 , 而 当 中 的 相 关 利 息 收
入 却 是 毋 须 课 税 的 ; 又 或 者 利 息 收 入 的 真 正 收 款 人 是 借 款 人 的 相 联 者 。 现
有 条 文 订 定 的 目 的 , 是 要 打 击 这 些 避 税 手 段 。
发 言 人 解 释 : 「 我 们 发 现 近 年 越 来 越 多 蓄 意 避 税 手 段 , 是 现 有 防 止 避
税 条 文 无 法 轻 易 对 付 的 , 例 如 利 用 信 托 、 转 让 利 息 收 入 、 假 意 在 海 外 证 券
交 易 所 公 开 发 行 债 权 证 等 意 图 避 税 的 各 种 税 务 安 排 手 法 。 这 些 安 排 的 目 的
是 透 过 在 同 属 集 团 内 公 司 之 间 的 资 金 循 还 转 让 , 制 造 虚 假 的 利 息 支 出 , 而
有 关 公 司 却 其 实 没 有 真 正 从 外 借 入 该 笔 须 付 利 息 的 资 金 。 」
建 议 的 法 律 修 订 , 目 的 是 加 入 更 严 格 的 限 制 对 涉 及 相 联 人 士 的 支 付 利
息 可 予 扣 除 的 情 况 , 以 对 付 这 类 避 税 安 排 。
条 例 草 案 的 第 三 个 重 要 修 订 , 是 在 利 得 税 下 , 有 关 工 业 和 商 业 建 筑 物
的 资 本 开 支 可 获 得 折 旧 免 税 额 的 条 文 。
目 前 法 例 规 定 , 当 商 业 或 工 业 建 筑 物 资 产 变 卖 时 , 会 按 其 卖 价 与 变 卖
时 折 余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, 给 予 结 余 免 税 额 ( 如 果 卖 价 低 于 变 卖 时 折 余 价 值
) 或 征 收 结 余 课 税 ( 即 卖 价 高 于 变 卖 时 折 余 价 值 ) 。 但 是 现 时 计 算 结 余 免
税 额 或 结 余 课 税 时 , 只 会 考 虑 建 筑 物 出 售 时 因 当 时 用 途 而 获 得 的 免 税 额 。
换 言 之 , 如 果 在 出 售 前 任 何 时 间 建 筑 物 的 用 途 ( 由 工 业 转 作 商 业 , 或 由 商
业 转 作 工 业 ) 有 所 改 变 , 所 有 由 于 旧 有 用 途 而 享 有 的 免 税 额 便 不 会 计 算 在
内 。
发 言 人 说 : 「 由 于 工 业 建 筑 物 被 转 作 商 业 建 筑 物 的 情 况 已 很 普 遍 , 有
关 条 文 不 能 配 合 因 市 场 发 展 而 出 现 的 情 况 , 而 且 很 容 易 被 人 滥 用 。 因 此 ,
我 们 建 议 修 订 条 例 , 订 明 因 有 关 建 筑 物 先 前 曾 用 作 工 业 或 商 业 用 途 而 给 予
的 初 期 、 每 年 和 结 余 免 税 额 及 作 出 的 结 余 课 税 , 将 与 建 筑 物 因 现 时 用 途 (
视 情 况 为 工 业 或 商 业 用 途 ) 而 给 予 的 免 税 额 合 并 计 算 , 以 取 得 整 体 的 结 余
, 用 以 计 算 建 筑 物 出 售 时 应 给 予 免 税 额 或 应 作 出 的 结 余 课 税 。 为 配 合 这 修
订 , 我 们 也 建 议 修 订 物 业 用 途 转 变 的 情 况 下 , 计 算 每 年 免 税 额 的 方 法 。 」
「 我 们 亦 藉 此 修 订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的 机 会 , 提 出 一 系 列 杂 项 修 订 条 文 ,
以 阐 明 立 法 用 意 , 纠 正 一 些 不 合 规 则 之 处 和 简 化 法 律 程 序 。 这 些 修 订 包 括
薪 俸 税 下 , 个 人 进 修 开 支 扣 除 额 范 围 应 包 括 纳 税 人 纯 粹 申 领 为 取 得 资 格 而
参 加 考 试 所 支 付 的 考 试 费 用 ( 不 包 括 课 程 费 用 ) ; 删 除 一 项 在 薪 俸 税 下 为
扣 除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, 利 用 同 一 项 居 所 贷 款 购 买 的 泊 车 处 可 获 优 惠 的 规 定 即
必 须 和 有 关 居 所 作 为 单 一 物 业 一 并 估 价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; 及 授 权 税 务 上 诉 委
员 会 可 延 长 就 补 加 税 发 出 上 诉 通 知 的 时 间 。 」
2000 年 税 务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 在 十 月 五 日 刊 登 宪 报 , 并 在 十 月 十 八
日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。
附 件 将 撮 列 每 一 项 建 议 修 订 的 具 体 目 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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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件
《 2000 年 税 务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 》 修 订 建 议 的 具 体 目 的 摘 要
1. 修 订 有 关 专 利 权 费 收 入 的 条 文 以 保 障 税 收 , 规 定 非 居 住 于 香 港 的 人
士 从 本 地 业 务 取 得 的 专 利 权 费 收 入 , 必 须 缴 交 利 得 税 , 无 论 专 利 权 费 所 涵
盖 的 货 品 是 否 在 香 港 制 造 。
2. 加 强 防 止 避 税 条 文 , 以 更 严 格 限 制 只 有 支 付 给 非 相 关 人 士 的 某 些 利
息 才 可 扣 税 。
3. 鉴 于 市 场 上 经 营 手 法 的 改 变 , 修 订 有 关 工 业 和 商 业 建 筑 物 折 旧 的 条
文 。 在 计 算 商 业 及 工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结 余 免 税 额 和 结 余 课 税 时 , 会 考
虑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任 何 先 有 用 途 ; 处 理 适 用 于 其 后 使 用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
的 人 士 的 每 年 免 税 额 计 算 方 法 ; 以 及 合 并 和 修 订 有 关 计 算 商 业 和 工 业 建 筑
物 及 构 筑 物 结 余 免 税 额 及 结 余 课 税 的 条 文 。
4. 纠 正 一 些 不 合 规 则 之 处 及 阐 明 立 法 用 意
(a) 单 独 缴 交 的 认 可 课 程 的 考 试 费 ( 不 包 括 课 程 费 用 ) 纳 入 个 人 进 修 开
支 可 予 扣 除 的 范 围 ;
(b) 删 除 一 项 为 扣 除 按 揭 贷 款 利 息 而 须 符 合 的 规 定 , 即 泊 车 处 必 须 与 有
关 住 宅 作 为 单 一 物 业 单 位 一 并 估 价 ;
(c) 授 权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延 长 发 出 上 诉 通 知 的 时 间 。
(d) 免 除 有 关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上 诉 被 撤 回 后 何 时 才 为 最 终 及 决 定 性 评
税 的 疑 问 ; 以 及
(e) 消 除 中 文 本 “ 任 何 慈 善 机 构 或 属 公 共 性 质 的 信 托 ” 一 词 的 不 明 确 之
处 。
5. 修 订 有 关 讼 费 及 收 费 的 条 文
(a) 规 定 在 该 条 例 的 附 件 中 订 明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可 征 收 的 最 高 讼 费 额 ,
并 授 权 库 务 局 局 长 藉 命 令 修 订 款 额 ; 以 及
(b) 规 定 在 该 条 例 的 附 件 中 订 明 有 关 申 请 呈 述 案 件 须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
缴 付 的 费 用 , 并 授 权 库 务 局 局 长 藉 命 令 修 订 款 额 。
6. 废 除 已 丧 失 时 效 的 条 文 。
条 例 第 89(1) 条 和 附 表 5 是 有 关 过 渡 性 安 排 的 , 根 据 条 例 第 60(1) 条 , 就
一 九 八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的 课 税 年 度 作 出 的 评 税 现 已 丧 失 时 效 。
完
二 ○ ○ ○ 年 十 月 四 日 ( 星 期 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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